为了简化分析,我用“赋税” 一词来表示中国历代(特指战国时期—清末鸦片战争时期)政府规定征收的各种土地收益性质的税收。赋税有三种课税对象:一种课税对象是田土,征收各种田亩税,如田租、田赋、地税等;一种课税对象是人口,征收各种人头税,如口赋、算赋、口钱、身丁钱、丁钱等;一种课税对象是户口,征收户口税,如户调、户税等。这些赋税征收时或交粮或交钱,都是古代政府通过法令规定征收的正税,与一般所研究的“赋役”相比,不包括力役、徭役和各种工商杂税。本文所说的“偷逃赋税”指各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少缴或不缴政府正税,严重影响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良好实现的行为。(不包括武装抗税) 考察古代偷逃赋税有两种途径:一是紧扣上述赋税的定义,去寻找和判断历史中存在的偷逃赋税行为。如果田亩,口数、户数减少或者出现农户逃亡流徙、拒绝缴纳赋税,都属于“偷逃赋税”现象。二是依靠史书上偷逃赋税的记载直接进行研究。由于历代政府对于偷逃赋税都有一些防范的记载,在史书中就留下了关于偷逃赋税的各种提法,如:
逃粟 ——《商君书•去强》商鞅:“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
隐户 ——《隋书•乞伏慧传》“曹土旧俗,民多奸隐户口,簿账恒不以实。慧下车,按察得户数万,转齐州刺史,得隐户数千。”
避课 ——汉书•宣帝纪》宣帝黄龙元年诏曰:“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漫,以避其课。”
漏户 ——《隋书•裴蕴传》隋大业时,“于时犹承高祖和平之后,禁网疏阔,户口多漏”。亦见《刑统赋解•户婚律》
逃税、匿税 、隐税 ——《宋史•食货志》“况民之流徙,始由贫困,或避私债,或逃公税。”户部议:“期踰百日,依匿税法”。诏可。又“贵家豪右占田隐税、侵渔贫弱者,胥为异论以摇之,前诏遂格。”
脱户、阙赋——《唐律•户婚律》第462条“诸脱户者,家长徙三年。”又“诸非亡而浮浪者,十日笞十,……阙赋役者,各依亡法。”
隐漏 ——《旧五代史•食货志》“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户自通供手状,具顷亩多少,五家为保,委无隐漏。”
这些术语都是等同于“偷逃赋税”的涵义的。
对古代偷逃赋税方式进行分析,主要着眼于各种纳税人和各类课税对象。在古代封建社会,赋税纳税人有自耕农、地主、佃农、商人、工匠、僧侣等,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他们的偷逃赋税方式是不同的;课税对象有田亩、户口等多种,针对它们的偷逃赋税方式也各不相同。总起来看古代偷逃赋税的方式主要有“偷”——隐匿、“逃”——逃亡与“避”——躲避三类。
一.隐匿
隐匿是指纳税人通过减少课税对象的数量来减少向国家上缴赋税来达到偷逃赋税的目的。下文按照不同的课税对象介绍古代偷逃赋税的方式。
(一)欺隐田亩税
按照田亩纳税,偷逃赋税有“欺隐”的办法,即隐藏自己真实的田亩数额,减少自己在国家田籍登记簿上的赋税额。史载宋朝绍兴12年(1142年),平江田赋收入,过去为七十万斛有畸,现在按法定数字只有三十万斛。其余下落,“皆欺隐也” 。从史料来看,一般的自耕农通过此种途径逃税非常困难,只有在边远地区进行垦荒开发,才能在一定时期隐藏自己的土地,逃避国家的赋税课征。而大地主、豪强能与官府勾结,广置田产,而输税全轻。如南宋初期由于“豪民漏税”,使得国家“常赋十失五六” 。
(二)偷逃户口税
以户口为对象征收赋税,则偷逃户口税有如下几种方式:
1.隐瞒少报
即农户或地主为了逃避户口税,将自己家里的部分人口隐瞒不报,来减少口数或降低户等。南北朝时期,北齐法律规定“未娶者输半床租调”,即未婚者缴纳户口税减半,于是“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 这么多单身家庭说明其中有农户作假来偷税。
另引证敦煌遗书来说明唐朝的类似情况:
“周载初元年(690年)一月西州高昌县王隆海户手实” :
“户主王隆海年伍拾壹岁,笃疾。
弟隆住年肆拾壹岁,卫士。
右件人,见存籍帐。
隆妻翟年叁拾伍岁。
右件妻,籍后娶为妻,漏附。”
上引王隆海一户共三口,他与弟隆住二人见存于国家登记的户籍帐,而隆妻翟是他们兄弟二人上了户籍后所娶,没有上报户口,因而就“漏附”了,逃避了向国家缴纳的赋税。
2.合户逃税
政府征收户口税是按照户等,即根据人口数和财产数等标准划分等级,分别缴纳数额不等的赋税。但如果几家合为一户,即使缴纳最高等级的户口税也是划得来的。这是偷逃户口税的又一种方式。东晋时期“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以避课役。” 明朝也有类似情况,成化年间四川省“户口不清,有三四姓朋一户者,有八九姓朋一户者,……悉皆隐漏。” 此处多姓朋为一户即指合户逃税。
3.诈老诈小
历代往往有男子成丁开始纳税和年老停止纳税年龄的规定,于是诈老诈小即可避免成为国家的课税对象而能够偷逃赋税。如宋朝规定男子二十成丁。当时在南方一些农村,裹头是证明男子成年的一种习俗。但在处州等地方,有年龄三十多岁颜色老苍的男子却不裹头的现象。被认为是为了避免缴纳当时的身丁钱。另外隋唐时期有男子年老退还国家分配的田土实行免税的规定。于是隋朝有农户通过“诈老诈小”来规免租赋。表现为:“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已免租赋。” 即已到成丁年龄,还冒充小孩;还未到老年,已经免交赋税。
二.逃亡
农户逃亡是指本来承担纳税义务的农户逃亡流徙,不在国家户口簿和田籍簿上登记,成为不受国家控制的游食之民。自秦汉以来,史籍有关记载屡见不鲜,汉朝称之为“流人”、“流民”,或叫作“浮客”、“浮浪人”;唐代多称之为“逃户”;明代则称之为“逸民”。
农户的逃亡去向有如下三条:
(一)坐家申逃
坐家申逃是指从名义上来说,国家户籍册上此农户已经逃走,成为不负担国家赋税的的逃户,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远走高飞,往往还在本地生产和劳作。也可称之为“名逃实隐”。此种逃税现象以宋朝最为典型。如据开封府反映:
“京畿十四县,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万二百八十五户。访闻多有坐家申逃,及买逃户桑土,不尽输税。以本户挟佃诡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妄称逃户” 。
意为北宋京师畿甸十四个县,到今年二月以前,农户宣布逃亡的有一万零二百八十五户,据调查其中有很多是坐家申逃,购买了别的逃户的桑树和田土,缴税已有缺漏;有的改名换姓,宣布为佃农,不再向国家缴纳赋税;有的侵占别人的田地,冒名佃种宣布已经逃亡。
当时的部分官员已经很清楚其缘由与目的,如陈靖曾上言道:“復有匿里舍而称逃亡,弃耕农而事游惰,赋额岁减,国用不充。……况民之流徙,始由贫困,或避私债,或逃公税。” 此处清楚地说明了匿里舍称逃亡的缘由与目的之一是逃税。
(二)逃亡垦荒
农户可以到还没有登记上国家田籍簿的地方耕种与生产来逃避赋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上的田土都已被被政府所重视,正式登记入田籍,因此农户只能到官府还未注意的地区垦辟荒山来逃避赋税。这也是两晋时“数过万计” 的流民都“逃亡去就,不遐幽深” 的原因。
逃亡垦荒对于农户来说明显有着经济上的好处,如明朝弘治年间十万多人逃往汉中金州等处居住。因为那儿田土可耕,又不纳粮当差,所以人乐居此,甘当流民而不肯还乡。
另有不少诗词反映了这类史实,这些诗人往往惊诧于在深山老林里突然遇到诸如自由自在的荷锄的农夫之类。如陈造之诗云:
“家有垦田日嫌窄,荒林翳荟惜虚掷。
劚荒作熟不挂籍,输官之余给衣食。
州中之政常近厚,不欲屑屑较升斗。……
汝需弥缝吏胥口,防有后来规税亩。”
此诗反映了农户逃亡深山目的是逃避赋税,同时也说明了当时官府对这类现象还不太注意的情况。
三.躲避
躲避是指农户改变身份来减少缴纳国家赋税。他们转变身份本身一般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会造成与偷逃赋税同样的结果。这有两种方式:
(一)农户投献
是指农户把自己的土地投送、贡献给官僚、豪强、皇室与地主,甘当这些人的依附民或佃客。虽然还需向这些人缴纳一定的租金,但可以不向国家缴纳赋税,两相比较还是有利可图。
这种做法有三个去向:
1.投献于士族。东晋时,百姓“多庇大姓以为客”。 此处的“大姓”指的是士族大户。“客”指农民投献作为士族的依附民,具有“佃客”的身份。既然成为大姓的依附民,则这些农户就不再向国家缴纳赋税。
2.投献于官庄。明朝时,北直隶的隆平县在隆庆年间,农户减少了原额的百分之九十,原因是该县“多勋戚,庄田岁纳子粒多不过银三分,而徭役悉从蠲免,故奸民争共趋之 ”即由于这些勋戚享有减免赋役的特权,农户就带地投向了这些勋戚拥有的官庄以求少缴赋税。
3.投献于地主。清代广东的梅县、潮安等地方,农民常常要求把自己的土地托庇于大地主,交给大地主以少量的钱或谷,可以减少向国家缴纳的赋税。结果天长日久向大地主缴纳的钱或谷变成所谓的“田底田租”, 自耕农通过转让土地所有权拥有了土地的“永佃权”。大地主及其子孙俨然以粮田的主人而自居。
按道理说,农户放弃自己的独立的经济地位,把自己的土地投献给别人,国家并不会减少赋税的征收。原因是不管农户投献于任何人,这些农户原有的田土所负担的赋税并不能凭空消失,它转而应由接受投献的人来承担。因此投献仅仅是一个纳税人的转移问题。但从历史实际来看,农户投献和一部分人接受投献,总是伴随着国家赋税的大量减少。投献后,不仅农户不再缴税,接受投献的人也不会缴纳,结果国家实际的赋税就流失了,而农户达到了减少上缴赋税的目的。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农户投献是农户偷逃赋税的一种特殊方式。
(二)农户遁入寺观
即指纳税人转而进入寺观当和尚或道士。
佛教自进入中国发展一直很快,在佛教思想的影响下,出家修行是进入未来极乐世界的一条途径。各朝对于佛教总有各种免税的优惠,使教徒能够专事修行。而道教更是与佛教争夺群众和宗教的领导权,享受同等的待遇。
当和尚与道士的经济好处之一就是可以不再向国家缴纳赋税,用今天的“寻租”理论来分析,这种好处表现在证明其身份的度牒已经具有很高的价值。如明朝成化时政府以粮食10石或银12两的价格出售一张度牒,人们还是趋之若鹜,前后出售度牒50多万张。说明其经济价值已经相当可观。
问题在于这种农户的好处对于国家来说就是赋税征收的灾难。僧尼数量的大量增加就是国家纳税户籍的急剧减少,并且从中不免有单纯出于偷逃赋税的目的,假称出家而不专心事道礼佛的。如北魏自正光年间以来,“民避赋役,多为僧尼。至二百余万人,寺有三万余区。” 北齐时更是有僧侣近三百万,占人口的十分之一。这些人“皆不贯人籍”,即不具有国家正式的纳税人资格,多是“假称入道,以避输课。” 即逃避税收课征。这样寺院道观就成为百姓“规免租赋”的渊薮。 因此,也可以认为农户进入寺观是偷逃赋税的一条途径。
中国古代偷逃赋税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偷”、“逃”、“避”三类。但是各个朝代偷逃赋税方式的特点是不同的:
如魏晋南北朝“避”的现象比较多。东晋时,据统计,当时农民投献于士族官僚,不列入国家户籍田籍的,已经几倍于政府已登记之户口 ;北朝时周武帝曾一次将三百万僧民还俗变成国家编户,从反面说明当时逃避赋税的严重;而隋唐“逃”的现象比较严重。隋朝曾经连续进行三次搜括逃户,共得到数百万户;而唐朝天宝十四年(755年)国家登记的户籍上只有户890余万,而据杜佑估计,当时的户数实有1300多万,即隐漏户达四五百万。总起来看,中国古代偷逃赋税方式多样,而且非常严重,那么,古代偷逃赋税的原因是怎样的呢?请看下文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