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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7-17 11:20:38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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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北宋时期为中心

  追念祖宗之世、推崇“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是赵宋一朝突出的历史现象。两宋对于“祖宗之法”的重视与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我们讨论宋代中央集权的活力与僵滞、各层级权力结构的分立与集中、“守内虚外”格局的展开、文武制衡关系的形成、官僚机制运作过程中上下左右的维系,乃至赵宋王朝的兴与衰……如此等等,处处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的问题。事实上,宋代政治史中诸多事端的纽结正在于此。或许可以说,离开对于“祖宗之法”的深切认识,则难以真正透过表层问题,揭开宋代政治史之奥秘;同时也难以真正把握宋代制度史之精髓。
  关于宋太祖、太宗的创法立制及宋朝家法的形成,关于宋朝家法对于北宋政局的负面影响,十多年前邓广铭先生在其《宋朝的家法和北宋的政治改革运动》一文中已有深刻论述;近年间学界围绕相关问题亦有不少直接或间接的讨论[1] 。本文希望能够对于上述研究成果有所补充。



一、从“务行故事”到“祖宗之法具在” 
——北宋前期“祖宗之法”的提出以及其後的强调重申

(一)

  宋人心目中的“祖宗之法”(“祖宗家法”),是一核心精神明确稳定而涉及面宽泛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包括统治者应该循守的治事态度;既包括贯彻维系制约精神的规矩设施,也包括不同层次的具体章程。从根本上讲,它是时代的产物,是当时的社会文化传统与政治、制度交汇作用的结晶;其出发点着眼于“防弊”,主要目标在于保证政治格局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应该说,“祖宗之法”是赵宋多年以来动态累积汇合而成的。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历代开国者所颁布的具有本朝特色的律令规则,常被称之为“祖宗故事”乃至“祖宗圣训”。引述祖宗朝的典制法规,以其作为目前事务的裁断准则,这种作法,前代亦有,并非首见于宋。然而,将其凝聚为至高无上的原则精神,奉扬为一个朝代神圣的政治号召;大到朝廷决策的理论依据,小到任用官员、确定则例……凡事举述“祖宗之法”,则是至宋代强化突出的。这种动辄引述列祖列宗的作法,在其後的元明清诸代,也都曾对当时的政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 
[2] 。
  围绕“祖宗之法”,在宋代曾有许多不尽相同的提法,例如“祖宗法”、“祖宗家法”、“祖宗之制”、“祖宗典制”,等等。诸多说法的共同之点,在于对本朝前代帝王所施行法度中一以贯之的精神之追念与推崇。
  把宋太祖太宗时期所施行的法度及其精神加以总结概括,将其称之为“祖宗典故”、“祖宗之法”,并且奉之为治国理事之圭臬,始于北宋真宗时期。揭举这一旗帜的直接创意者,应当说是有宋一朝著名的“贤宰相公”李沆、王旦等人以及一批矢意于治的士大夫。尽管宋代有些士大夫徵引《诗》称周武王“绳其祖武”、成王“不愆不忘,率由旧章”以及“毋念尔祖,聿修厥德”等辞句, 
  作为奉行祖宗法度的理论依据,但事实上,“祖宗之法”在当时的提出,显然并非光大儒家理念的直接产物,而主要是在十世纪後半叶以来长期社会实践中酝酿反思的结果。
  如何保证长治久安,使宋代不致成为五代之後短命的第六代,始终是萦绕在宋初统治者心间的重大问题。自宋太祖始,即经常与臣僚谈及如何使子孙世代谨守开国以来所创立的法度。绍兴初年,宰相吕颐浩曾与宋高宗说起太祖时的一件事:
  臣尝见太祖皇帝与赵普论事书数百通,其一有云:“朕与卿定祸乱以取天下,所创法度,子孙若能谨守,虽百世可也。” [3] 
  开宝九年(976年)宋太宗的即位诏书中,曾经明确说道:
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 [4] 
  太宗的即位,经常受到非议;他的施政作风,也与太祖有诸多不同。但是,作为五代塑就的最後一代精英人物的代表之一,他凭借自己的政治经验,继承了其兄长开创的稳定趋势,成功地杜绝了国家内部再度分裂的可能。从宋朝“文治”传统之形成过程来看,太宗的所作所为,影响比太祖更为直接。
  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太宗对臣僚们说:
  中国自唐季,海内分裂,五代世数尤促,又大臣子孙鲜能继述父祖基业。朕虽德不及往圣,然而孜孜求治,未尝敢自暇逸,深以畋游声色为戒。所冀上穹降鉴,亦为子孙长久计,使皇家运祚永久,而臣僚世袭禄位。
[5] 
  类似的谈话有许多次。至道元年(995年)八月,太宗立三子寿王为太子,同时改其名为赵恒。当时,他抚着儿子的後背,特别说明了改名之深义:“名此,欲我儿有常德,久于其道也。”此事对于真宗赵恒影响颇深,他作皇帝之後,曾经有建议增损旧政者,他即举述此事作为拒绝的理由。[6]
  至道三年四月,宋真宗即皇帝位,制书中强调说:
  先朝庶政,尽有成规,务在遵行,不敢失坠。 [7] 
  此後,在仁宗乾兴元年(1022年)登极赦中,说“夙侍圣颜,备承宝训,凡百机务,尽有成规,谨当奉行,不敢失坠”;英宗嘉祐八年(1063年)即位诏中,也说“夙奉圣颜,备闻圣训,在于庶政,悉有成规,惟谨奉行,罔敢废失”[8]这类规范一律的语言,并不仅止是表面文章,而是为当时国家政治局面的发展定下了基调。
  北宋建国以後,立足于矫枉防弊,创法立制,形成了一套富于针对性、注重实效的治国方略。宋初通过阶段性目标集中、“先其大纲”、重在维系制约的一系列措置,相对平稳地再度实现了中央集权,显示出长期乱离之中磨练出来的承上启下的领袖人物们政治上的不断成熟,也赋予赵宋不同于五代王朝的开国气象。对于这一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北宋的统治阶层及士人们都怀着很高的历史成就感。进入十一世纪,国内政治局势安定,已有充分机会围绕前期的政治经验予以总结。对于立足于防范事端、化解矛盾的“祖宗之法”的体味、概括与认定,也就产生于这一过程之中。
  北宋前期的诸多制度,应该说并非绘制蓝图之後的全盘重塑,而是适应新的形势,在中晚唐以来诸项制度基础上逐步变通、有因有革的结果。同样,宋朝的“祖宗之法”,事实上既非预先完整制订,甚至也并非完成于太祖太宗两朝;它不是一二位祖宗主观构想的结果,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经过不断的融汇、确认而丰富起来的。
  在晚唐五代激剧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士人中“清流”“浊流”、“文学”“吏治”、“文章”“经术”之类传统分野受到了强烈冲击。北宋前期,决策层的构成者们虽往往以进士起家,但多数长于吏干,是饶有应付事变的实践经验而理念色彩并不十分浓厚者,他们更为关心的是现实政治而不是空泛的道德问题。他们中的多数以纯诚勤勉、渊默温恭而著称;其佼佼者,例如虽“寡学术”而“习吏事”、果断深沉的赵普 
[9] ,“周知大体,多识旧章” [10] 、谨慎凝重的吕端,“居位慎密,动遵条制”、以防微杜渐为念的李沆 [11] 
,被誉为“有华国之文,负经邦之业” [12] 、“以儒学吏才张为国器” [13] 
的王旦等人,对于“祖宗之法”的形成及其提炼概括,起了重要的作用。他们是所谓“祖宗法度”的参与制定者和忠实维护者;或许可以说,他们就是祖宗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人格化”体现,“祖宗之法”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他们的言行反映出来,并且得以贯彻的。


(二)
  真宗前期,承继祖宗遗绪,被认定为国家文治武功、光大太平基业的保证。士大夫们普遍认为,新皇帝的责任在于“垂子孙之贻谋,光祖宗之大业” 
[14] ;而且,“今国家三圣相承,五兵不试,太平之业,垂统立制,在兹辰也。” [15] 
  在朱台符、孙何等人于咸平二年(999年)所上奏章之中,都明确地表达了这种认识。次年,真宗北巡归来後,王禹偁在其《贺圣驾还京表》中,也称颂皇帝“奉承祖宗,威怀戎狄,但懋守文之策,靡衿神武之功”之美德。 
[16] 
  即位于而立之年的真宗赵恒,尽管每每称说“朕每念为君之难,且思继志之重;兢兢业业,罔敢怠荒”, [17] 
  而实际上,作为有宋建国以来生长于承平之世的第一代帝王,他一方面缺乏如太祖、太宗般把握政治局势的能力,一方面又急切于标树个人的统治形象。这一致命弱点,无疑被富有政治经验的臣僚所洞察。
  不难看出,在当时情形下,循祖宗旧典、遵“祖宗之法”的提出,不仅是宋代帝王的统治方略,也是统治阶级上层一些黾勉求治的决策人物用以说服乃至“慑服”君主、协调统治步调的合理方式。
  景德元年(1004年),皇太后去世後,李沆在请真宗节哀听政的奏章中,曾经徵引前朝故事,说:“伏望循祖宗之旧典,禀母后之遗言;节哀顺变,式叶前经,垂拱向明,躬决庶务。” 
[18] 
  在涉及国家根本大计的方方面面,更需要藉重于祖宗朝成规定法的影响。十一世纪前叶,正当北宋王朝自开创向守成转型的时期,如何使人主兢兢业业,保证朝廷“无事”,决策层中的一些士大夫深切地感到了沉重的压力。对于他们来说,五代乱离,殷鉴未远。真宗前期的宰相李沆之所以被称之为“圣相”,正是由于他在这一方面具有“先识之远” 
[19] 。杨亿在为李沆所写墓誌铭中说,李沆“谋事补阙,夜思昼行;纳诲尽规,有犯无隐;深识大体,务行故事。” [20] 
  《杨文公谈苑》中也曾引述李沆自己的话说:“居重位,实无补万分,唯中外所陈利害,一切报罢之,唯此少以报国尔。朝廷防制,纤悉备具,或徇所陈请施行一事,即所伤多矣。”
  李沆等人这种竭力维护“朝廷防制”,处处“务行故事”的作法,是对太宗即位诏所宣布精神的身体力行,被时人认为是深识治体的表现,事实上已经奠定了恪守祖宗法度的原则。
  景德以後,“真宗以契丹既和,西夏纳款,遂封岱、祀汾,大营宫观,蒐讲坠典,靡有宁日。” [21] 
  在此背景之下,位居首辅的王旦首先将“祖宗典故”“祖宗之法”作为治国原则提出,以期藉此抑制帝王过度偏离国家正常的统治轨道。
  欧阳修在《太尉文正王公神道碑铭》中,说到景德(1004—1007)後期,
  是时契丹初请盟,赵德明亦纳誓约,愿守河西故地,二边兵罢不用,真宗遂欲以无事治天下。公以谓宋兴三世,祖宗之法具在,故其为相务行故事,慎所改作。进退能否,赏罚必当。真宗久而益信之,所言无不听。 
[22] 
  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当真宗考虑允准其“深所倚信”的内臣刘承规之乞请,授予他节度使名衔时,宰相王旦义正辞严地说:“陛下所守者祖宗典故,典故所无,不可听也。” 
[23] 据《宋史》说,“自是内臣官不过留後。” [24] 
  祥符、天禧之际,真宗意欲以王钦若为宰相,王旦出面阻止,所举述的理由之一即“祖宗朝未尝使南方人当国”。 [25] 
  在当时,据守“祖宗朝”之典常故事,不仅是王旦等人制约帝王行为的有效藉口,也是他们行使政治信念的依据及建设统治规范的需要。
  宋仁宗天圣(1023—1031)、明道(1032—1033)年间,凡朝廷议而未决的事端,自科举考试、天下马政至殿宇营造,臣僚经常徵引“祖宗旧制”作为处置的依据 
[26] 。天圣四年,宰相王曾等在议论考试举人条目时,曾经顾虑到“今言事者必曰:‘此皆先朝旧规,不可轻议改革。’” [27] 
  说明当时诸事引据先朝旧规已经成为风气,祖宗朝的成章定制已经不容“轻议”。 
  王举正、李淑等奉命编纂的《三朝宝训》,也在明道元年二月由宰臣吕夷简奏进 [28] 。
  真宗时期乃至仁宗初年的统治者们,尽管致力于倡行祖宗之法,但当时所徵引、所举述的“祖宗之法”,基本上局限于具体的法规“典故”,引述的直接目的在于保持政策实施的一贯性,防偏纠差。

(三)
  明道二年(1033年),称制多年的刘太后去世,仁宗开始亲政。朝廷中出现了匡正弊政的集中举措。而当时君臣们认定的治世良方,不外乎祖宗法度。例如,殿中侍御史庞籍批评前此朝廷政令背离了祖宗之制,上奏章《乞改复祖宗旧制》:
  三圣垂统,纪律大具,陛下文明恭俭,绍隆宝图,祗守先训,克臻至治。臣窃见朝廷政令有渐异祖宗之制而宜改复旧贯者多矣,……实欲朝廷凡百政令率由旧章,沮劝允明,侥幸咸塞…… 
[29] 
  同年八月,端明殿学士宋绶也上言建议“惩违革弊,以新百姓之耳目”。他追忆说:
  太宗尝曰:“国家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共济,若为内患,深可惧也。”……愿陛下思祖宗训戒,念王业艰难,整齐纪纲,正在今日。” 
[3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明道二年十二月丁未条,记载着仁宗针对监察官员除授之事对于宰相李迪的批评:

  先是,宰相李迪除二人(按:指张沔、韩渎)为台官,言者谓台官必由中旨,乃祖宗法也。……上曰:“祖宗法不可坏也。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迪等皆惶恐。遂出沔、渎。
  仁宗朝,遇事讲求“祖宗之法”的作法愈益普遍,对于“祖宗之法”的解释逐渐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庆历(1041—1048年)初期,国家受到空前的内外压力,改革呼声渐高。庆历三年秋,新政的主持者之一枢密副使富弼上章《乞编类三朝故典》,其中说:
  臣历观自古帝王理天下,未有不以法制为首务。法制既立,然後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也。宋有天下八十馀年,太祖始革五代之弊,太宗克绍前烈,纪纲益明,真宗承两朝太平之基,谨守成宪。近年纪纲甚紊,随事变更,两府执守,便为成例。施于天下,咸以为非,而朝廷安然奉行,不思刬革。 
[31] 
  这里所说的“法制”,事实上就是指太祖、太宗乃至真宗时的“纪纲”“成宪”。奏疏进上不久,仁宗即命王洙、余靖、孙甫、欧阳修等人正式编修《祖宗故事》, 
[32] 作为“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的保证。次年二月间,仁宗曾令王洙进读《祖宗圣政录》,该书很可能就是已经修成的《祖宗故事》。 [33] 

庆历四年三月,仁宗“于迩英阁出御笔十三轴,凡三十五事”,其中的前几条是:
  一曰遵祖训;二曰奉真考业;三曰祖宗艰难,不敢有坠;四曰真宗爱民,孝思感噎……
  数日後,翰林侍读学士丁度等进《答迩英圣问》,对于仁宗所书三十五事进行了一番注释,特别指出其大义所在:“皆陛下上念祖宗,下思政治,述安危成败、忠邪善恶之事”。 
[34] 
  在北宋中期以後的历史上,“祖宗之法”愈益不容轻议,成为臣僚们阐发政治主张时立论的依据、谏诤规劝皇帝时通用的利器。
  宋神宗熙宁年间由于“新法”大规模的迅疾推行,在朝野激起了强劲的政治冲击波。新法直接的目标所指首先是国家的财政经济问题,之所以演化成为集中而突出的政争,关键之一正是因为涉及到了对于“祖宗之法”的更革,引发出了由此而来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去世不久,朝政即有了重大的反复。五月,召为执政的司马光在其《请更张新法札子》中,提出以“复祖宗之令典”作为下一步措置的核心。他说:
  国家受天明命,太祖、太宗拨乱反正,混一区夏,规模宏远。子孙承之,百有馀年,四海治安,风尘无警,自生民以来,罕有其比,其法可谓善矣。……当早发号令,以解生民之急,救国家之危,收万国之欢心,复祖宗之令典。[35]
  被批评为“变乱旧章”的新法派代表人物,也更为主动地引述“祖宗故事”以申明主张。是年十月,太皇太后高氏与执政议选台谏官员,章惇即以范纯仁、范祖禹与执政亲嫌为由,举祖宗旧章反对说:
  故事:执政初除,亲戚及所举之人见为台谏官,皆徙他官。今皇帝幼冲,太皇太后同听万机,当动循故事,不可违祖宗法。 [36] 
  类似的例证不胜枚举。
  当然,“祖宗之法”决不仅止是士大夫说说而已、用以强化个人论点的单纯工具。关于援引祖宗之法的意义所在,哲宗元祐(1086—1093年)後期范祖禹的一段话很有代表性。他说:
  古人有言:创业非难,守成为难。盖危亡必起于治安,祸乱必生于逸豫也。今陛下承六圣之遗烈,守百三十四年之大业,当思天下者,祖宗之天下, 
  不可一日而怠;人民者,祖宗之人民,不可须臾而忘;百官者,祖宗之百官,不可私非其人;府库者,祖宗之府库,不可用非其道。常自抑畏,儆饬圣心,一言一动如祖宗临之在上,质之在旁,则可以长享天下之奉而不失矣。 
[37] 
  像这样语调严肃的劝告,显然是希望年轻的皇帝感到凛然戒惕。而所谓“一言一动如祖宗临之在上,质之在旁,则可以长享天下之奉而不失”之说,正反映出从李沆、王旦到司马光、范祖禹们的苦心所在。

(四)
  宋廷“祖宗家法”一说的出现,似与“祖宗之法”不相前後。北宋前期,对于士人家族治家之“家法”严整与否,君臣们在朝廷之上曾经有所议论。太宗辅臣李昉家族世居京城之北,“凡七世不异爨”,其子孙辈亦皆“能守家法”。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真宗曾对李昉的儿子李宗谔说:“闻卿至孝,宗族颇多,长幼雍睦。”并且继而指出:
  朕嗣守二圣基业,亦如卿辈之保守门户也。 [38] 
  景祐三年(1036年)五月,范仲淹在仁宗面前批评吕夷简,说:
  汉成帝信张禹,不疑舅家,故终有王莽之乱。臣恐今日朝廷亦有张禹坏陛下家法,以大为小,以易为难,以未成为已成,以急务为闲务者,不可不早辨也。 
[39] 
  “祖宗家法”提法的出现,应该与当时对于“家法”的普遍重视有关。身为人主,帝王之家的“家法”自然有其特殊意义。范仲淹所说“陛下家法”,既包括维系皇族“家事”、制约姻戚关系的法度,又包括处理“时政”的原则。仁宗时的另一辅臣丁度,即曾经把“祖宗家法”的精神提炼为“忧勤”二字 
[40] 。
  元祐五年(1090年),就哲宗纳后事,范祖禹上疏于太皇太后高氏,其中有云:

  本朝太祖皇帝以来,家道正而人伦明,历世皆有圣后内德之助。自三代以来,未有如本朝之家法也。……惟陛下远观上古,近监后世,上思天地宗庙之奉,下为万世子孙之计……
  在章奏的最後部分,范祖禹又驳斥所谓“陛下家事非外人所预”说云:

  进言者必曰:“此陛下家事,非外人所预。”自古误人主者,多由此言。天子以四海为家,中外之事,孰非陛下家事?无不可预之事,亦无不可预之人。 
[41] 
  显然,宋人所谓“祖宗家法”,尽管经常涉及处断皇族、宫廷内部事务之准则,但也涉及到皇帝面临的各类中外之事。它既不同于学术、技艺传承中分别门户、世代谨守之“家法”,也不同于一般家族内部规范行为、约束门风的“家法”;即便是有关遴选后妃等类事宜,也不被宋代的士大夫承认为单纯的“陛下家事”。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于赵宋王朝的家法、国法须作贯通的认识。事实上,对于“祖宗家法”,宋人通常作广义的理解。
  元祐八年(1093年),宰相吕大防借迩英阁讲读的机会向哲宗“推广祖宗家法以进”,他说:
祖宗家法甚多。自三代以後,惟本朝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盖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陛下不须远法前代,但尽行家法,足以为天下。
  关于祖宗家法的具体内容,吕大防分析为“事亲之法、事长之法、治内之法、待外戚之法、尚俭之法、勤身之法、尚礼之法、宽仁之法”八项。他说:

  自古人主事母后,朝见有时,……祖宗以来,事母后皆朝夕见,此事亲之法也。前代大长公主用臣妾之礼,本朝必先致恭,……此事长之法也。前代宫闱多不肃,宫人或与廷臣相见……本朝宫禁严密,内外整肃,此治内之法也。前代外戚多预政事,常致败乱;本朝母后之族皆不预事,此待外戚之法也。前代宫室皆尚华侈,本朝宫殿只用赤白,此尚俭之法也。前代人君虽在宫禁,出舆入辇;祖宗皆步自内庭,出御後殿,岂乏人力哉,亦欲涉历广庭,稍冒寒暑耳,此勤身之法也。前代人主在禁中,冠服苟简;祖宗以来,宴居必以礼,……此尚礼之法也。前代多深于用刑,大者诛戮,小者远窜;唯本朝用法最轻,臣下有罪,止于罢黜,此宽仁之法也。
  至于虚己纳谏,不好畋猎,不尚玩好,不用玉器,饮食不贵异味,御厨止用羊肉,此皆祖宗家法所以致太平者。 [42] 
  这里所说的,主要是调整皇族内部关系、限制宗室外戚权势的一些法则。南宋淳熙(1174—1189)末年,光宗即位之初,诏职事官轮对,郑湜首先提出:“三代以还,本朝家法最正:一曰事亲,二曰齐家,三曰教子,此家法之大经也。” 
[43] 也是就这一意义来谈论的。应该说,这大致是狭义上的祖宗家法 。
  明清之交的思想家顾炎武作《日知录》,在其阐论礼制部分有《宋朝家法》一条,说:
  宋世典常不立,政事丛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然其过于前人者数事:如人君宫中自行三年之丧,一也;外言不入于梱,二也;未及末命即立族子为皇嗣,三也;不杀大臣及言事官,四也。此皆汉唐之所不及,故得继世享国至三百馀年。若其职官军旅食货之制,冗杂无纪,後之为国者并当取以为戒。 
[44] 
  这里既说到皇室的服丧、立嗣等问题,也涉及到君臣关系问题。但他所谈论的宋朝家法,似乎与当时的“典常”、“政事”以及“一代之制”无干,这显然与宋代的情形不符。
  在中国传统社会,帝王的“家法”在一定程度上即是“国法”。吕大防既然是向哲宗讲述国家“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的原因,在宗室、外戚关系之外,自然也涉及到皇帝如何处理与臣僚关系的内容,例如宽仁之法。他的一番话,本意在于揭示“祖宗家法”的丰富内涵;但是,他话中的微言大义尽管出自防微杜渐之思,然而立意并非高远,与其说他是在全面阐释祖宗家法,不如说他是在特定背景下,有针对性、有侧重点地向年轻的哲宗皇帝进言。
  吕大防有关“祖宗家法”的奏对,不久即遭到其政治对立派别的激烈批评:
  大防奏对十馀,有论“人主步自内庭,出御便殿,欲涉历广庭,稍冒寒暑,此勤身之法也。”览之扼腕。盖大防以腐儒之学、斗筲之器,循之台鼎,因事辄发,以邪说猥词钤制人主,愚玩而已。强悍跋扈,莫此为甚。 
[45] 
即便与吕大防同一阵营中人,也并不认为他的表述足以概括祖宗家法的内容。例如,苏辙就曾补充说:
祖宗别更有家法,殊不杀人,大辟则案条,疑狱则奏上,有司不若唐之州县得专杀人也。 [46] 
在宋代,涉及到“祖宗家法”内容的叙说不胜枚举。比如,《文献通考·征榷考一·征商》中记载着南宋陈傅良的一段话,他说:
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後累朝守为家法。
刘克庄在其《进故事》中,讲到杜衍任相时抑绝侥幸之事,又说:
内降非盛世事也。……惟我朝家法最善,虽一熏笼之微,必由朝廷出令。列圣相承,莫之有改。……此所以为极治之朝也。 [47] 
这样的“家法”,内外包容,巨细无遗,实际上就是自祖宗以来累代相承的规则,也就是所谓的“祖宗之法”。 

二 、“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宋代“祖宗之法”的实质精神

(一)
  开宝九年( 976年)十月,宋太宗在其即位诏书中郑重宣告:
    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 [48] 
  这几句话,是宋太宗及其辅佐臣僚对于宋太祖在建立诸般规章制度时所执持的原则,做了一番概括综合与提炼之後,精心表述出来的。他们把太祖开国致治十七年间所一以贯之的核心精神,浓缩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八个字。
  宋初设范立制的立足点,在于防止前车之鉴的复现。杨亿在其《谈苑》中说:
  太宗尝谓侍臣曰:“国若无内患,必有外忧;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为之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焉。帝王合当用心于此。” 
[49] 
  显然,当时内政施设的核心,在于“防弊”;君主所警惕的“内患”,首先是指有可能发生在臣僚中的“奸邪无状”。而这一後世统治者“谨当遵承,不敢逾越”的法度,法度所体现的预设防范、周密制约精神,就是宋人常说的“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它并不仅仅是对太祖一代统治立法原则的总结,也不仅仅是宋太宗恪谨奉行、并加以扩充的安邦之术,而且是两宋三百年间历代帝王尊崇不辍的治国原则。
  北宋初年,宋太祖及其决策集团对于自身实力及面临的局势、潜在的对手有较为清醒的认识,他们以比较理智的态度,采取相对宽缓平和的方式,层层推进,步步为营,化解了许多棘手矛盾;同时,也为国家日後在各个方面的发展奠定了相对稳定宽松的政治基调。决策者对于“召和气”的关心,也随之成为统治思想方面的主要内容。
  宋代的中央集权制度,大体上是在“专务以矫失为得” [50]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权之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如何防范文武重臣的篡夺之祸;如何防止人事、财政、军政等大权旁落;如何禁制百官间凭藉种种因缘相互朋比,以致构成为专制政权的离心力量;如何消除地方上已在或潜在的割据势力;等等。任人格局中“且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 
[51] 的良苦用心,诸般施设中所贯彻的文武相制、内外相维、上下相轧原则,都分明体现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精神。
  对于民间文化发展、经济事业、社会生活等方面,自建国之初宋廷即因仍自然趋势而未予过多干预 [52] 
。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为士大夫群体力量的形成、为其参政议政提供了适宜的外在条件。到北宋中期,“与士大夫治天下” [53] 
已经成为君臣双方的共识。
  北宋时期,在士大夫们积极参与设计更革之下,设官分职体制中的理性化精神,日益充分地显现出来。官、职、差遣的分离,在缓解矛盾、着眼效率的同时,确立了职级与事类的分立体系,事实上保证了事权的明确与集中。中央官僚机构设施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主民政的中书门下、主军政的枢密院、主财政的三司,形成为事任分立的相互维系态势。宋神宗元丰年间的官制改革,维持了寓含“祖宗深意”的民政、军政分峙格局;即便是在一度恢复的三省体制中,也不过是将行政事任的分离仿唐制改为决策过程出令与审核的分离。从根本上讲,互相制衡的精神一如既往地贯彻于其中。
  在官僚政治事务的运作方面,倚重于严密规范、易操作可把握的制度程式,拘牵于具体法规而冀图限制决策人、执行人的能动作用。“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考试录用方式,以“依资序迁”为准绳的官僚选任原则;人事管理、财务审计、鞫谳分司、磨勘覆核等各项事务中渗透的制衡精神以及对于文牍档案材料的重视;一系列技术性实施手段的完善,对于各环节人为因素干扰之警惕;从中央到地方讯息搜集渠道的拓展、内外讯息交流的频繁,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讯息公开;士大夫们对于行政运作程序及其内容的密切关注……凡此种种,无不体现出宋代官僚政治运行体制中对于防范技术性弊端的自觉程度。
  宋人所说的“法制”,经常是与“祖宗之法”相联系的 [54]。“任人”与“任法”的权衡与争执,几乎贯穿了两宋三百年。尽管士大夫们普遍认识到“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55],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却经常难于恰当处理二者关系。南宋时陈亮在其策文《人法》中曾经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今日之法可谓密矣:举天下一听于法,而贤者不足以展布四体,奸宄亦不得以自肆其所欲为。”他指出:“任法者,本朝之规模也;易其规模,则非後世子孙所当出也。”他建议施行“变通之道”,并且分析这一论争长期未得以解决的原因在于:

  今儒者之论则曰:“古者不恃法以为治。”而大臣之主画、议臣之申明,则曰:“某法未尽也,某令未举也。事为之防,不可不底其极也;人各有心,不可不致其防也。”其说便于今而不合于古,儒者合于古而不便于今。所以上贻有国者之忧,而勤明执事之下问。 
[56] 
  此处有关“事为之防”的解说,可谓一语中的,点破了“人”“法”之争的机窍所在。
保持纲纪稳定少变,从而保持政治局面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这无疑是宋朝“祖宗之法”的题中之义。从赵普到李沆对于僚属“生事”的断然反对,从吕端“利不百,不变法”的主张到司马光等人对于“祖宗不足法”的激烈批判,除去既得利益的驱动使然,也令人体味出祖宗之法讲究恒定慎重、警惕翻覆纷乱的要谛。
  李攸《宋朝事实》卷三记载着真宗与宰相们的一段谈话:
  右正言知制诰朱巽专对,言朝廷命令不可屡有更改,……庶几张纲纪以绝分争。上顾宰臣曰:“此甚识体。且事之可否,报政之地所宜尽言无隐,惟贵君臣道合,若上下同心,何忧不治?今四方无虞,赖卿等慎守经制。若一事遽行,则攀援重臣,词说竞起,处置颇难。是知今所施行,不可不慎。至若言事利病,轻为厘革,初则皆以为当,後则翻成有害;及复正其事,乃是朝令夕改。此事允当执守。《书》云:‘慎乃出令,令出惟行。’此之谓也。”
  真宗所说的“体”,亦即“治体”,就是“慎守经制”。而“慎守”背後,“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良苦用心是显而易见的。


                        (二)
  从历史上看,对于祖宗朝法度的肯定与追念,通常产生于参政议政者们针对目前形势的反思之中。唐代直接总结太宗治国之法的《贞观政要》,出现于经历过数十年曲折之後的开元时期;对于祖宗治世的怀恋,盛于中唐以後。急于求治的宪宗、文宗等帝王都曾经与臣下讨论“国朝故事”;锐意振兴的陆贽、李绛、元稹、李翱、刘蕡等人,也都曾强调“高祖、太宗著法垂制”之深意,建议“复高祖太宗之旧制”,“绍祖宗之洪绪” 
[57] 。这种背景,使得被追忆的祖宗法度不可避免地带有自後人出发的主观色调。
  宋人所称道的“祖宗之法”,既是列祖列宗所确立的诸多规矩之总括,又是其中体现的调整内外关系准则之通称;它不仅包括某些可列举的具体条款,更包括一些渗透于社会政治生活方方面面的精神。作为集合性概念,“祖宗之法”界域的模糊性,使得它相对富于弹性,便于有针对性地发挥引申;同时,也使得对于它的解释有可能歧异纷纭。不同时期,在不同政治群体的心目中,显然有着不同的祖宗之法;它依照人们的不同理解,而凸显出不同的侧重面。至于“祖宗之法”究竟有哪些具体内容,即使在宋代,也是言人人殊。
  从宋代的政治实践来看,所谓“祖宗之法”,从标树到运用,无不与朝廷的现实政治生活紧密相关。现实军政事务的瞬息万变,往往迫使决策者不拘定法而采取较为灵活务实的应变措施 
[58]。但即便如此,“祖宗之法”的原则仍然难于轻易绕过,仍然可能渗透其中。原因之一是因为,“祖宗之法”所体现的,从根本上说正是防弊应变的理念与原则。
  事实上,抽象理念与现实政治有着密切的关联。在面临政策抉择之际,在士大夫阐论己见之时,政治实践的变化与需求经常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既然如此,议论者心中、口中的“祖宗之法”,必定带有倡行者的主观认识色彩。它不一定是祖宗们创法立制原意不折不扣的反映,而可能是寄寓着後人理想、有赖于後人阐发(甚至经过改造)而被认定为“祖宗之制”的。在不同社会群体的心目中,应该效行的祖宗之法内容并不相同;而即便是同一群体,由于时异事变,对于祖宗之法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
  仅以对于仁宗之政的认识为例。
  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在其奏疏中批评当时“纲纪制度日削月侵” [59];如前所引,富弼也曾上疏要求编类太祖、太宗、真宗三朝故典,作为整顿法制的依据。他认为“近年纪纲甚紊”的根源,正在于未能谨守祖宗成法。
  《徂徕石先生文集》卷一八载有庆历革新的积极参与者石介所作《三朝圣政录序》,其中力倡遵行光大“祖宗垂宪”:
  今天下太平八十年,物遂其生,人乐其业,我太祖、太宗、真宗忧勤养理之功欤!礼乐文物,焕然而章明,教化刑政,淳然而大和。太祖作之,太宗述之,真宗继之,太平之业就矣。若太祖之英武、太宗之圣神、真宗之文明,授受承承,以兴太平,可谓跨唐而逾汉,驾商周而登虞夏者也。……
皇帝陛下有太祖、太宗、真宗之资,则当法建隆、开宝、兴国、雍熙、 
  至道、咸平之政,以阜万民,以继太平,以丕于三圣之光,以树乎万世之基。……苟能更斟酌祖宗垂宪,效而行之,可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
  皇祐元年(1049年),文彦博《上仁宗论治必有为而後无为》,劝告皇帝:
臣以为方今之务,正在谨守祖宗之成法,使爵赏刑罚不失其当矣。……纪纲正而朝廷尊,号令行而天下服。 [60] 
  嘉祐四年(1059年),司马光向仁宗皇帝进《五规》,其《惜时篇》中着意强调:
夫继体之君,谨守祖宗之成法,苟不隳之以逸欲,败之以谗谄,则世世相承,无有穷期。 [61] 
  从上述章奏的内容来看,无论在仁宗前期、中期或是後期,范仲淹、富弼、石介、文彦博、司马光等人都并不曾认为他是祖宗法度的模范继承者。然而,数十年後,宋仁宗的形象却似乎有所转变,俨然成为祖宗之法的化身,成为後世帝王所应直接取法的榜样。
  《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二《君道门·法祖宗》载元祐七年(1092年)三月范祖禹《上哲宗乞法仁宗五事》,其中说:
  臣掌国史,伏睹仁宗皇帝在位四十二年,丰功圣德固不可得而名言,所可见者,其事有五:畏天、爱民、奉宗庙、好学、听谏。仁宗能行此五者于天下,所以为仁也。……臣愿陛下深留圣思,法象祖宗,日新辉光,昭示所好,以慰答群生之望,则天下幸甚。
同年十二月,范祖禹采集“仁宗圣政”三百馀事,编录为《仁皇圣典》六卷进奉,并且再次进奏,请“专法仁宗”:
修德之实,唯法祖宗。恭惟一祖五宗畏天爱民,後世子孙皆当取法。惟是仁宗在位最久,德泽深厚,结于天下,是以百姓思慕,终古不忘。陛下诚能上顺天意,下顺民心,专法仁宗,则垂拱无为,海内晏安,成康之隆不难致也。 
[62]   自然,数十年前的仁宗之政不可能改变;有所改变的,是一些士大夫对于仁宗之政的看法。而这种看法的转变,显然与王安石变法在士大夫层中激起的趋向保守的反应有关。

                      (三)
  朱熹曾经说,宋代的列祖列宗们,“于古制虽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却极谨” [63] 。 
  “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精神,强调保持对于意外事变的戒惕心态,以制度的平缓调适换取政治的稳定。这一“祖宗之法”精髓的认定,在防范纤悉、有效保证了政局相对平稳的同时,对于两宋官僚政治的发展,也产生着深刻的负面影响。在士大夫中受到广泛应和的“利不百,不变法”的主张,普遍存在的对于“变更祖宗法度”的疑虑与抵制;长期困扰两宋政治生活的朋党问题,乃至南宋在强敌当前之际的收武将兵权问题,如此等等,无不与宋代的立国之策有着直接的关系。
  北宋一个半世纪中,很少有人对于“祖宗之法”发起直接的批判或冲击。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难简单归结为士人们的思想皆被因循保守政风所强烈左右甚至严密控制。
  对于祖宗之法的维护与倡行,研究者通常认为出自于保守派别的政治主张。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当时特定的政治情势具体分析。在有些情况下,遵行“祖宗之法”,是作为限制时下弊端、批评现实政治的理论依据被提出来的。
  北宋初期所创建的制度法规,从总体上讲,在当时有利于社会的谐调发展与进步。其具体措置以“务实”为特色,不拘一格,渗透着不少创新的精神。而其中一些合理思路,经过政治家们的整理,形成为可资凭藉的统治规范。列祖列宗的作法,因为时移事异,本不相同;被笼统称之为“祖宗之法”的这一综合体,事实上决非铁板一块。它既经历着不断的调整充实,又存在着自身固有的矛盾,同时,其原则、其内容,也有待于士大夫们的解释阐发。
  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或许可以了解,在宋代,为什么不仅是主张保守传统的人物高扬“祖宗之法”的旗帜,强调凡事依照祖宗朝的“既定方针”行事;即便是主张变革的士大夫们,也时常以“斟酌祖宗垂宪”为念。
  宋代较为开放的时代氛围,无疑鼓励了士大夫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时局与世风的趋向。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由于统治者政策上鼓励敞开言路,不罪言者;另方面也是由于儒家文化传统的熏陶与“济世”精神的复振,使得士大夫中的批判意识、参与意识空前高涨,孕育为渗透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的时代风气。北宋中期,以范仲淹为代表的一批士大夫,“每感激论天下事,奋不顾身,一时士大夫矫厉尚风节” [64] ,群体凝聚意识愈益自觉;他们将个人修养与天下国家兴亡联系起来,建树社会所需要的理性价值体系 [65],同时积极自本朝“治世”的政治实践中汲取思想资源。
  宋仁宗时,国家面临的财政、吏治问题以及各类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引起强烈关注。一些力主变革的士大夫在批评时政的同时,揭举起复振祖宗之法的旗号。他们的主张着眼于振兴法制,寄寓着对政治清明的憧憬;其中所传达的,不是因循保守的倾向,而是对于现实政治的不满,以及要求整饬、要求有为的迫切愿望。 

  庆历年间,范仲淹、富弼、欧阳修等人抨击积弊,力倡新政。在新政的纲领性文件《答手诏条陈十事》疏中,范仲淹指出“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而当时“纲纪制度日削月侵”,“不可不更张以救之”。他提出的端本澄源办法,则是要“约前代帝王之道,求今朝祖宗之烈,采其可行者”,“庶几法制有立,纲纪再振”[66] 。同一时期,在富弼、石介等人所上奏疏、所作文章中,也都呼吁“谨守(祖宗)成宪”、“斟酌祖宗垂宪” [67]。而锐气正盛的欧阳修,在其弹劾王砺的奏章中,举述的主要罪状即是“谤黩先朝圣政” [68] 。
  庆历三年(1043年),“盗”起淮南,高邮知军晁仲约度不能御,厚赂使去。事闻,富弼议诛之,范仲淹欲宥之。面对富弼“举法而多方沮之”的责备,范仲淹“密告之曰”:
  祖宗以来,未尝轻杀臣下,此盛德之事,奈何欲轻坏之!且吾与公在此,同僚之间,同心者有几?虽上意亦未知所定也。而轻导人主以诛戮臣下,他日手滑,虽吾辈亦未敢自保也。
  此事後来令富弼感慨万端,以至于称“范六丈,圣人也。” [69] 
  看来,对于新政派而言,多层面的祖宗成法具有多重的意义:不仅是新政派复振纲纪的楷模,也是他们主观上保护自己的屏障;同时,又是他们实际上“变通”更革的对象。
  从现象上看,庆历新政的支持、反对双方并未就“祖宗之法”正面展开冲突;新政是由于触犯了部分官僚的既得利益,受到诬谤而失败的。对于范仲淹、富弼、杜衍等人的批评,主要是“更张纲纪,纷扰国经”、“凡所推荐,多挟朋党”、“自居鼎辅,靡协岩瞻” [70] ,等等。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庆历四年六月壬子条中,记载道:
  天子以仲淹士望所属,……召还倚以为治。中外想望其功业,而仲淹亦感激眷遇,以天下为己任,遂与富弼日夜谋虑,兴致太平。然规模阔大,论者以为难行。及按察使多所举劾,人心不自安;任子恩薄,磨勘法密,侥幸者不便;于是谤毁浸盛,而朋党之论滋不可解。 [71] 
  总结起来,批评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纠集朋党,二是更改纲纪(如考课法、任子法、磨勘法等)。反对派针对新政提出的主张,是“望酌祖宗旧规,别定可行之制” 
[72] 。

  双方为论证自身举措的合法性,皆标榜“祖宗之法”以为旗帜,而他们所理解、所宣称的祖宗之法,关键迥然不同。以“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为核心的赵宋祖宗之法,戒惕高级官僚中集团势力的形成,要求充分贯彻互相制约、互相维系的原则;而且,北宋建国八十年後的庆历年间,朝廷以“召和气”为念,希望庶政平和而警惕变更的代价。范、韩、富、杜、欧阳等人的相互扶持、和衷共济,他们敢为天下先的任事精神,他们对于政策法规的锐意更革,无不冲击着长期以来固守现状的循默政风,进而触动了朝廷主导意识中已经趋于神圣化、僵滞化的祖宗之法。
  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主持推行的新法,更由于贯彻其间的“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精神而遭到强烈阻力与严厉批评。朝野辩争的重点,在于是否应该谨守祖宗之成法。“祖宗之法”是传统派论辩中所执持的主要思想武器,而他们所阐释的 
  “祖宗之法”之内涵,多局限于诸般具体施设、成规定制。
  实际上,“以社稷为忧”的王安石,在力图突破“祖宗成宪”诸多束缚的同时,对于“事为之防”的原则精神,有着一定程度上的认同。早在嘉祐六年(1061年),在其奏疏《论舍人院条制》中,他就说过:
  自古乱之所生,不必君臣为大恶,但无至诚恻怛求治之心,择利害不审,辨是非不早,以小失为无伤而不改,以小善为无补而不为,以阿谀顺己为悦而其说用,以直谅逆己为讳而其言废,积事之不当而失人心者众矣,乃所以为乱也。 [73] 
  但他心目中的防微杜渐,并不限止于关注“小失”“小善”,其方式亦不满足于微调。在《上田正言书》中,他说:
  本朝太祖武靖天下,真宗以文持之。今上接祖宗之成,兵不释翳者盖数十年,近世无有也。所当设张之具,犹若阙然。…… [74] 
  在《上时政书》中,他说:

  盖夫天下至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苟无至诚恻怛忧天下之心,则不能询考贤才,讲求法度。贤才不用,法度不修,偷假岁月,则幸或可以无他,旷日持久,则未尝不终于大乱。 
[75] 
  神宗即位後,思虑“祖宗平天下,能百年无大变,粗致太平,以何道也?”熙宁元年 
  (1068年)四月,针对皇帝的发问,王安石上《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其中总结道:
  赖非夷狄昌炽之时,又无尧汤水旱之变,故天下无事过于百年。虽曰人事,亦天助也。盖累圣相继,仰畏天,俯畏人,宽仁恭俭,忠恕诚悫,此其所以获天助也。
  他指出前代帝王(所谓“累圣”)“虽俭约而民不富,虽忧勤而国不强”,批评
  本朝累世因循末俗之弊,……一切因任自然之理势,而精神之运有所不加,名实之间有所不察。 [76] 
  王安石并非完全站在祖宗法度的对立方面,但他也从不将祖宗法度理想化。他所追求的,不是以恪守成法、因仍自然来维持统治的稳定,而是要通过“择利害”、“辨是非”,通过“询考贤才、讲求法度”的“大有为”措施,来达到治弊防乱的目的。他倡行变法的指导思想,即要根据“所遭之变”及“所遇之势”进行改易更革,以期解决“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 
[77] 的严重问题。
  据马永卿《元城语录》说,刘安世在讲到熙宁变法的初始原因时曾说:
  天下之法未有无弊者。祖宗以来,以忠厚仁慈治天下,至于嘉祐末年,天下之事似乎舒缓,萎靡不振。当时士大夫亦自厌之,多有文字论列。
  熙宁变法大约百年之後,理学家朱熹多次向他的学生们批评历代承袭之弊,
  因及熙宁变法,曰:“亦是当苟且废弛之馀,欲振起之,但变之不得其中尔。” [78] 
  从这里可以看出,即便是在基本否定熙宁新法的政治派别中间,对于一味固守“祖宗之法”造成的“舒缓萎靡”“苟且废弛”,比较清醒的士大夫们也是持批评意见的。
  王安石从未直斥“祖宗之法”,但他确曾表明自己的立场说:
  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则固当如此。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数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孙当世世守之,则祖宗何故屡自改变? [79] 
  他也曾经批评过吴申“谨奉祖宗成宪”的意见:
  且如“谨奉成宪”,不知申意欲如何“谨奉”?若事事因循弊法,不敢一有所改,谓之“谨奉成宪”,恐非是。 [80] 
     以有为的、发展的观点看待祖宗之法,在这一层面上,较之司马光、文彦博等人“祖宗之法不可变” [81]、“祖宗法未必皆不可行,但有偏而不举之弊尔” [82] 、“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 [83]的主张,王安石的见识显然高出一筹。但是,在宋代,真正对于“祖宗之法”的实质有较为深刻认识的,还是南宋时的一些思想家。


三、“矫失以为得,则必丧其得” 
——“祖宗之法”的内在矛盾与北宋後期的政治

(一) 
  宋代强调延续性的“祖宗之法”,使人容易理解为“前朝之法,後朝之规”;而事实上,却并不如此简单。特别是政策法令层面的内容,各个阶段中变更不已,因时因事的局部调整,屡见不鲜。希望通盘恪守,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仅以役法为例,太祖太宗朝的作法绝非一概被沿用——有差役,有募役,有熙宁之令,有元祐之规,前诏後敕彼此抵牾,声称要效行祖宗法度的臣僚们,其实是在各取所需。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蕴含着防范弊政的根本性原则,又包括着时效性较强的政策法令,甚至囊括了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具体规章。这样一组集合体,内容互有关联而性质、适用范围各不相同,无疑难以作为一个整体,适应变化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而恒定地发挥其主导作用。
  朱熹在总结本朝政治教训时曾经说:“本朝祖宗积累之深,故无意外仓促之变。惟无意外之变,所以都不为意外之防。” [84] 
  宋代设范立制的目标在于防范意外仓促之变,因此而塑就了维系绵密的精细制度。不幸在矫枉的同时却又过正,结果适得其反。就内外格局而言,一方面是强干弱枝,一方面又是守内虚外:
  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遂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 [85] 
  “无意外仓促之变”则已,遇变即应付无着,正所谓“矫失以为得,则必丧其得。” [86] 
  内政方面的措置亦是如此。作为宋廷处理朝政的核心纲领,“祖宗之法”曾经被崇奉为天经地义;而其内容界定模糊,不同层次的施为混作一体,解释日趋僵滞且流于表面化,从而很容易丧失其可能具有的活力,而沦为政治斗争中党同伐异的工具。
  即如朋党问题,北宋统治者对于臣僚纠结朋党的戒惕,恰恰促使了朋党之议的勃兴。作为政治利益群体,“朋党”范畴之不确切,使其难于查实而易于被利用;同时容易激发情绪冲动,调动群体间的敌对意识,导致酷烈的派系政争。
  在宋代,处于社会地位流动、政治风云变幻的大环境中,士人们凭藉多层面的关系联结为群体、划分为派系,相当自觉地构筑着交错蔓衍的关系网络。无形的社会关系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形成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影响着诸多事物的运行过程。宋代许多重大的历史事件、事件中风云人物的纵横捭阖,都潜藏着群体利害关系的作用力。无休止的党争既与这种群体利害密切相关,同时,亦与北宋帝王为使臣下“各不敢为非”而鼓励“异论相搅”的“祖宗家法”有直接关系。
  熙丰变法之後,从元祐“更化”到绍圣“绍述”,再到“建中靖国”,二三十年间政治风云变幻翻覆。这一期间,所谓“正人端士”立于朝者不少,而却未能抓住历史曾经赋予的整奋时机。他们中的许多人虽欲更新政治却又热衷于各立门户,致力于制造清一色的政治局面。“君子、小人不参用”的声浪,北宋中期以後日益高涨。这种以政治“立场”观取代理性是非观,以“立场”划限定界、甚至解释一切的思维态势,使不同的派别乃至个人一概搅入政治旋涡之中,终至使“立场”等同于、沦落为“好恶”二字,从而再无真正的立场与独立性可言。
  北宋後期,从朋党之防到党籍之禁,逐步升级,愈演愈烈。当时所谓的“朋党”,经常犬牙交错,并不是畛域严格的团体,而是适应政治斗争需要产生、人为推定的“派别”。这只要看看崇宁以来的“元祐党籍”,就完全清楚了。
  长期以来,宋王朝有意识地强调礼义道德规范,作为政治法制的补充;而且不惜以功利化的手段予以奖惩、刺激。而在诠释之际,统治集团往往自主观的善恶、义利角度出发,甚至与现实政治直接联系,为“道德”“奸邪”、“君子”“小人”列队划线。终极目标与应用手段、评价标准之间出现了深刻的矛盾。在这种背景之下,一方面,手段的膨胀,使其极易与目的发生错位,“道德”与“刺激”不期然而然地结缘,甚至成为寻求奖赏的工具,所谓“君子”为追求褒扬升迁而力图彰显其立场与“德行”;另一方面,在政治氛围紧张非常的情势下,即使是正常认识差异、学术文化问题亦可能被人为政治化、道德化。对于“一道德、同风俗”的片面追求,不合理地将道德标准过度拔高、涵盖一切,结果恰会导致道德实践的虚伪,真所谓“尊之适所以卑之”。在当时,士大夫个人的道德失落经常受到鄙夷;而政治斗争中集体性的道德失落,却往往隐蔽在道德标准绝对化的高扬旗帜之下。
  宋徽宗在位期间,尽管一仍前期诸帝说法,自称“永惟继志之重,深念守文之艰” [87],但他与所倚重的蔡京等人恰恰抛弃了祖宗一贯注重的谨慎持重政风。持续数年的大规模政治整肃,已经全无是非可言。它将政治上的对立关系推向极端,使北宋赖以立国之“元气”大伤。无休止的党派纷争,使得士人间正常平和的人际关系骤然紧张,破坏了以往派系间的大致平衡;而这种制衡关系,本是赵宋的祖宗之法所着意维持的。所谓的“新法”继承人,不仅毁掉了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新法,毁掉了不止一代精英人物,也毁掉了赵宋王朝百馀年间养育起来的士大夫政治传统,最终毁掉了以温厚宽仁“召和气”自诩的北宋。

                      (二) 
  宋政权南渡後,被靖康亡国之耻警醒的一些士人,曾经从不同方面总结祖宗成法的得失教训。
  除前举朱熹、陈亮等人之外,叶适也曾经痛心地批评“夫以二百馀年所立之国,专务以矫失为得,而真所以得之之道独弃置而未讲”的状况,并且进而指出:
  本朝之所以立国定制、维持人心,期于永存而不可动者,皆以惩创五季而矫唐末之失策为言。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而又文之以儒术,辅之以正论,人心日柔,士气日惰,人才日弱,举为懦弛之行以相与奉繁密之法。遂揭而号于世曰:“此王政也,此仁泽也,此长久不变之术也。”以仁宗极盛之世,去五季远矣,而其人之惩创五季者不忘也。至于宣和,又加远矣,其法度紊矣,而亦曰所以惩创五季而已。况靖康以後,本朝大变,乃与唐末、五季同为祸乱之馀,绍兴更新以至于今日;然观朝廷之法制、士大夫之议论,提防扃钥,孰曰非矫唐末而惩创五季也哉?[88] 
  他又说:
    国家因唐、五季之极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禁防纤悉,特与古异,而威柄最为不分。……故人才衰乏,外削中弱,以天下之大而畏人,是一代之法度又有以使之矣,宜其不能尽天下之虑也。[89] 
  明清之际的又一思想家王夫之,在其《宋论》中,批评宋朝家法说:
  一得一失之几,决于君相之疑信,非由天下之强弱,其当审矣。以[赵]普忮害之小慧,而宋奉之为家法,上下师师,壹于猜忌……
  一方面是对内矫失被奉为“一代之法度”,北宋中後期以至南宋,时代大变,民族矛盾压力突出,朝廷法制却泥守不变,造成国家“外削中弱”的局面;一方面是“壹于猜忌”“禁防纤悉”而不明关键,“真所以得之之道独弃置而未讲”。叶适乃至王夫之的言论,在总结宋代政治得失时,将批判的锋芒直接指向赵宋王朝“立国定制”的基本点,指向了祖宗之法“务以矫失为得”的防弊原则。

                      四、结语

  如今,对于宋朝的“祖宗之法”,应该作出更为理性的分析。这套法度,似乎可以说是当时决策层理性行政及其经验哲学的结合与折衷,体现着他们的“政治智慧”[90]
  。只有将它置于特定的社会政治情势之下,使其合理内核剥离显现出来,才能充分认识其中渗透的调适功能及其对于稳定政局可能具有的突出意义。
  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前近代社会,根本谈不到“科学立法”,因此,前敕後令相抵互异的情形十分常见,其内在矛盾本来无法避免。这事实上为解释时的各执一词与施行中的各取所需预备了条件。宋代的决策集团希望以恒定的法则来应付万变,而将含有“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寓意的诸多政策制度章程一概包容入祖宗之法范围之中,这使得“祖宗之法”自其提出之日起即存在着内在的“稳定”与“时效”的矛盾、前法与後令的冲突。
  “祖宗之法”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之为神圣以後,宋人对于祖宗之法的理解愈益机械、凝滞,立国初期注重实际的合理务实取向反而不得发扬。北宋前期精英人物们的“杰作”转而束缚了其後相当一批精英的头脑。
  宋代统治者设置法度以防微杜渐,“防弊”之针对性相当具体,不幸却缺乏应变机制,缺乏远见卓识。在这一政治体制长期运转过程中培养出来的习熟政务、舒展有致的官僚受到器重,而真正以天下为己任、具有气魄的政治改革家则往往受到疑忌,被认为触犯了祖宗法度。
  事实上,对于“祖宗之法”的守与不守,变与不变,北宋的改革派与传统势力的争论,相对缓进的改革主张与比较激进的改革思想之差异,主要是围绕政策法规层面展开的。赵宋一朝,具体规章时有改变,而矫失防弊的原则始终在相对稳定地发生作用。北宋前期寇准企图突破的是“资格成例”的桎梏,庆历新政冲击的主要是年久弊生的纲纪制度,王安石变法的直接改革对象也是政策设施层面的问题。但是,由于政策法规中一些敏感问题的背後,通常关系到更深层次的症结,因而牵动出甚至触动到朝廷维系防范的根本原则,从而为注重“镇静”的传统派和以“继统”为念的君主所不容。
  无庸置疑,看似尊崇的“祖宗之法”,在宋代风诡云谲的政治斗争中经常处在被某种政治势力利用、为某种政治势力服务的卑下地位。试图将其玩弄于股掌之上者绝对不乏其人。这种现象出现在宋代的各个时期。比较明显的一例是,明道二年(1033年)三月,称制多年濒临去世的刘太后,在其遗诰中,一方面声称令“皇帝听政如祖宗旧规”,一方面又显然悖离祖宗法意,提出要已经成年的皇帝再尊太妃为皇太后,“军国大事同太后内中裁处”。[91] 尽管这一荒唐要求遭到臣僚及时有力的抵制,但类似的事情仍然时有发生。

  如前所述,宋人所谓“祖宗之法”,并非将其列祖列宗之政不加甄选地一概包容,而是择取“祖宗故事可行者”予以认定。从北宋到南宋,“祖宗之法”时时处处被不同群体在不同的场合下就其不同侧面不同意义加以引述。而对于影响如此重大的轨范典则,臣僚们并未积极要求朝廷澄清其实质内涵;另一方面,即便在强调齐一观念的时候,宋廷也无意着力就此关键来统一认识。这种看似奇怪的现象,或许正提醒我们注意,“祖宗之法”范畴的不确定性,适应着不同信念的官僚士大夫们争取自身“话语空间”的需要,为其倡行者、实践者提供着阐发、解释的机会。而这种解释权,在赋予“祖宗之法”神圣意义的同时,也赋予解释者们以不容轻议的权威地位。
  笔者个人以为,对于“祖宗之法”自不同角度加以引述,甚至阐发出截然不同的内容,是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的自然产物,并不能由此否认“祖宗之法”的存在。宋代的“祖宗之法”,既有其客观内容,更有其主观意义;应该从“实”与“虚”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一方面,“祖宗之法”的根本精神与宋代诸多法度的深层意义相联系,在宋代政治生活中的切实影响力是无从绕过、无法回避的,无论事实上对于“祖宗之法”采取何种态度的群体,都不得不顾及到这一点: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剖析其精神实质及客观影响——是为其“实”;而与此同时,就其整体而言,“祖宗之法”又并非固定具象的实体,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抽象的意识,反映着一些探求治道的政治群体心目中的理念,受到追述者主观立场或隐或显的影响,它的内涵远非统一确定,甚至给人一种难以捉摸把握之感——是为其“虚”。

  说到宋代政治史中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赵宋的“祖宗之法”,并不等于说,我们分析当时的任何问题都可以以此作为框架,简单地套用即迎刃而解。尽管如研究者所说,恪守“祖宗之法”会带来政治上的因循僵滞;而实际上,宋代的“祖宗之法”既非真正至高无上而不可逾越,亦非一成而绝然不变,其内容既时而有所调整补充,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以往的成规定法有所背离。“祖宗之法”本身从来不是固定永恒的排它性“框架”,正因为如此,它才有可能在宋代被意见迥异而如许众多的士大夫所侃侃引论。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然涉及到内核、表象等诸多层次、不同方面,其内容并非凿实确定,而对其理解又远非趋同一贯,故而以是否宣扬、倡行“祖宗之法”作为判断所谓“改革派”与“保守派”的主要标准,显然是不够科学的。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它在宋代历史的研究中,具有特殊的认识价值。

注释

[1] 八十年代後期以来,直接或间接研究宋代“祖宗之法”(“祖宗家法”)的论著日多。就祖宗家法之广义进行研究者,如邓广铭《宋朝的家法和北宋的政治改革运动》(《中华文史论丛》1986年3期)、唐兆梅《试论北宋的“祖宗家法”》(《汕头大学学报》1987年1期)、王水照《“祖宗家法”的“近代”指向与文学中的淑世精神》(见氏著《宋代文学通论·绪论:宋型文化与宋代文学》页4—18),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等;就其狭义进行研究者,如张邦炜《论宋代“无内乱”》(《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1期)等。
[2] 有关明代的典型例证,参见许振兴:《论明太祖的家法——〈皇明祖训〉》,《明清史集刊》第三卷,1997年6月。
[3]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六一,绍兴二年十二月癸巳条。
[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开宝九年十一月乙卯条,中华书局标点本页382。
[5] 《杨文公谈苑》,上海古籍出版社宋元笔记丛书本,页48。
[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二,至道三年十一月甲子条,中华书局本页887。
[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至道三年四月乙未条,中华书局本页863。
[8] 《宋朝事实》卷二《登极赦》,国学基本丛书本。
[9] 《宋史》卷二五六《赵普传》,中华书局标点本,页8940。
[10] 《宋大诏令集》卷五一《吕端拜相制》,中华书局本,页261-262。
[11] 《宋史》卷二八二《李沆传》,中华书局标点本,页9539—9541。
[12] 《宋大诏令集》卷五一《王旦拜集贤相制》,中华书局本,页262-263。
[13] 《小畜集》卷二《送王旦序》,四部丛刊本。
[14] 《国朝诸臣奏议》卷三七《上真宗应诏论彗星旱灾》,宋史资料萃编本。
[15] 《宋文鉴》卷四三,四部丛刊本。
[16] 《小畜集》卷二二,四部丛刊本。
[17] 《宋大诏令集》卷三《第五表上尊号允批答》,中华书局本页12。
17 《宋会要辑稿》礼五五之一。
[19] 《宋史》卷二八二《李沆传》,中华书局本页9539。
[20] 《武夷新集》卷一○《文靖李公墓誌铭》。
[21] 《宋史》卷二八二《李沆传》,中华书局本,页9539。
[22] 《欧阳文忠公集》卷二二,四部丛刊本。按欧阳修此文作于至和二年,即1055年,时距王旦辞世已有三十八年。王旦生前 
“为相务行故事,慎所改作”特点相当突出,但文中所说“公谓宋兴三世,祖宗之法具在”云云,似不曾直接出自王旦之口,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欧阳修本人的揣度与认识。
[2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一,真宗大中祥符六年七月丙申条,中华书局本页1839。
[24] 
《宋史》卷二八二《王旦传》,中华书局本页9549。至南宋宁宗时,宰臣京镗尚引此事为法,阻遏宦者迁节度使;见《宋史》卷三九四《京镗传》,中华书局本页12038。
[2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天禧元年八月庚午条,中华书局本页2074。
[26] 
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天圣四年八月戊子条,中华书局本页2420;卷一○四,仁宗天圣四年九月戊申条,页2421;卷一一一,仁宗明道元年八月丁卯条,页2588。
[2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天圣四年八月戊子条,中华书局本页2420。
[2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一,明道元年二月癸卯条,中华书局本页2576。
[29] 《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二《君道门·法祖宗》。
[3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明道二年十二月丁巳条,中华书局本页2633—2634。
[31] 《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二《君道门·法祖宗》。
[3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三,庆历三年九月丙戌条,中华书局本页3455。
[3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六,庆历四年二月丙辰,中华书局本页3544。
[3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七,庆历四年三月己卯条,中华书局本页3565—3566。
[35] 《司马光奏议》卷三二,山西人民出版社点校本,页351-352。
[3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元丰八年十月丁丑条。
[37] 《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九《法祖》,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页955。
[38] 
《宋史》卷二六五《李宗谔传》,中华书局本页9142—914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六,大中祥符四年十月戊辰,中华书局本页1738。
[3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五月丙戌条,中华书局本页2784。
[40] 《清波杂志校注》卷一《祖宗家法》,中华书局唐宋史料笔记丛刊本,页15。
[4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一,元祐五年十一月,中华书局本页10824-10827。
[4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元祐八年正月丁亥条。中华书局本页11416—17。
[43] 《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一,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条,中华书局点校本,页9。
[44] 《日知录集释》卷一五,嘉定黄氏重刊本。
[4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元祐八年正月丁亥条,中华书局本页11417。
[4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元祐八年正月丁亥条。中华书局本页11417。
[47] 《後村先生大全集》卷八六,四部丛刊本。
[4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开宝九年十一月乙卯条,中华书局本页382。
[49] 《杨文公谈苑》,上海古籍出版社宋元笔记丛书本,页50。
[50] 《水心别集》卷一二《法度总论二》,《叶适集》,中华书局标点本页789。
[5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三,熙宁三年七月壬辰条,中华书局本页5169。
[52] 邓广铭“宋代文化的高度发展与宋王朝的文化政策”《历史研究》1990年2期。
[5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戊子条,中华书局本页5370。
[54] 参见《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二《君道门·法祖宗》,《朱子语类》 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
[55] 《临川先生文集》卷八四《周礼义序》,四部丛刊本。
[56] 《陈亮集(增订本)》卷一一《人法》,中华书局标点本页124-126。
[57] 《历代名臣奏议》 卷二八《治道》。
[58] 参见李立:《北宋安抚使研究——以陕西、河北路为例》,北京大学历史系1999年博士论文,未刊稿。
[59] 《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上《应诏条上十事疏》,四部丛刊本。
[60] 《国朝诸臣奏议》卷八《君道门·政体》。
[61] 《司马光奏议》卷三《进五规状》,山西人民出版社点校本,页34。
[62] 《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二《上哲宗乞专法仁宗》。
[63] 《朱子语类》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中华书局标点本,页3063。
[64] 《宋史》卷三一四《范仲淹传》,中华书局本页10268。
[65] 参见漆侠:《范仲淹集团与庆历新政》,《历史研究》1992年3期,页126-140; 
陈植锷:《北宋文化史述论》第一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
[66] 《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上,四部丛刊本。
[67] 《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二《上仁宗乞编类三朝典故》;《徂徕石先生文集》卷一八《三朝圣政录序》。
[6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八,庆历四年四月己酉条,中华书局本页3588-89。
[6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五,庆历三年十一月辛巳条,中华书局本页3499。
[7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四,庆历五年正月乙酉、丙戌条,中华书局本页3740-41。
[7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庆历四年六月壬子条,中华书局本页3637。
[7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四,庆历五年二月戊子条,中华书局本页3744。
[73] 《王文公文集》卷三一,上海人民出版社标点本,页366。
[74] 《王文公文集》卷二,上海人民出版社标点本,页29。
[75] 《王文公文集》卷一,上海人民出版社标点本,页17。
[76] 《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四部丛刊本。
[77] 《临川先生文集》卷三九,四部丛刊本。
[78] 《朱子语类》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中华书局本,页3070。
[79]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九《王安石事迹(上)》。
[80] 《太平治迹统类》卷一三《神宗任用安石》。
[81] 《宋史》卷三三六《司马光传》,中华书局本页10764。
[82] 《宋史》卷三一三《文彦博传》,中华书局本页10261。
[8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戊子条,中华书局本页5370。
[84] 《朱子语类》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中华书局本页3070。
[85] 同上。
[86] 《水心别集》卷一二《法度总论二》,《叶适集》,中华书局本页788。
[87] 《宋大诏令集》卷二《改大观元年赦》,中华书局本,页9。
[88] 《水心别集》卷一二《法度总论二》,《叶适集》,中华书局本页789。
[89] 《水心别集》卷十《始议二》,《叶适集》,中华书局本页759。
[90] 王水照:《宋代文学通论·绪论:宋型文化与宋代文学》页1,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
[9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二,明道二年三月甲午,中华书局本页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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