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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四季度金融政策与市场动态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1 14:43:36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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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四季度,有关金融方面的立法及金融法律条文的修改有条不紊,金融改革稳步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决定,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月下旬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了8个省(市)的农信社改革实施方案;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调降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

  

此外,四季度内,《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继出台,省级银监局相继挂牌组建,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证券发行上市制度改革取得突破,发审委改组,保荐制登台亮相,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券商发债申请,QFII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相继在香港H股市场挂牌交易。

  

一、货币政策及其实施

1.          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1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充分发挥利率机制调控作用,贷款利率逐步过渡到下限管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充分发挥利率机制调控作用,将是人民银行今后着力开展的五项工作之一。我国将进一步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逐步过渡到取消贷款利率上限,对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存款利率将在条件成熟时实行上限管理,允许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向下浮动。

  

同时,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此外,人民银行还将完善经济金融运行趋势监测指标体系,增强货币政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努力建立健全与财政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合作机制,提高货币政策调控效力。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主要是采取多种措施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通过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为上市创造条件。

  

12月10日,央行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以一年期贷款为例,现行基准利率为5.31%,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可在4.78%-9.03%的区间内按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政策性银行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2.          调降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

  

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3年12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至1.62%。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仍为1.89%。

  

3.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提出要积极推进三市场协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03年第四季度例会在研究下一步货币政策取向和措施时提出,要着力调整信贷结构,控制信贷资金流向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行业,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扩大消费、增加就业方面的贷款支持。积极推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协调发展。  

  

会议认为,应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基本稳定,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会议深入分析了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物价变动情况,认为要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4.          资本项目限制将放松

  

12月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称,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可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将那些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积极作用、与之相伴的消极影响可控的资本项目挑选出来,先行试点,逐步扩大。

  

近中期我国将在完善经常项目管理、进一步满足经常项目用汇需求基础上,放松条件已成熟的资本项目限制。主要内容包括: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国内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有条件地批准部分外资跨国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调往境外运作,支持中资跨国公司补充其海外公司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允许合法移居国外的公民和非居民个人按规定汇出其在境内合法拥有的资产;有选择地引进国际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探索引入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进行证券投资等等。郭树清说,推出这些措施后,就实现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之后,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

  

5.          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完善了现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并推出了一些新的措施。《通知》的实施,明确解决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为下一步扩大试点、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增强境外投资发展后劲,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2年10月1日起,先后批准了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北京、天津、四川、黑龙江、重庆、广西、湖北、海南等14个省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整体看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虽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试点地区推行了较为宽松的购汇政策,但企业购汇并没有大幅增长。

  

6.          中国人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银行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

  

2003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与印度尼西亚银行(印尼中央银行)行长阿卜杜拉在北京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银行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根据此项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可在必要时向印度尼西亚银行提供最多达10亿美元的信贷资金,作为其接受国际金融机构援助资金的补充,以支持印度尼西亚解决国际收支困难和维护金融稳定。

  

        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的签署是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两国央行在东盟加中、日、韩合作框架下落实《清迈倡议》的具体行动,体现了我国推动东亚地区货币金融合作持续发展、增强本地区金融稳定,以及进一步巩固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努力。

该协议是中国人民银行继与泰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5国的中央银行分别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之后,签署的第6份协议。迄今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清迈倡议》下签署的货币互换协议总额已达105亿美元。

  

二、银行监管与市场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决定,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所遵循的原则是从法律上分清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为这两个机构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留下空间。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是统计、调控货币供应量。货币供应量由现钞和商业银行的存款组成,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主要是调整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金融监管既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又有难以分割的联系。为此,在两法修改中最大限度地划分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同时也一再强调了双方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以尽可能地提高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监管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负担。

  

(二)8省市农信社改革实施方案获国务院批准

  

10月下旬以来,8个省(市)陆续上报了农信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要求,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对8省(市)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11月下旬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了8省(市)实施方案。

  

国务院批准的8省(市)农信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均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要求,对此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作了具体规划,就管理体制、产权制度、政策扶持以及经营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管理体制改革方面,8省(市)实施方案都明确提出由省级政府承担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责任,并提出了具体落实的工作措施。除重庆、江苏已建立省级联社外,其余6省均选择省级联社作为省级政府管理本省农村信用社的载体,通过建立省联社实现指导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

  

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按照“科学合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自由”的要求,8省(市)实施方案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措施。在制度选择上,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地结合实际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继续规范完善合作制等多种制度形式,并积极推行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吸收各类经济主体和自然人入股。初步匡算,2004年,8省(市)将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30家左右,有30%以上的县(市)将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辖内信用社增资扩股的计划,经过2-3年的努力,在政策扶持的基础上,通过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将达到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政策扶持方面,国家除给予8省(市)部分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利息贴补,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外,对8省(市)农村信用社将给予380亿元资金扶持(包括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以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转换经营机制,逐步走上良性循环轨道。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结合实际提出了资金支持、资产置换、清收不良资产、打击逃废债等扶持措施,从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

  

经营机制方面,8省(市)方案按照国务院明确的“花钱买机制”的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策扶持的基础上,都提出要结合产权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促进信用社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具体措施上提出,加快以竞争上岗、末位淘汰、绩效挂钩、奖罚并举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步伐,从而形成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互结合的新的经营机制。

  

在支农服务方面,8省(市)方案明确提出,通过改革,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提升支农服务水平。无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都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并都结合实际,提出简化贷款手续、增加信贷投入、扩大贷款面等相应支农要求。

  

(三)银行业不良贷款“双降”

  

中国银监会统计,按照“一逾两呆”口径,截至200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不良贷款余额2.4万亿元,比年初下降1574亿元;不良贷款率15.19%,比年初减少4.69个百分点。

  

经测算,本次不良贷款余额下降对不良贷款比例下降的贡献率提高到21%。从类别上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9万亿元,比年初下降131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6.86%,比年初减少4.71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40亿元,比年初下降7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6.50%,比年初减少3.03个百分点;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993亿元,比年初下降5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2.85%,比年初减少4.87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5049亿元,比年初下降8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9.72%,比年初减少7.5个百分点。

  

银监会表示,2004年将重点抓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及推广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考核,全面实施和加强贷款风险分类监管系统,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密切关注风险集中度和新的风险点,确保不良贷款比例和余额的持续“双下降”。

  

(四)《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汽车金融公司获准筹建

  

10月3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出台的《办法》是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起草,并在去年10月8日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办法》主要从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出资人方面,《办法》规定凡是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均可依照一定条件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仅仅可以吸纳到股东单位3个月期限以上的存款,而且可以提供信贷,甚至可以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并且还可以到金融机构借款。

  

11月12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细则》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细则规定汽车金融机构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可上下浮动10%—30%。并规定,新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不同阶段,银监会将在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还要向当地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银监会又将在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开业的书面决定。

  

12月初,中国银监会先后受理三家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市场准入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经上海、北京银监局初审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核,申请符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12月末,中国银监会批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和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进行筹建。这是《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后,首批获准筹建的汽车金融公司。

  

三家汽车金融公司获准筹建后,将于2004年上半年完成筹建工作,获准开业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届时,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中,将增加一类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

  

(五)省级银监局相继挂牌组建,银监会组建国际咨询委员会  

  

10月10日,北京银监局挂牌成立,其主要监管范围包括辖内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此后,银监会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派出机构,相继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宁波5个计划单列市设银监局,在地、市设银监分局,在部分县、市设监管办事处。

  

11月份,中国银监会甄选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组成首届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基本完成。6位在金融监管领域享有国际盛誉的权威人士被确定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届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这些人士均在制定银行业国际标准的国际金融机构或组织及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机构中长期担任过高层职务,在金融监管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

  

银监会首届国际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1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要讨论国有银行的改革发展和监管、巴塞尔核心原则自我评估情况及资本市场等方面的问题。

  

(六)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次级债可纳入金融机构附属资本

  

1.          规范农村金融机构

  

为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这两项新规,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则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这两类农村金融机构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农村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2.          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10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的主要宗旨是从市场准入、内控机制和风险监管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提供一般监管原则和基本管理规范。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是指交易产品价格由其他一种或多种基础金融资产或指数决定的交易,包括远期、期货、互换和期权交易及其他具有衍生工具特征的交易。《办法》指出,银监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关,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银监会审批,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非金融机构和未经批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的即期以外的外汇买卖,视同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办法》规定。

  

3.          商业银行有权单方停止支付集团客户尚未使用贷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0月29日颁布实施《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集团客户出现六种情形,商业银行有权单方停止支付集团客户尚未使用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这六种情形是: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4.          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我国第一个票据价格指数

  

11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对外发布由其编制的“工银票据价格指数”。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编制的第一个票据价格指数。工商银行每周授权其直属票据专营机构——票据营业部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工银票据价格指数”。“工银票据价格指数”包括“转贴现价格指数”和“贴现价格指数”。

  

5.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拓宽

  

12月份,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

  

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加强对银行资本的监管,遵循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制定了非现场监管指针和考核办法,但未将“次级定期债务”规定为银行附属资本的组成部分。目前银行的资本来源除增资扩股、利润分配和准备计提外,缺乏相应的可操作的债务工具,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下降或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难以迅速有效地弥补资本不足。导致中国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普遍达不到监管要求,附属资本所占比重非常低,资本补充渠道单一。无论从监管当局强化银行资本监管的角度,还是从商业银行长期稳健发展的需要,都要求借鉴国际经验,拓宽融资渠道,增强银行实力。

  

该通知的出台,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强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商业银行除了实收资本、利润提留、计提一般准备、上市发行股票外,还可以通过募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债务来补充资本,特别是在中国资本市场尚待成熟的情况下,此举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资本,增强实力,也有助于为银行债券初期市场的形成探索有益的经验。

  

(七)稳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1.          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扩大

  

11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两年内,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并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交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可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上述四城市。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现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中国企业人民币业务应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第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包括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2.        7家外资银行分行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新成员

  

1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东亚银行广州分行等7家外资银行分行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新成员,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核定东亚银行广州分行、大华银行深圳分行、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汇丰银行青岛分行、马来亚银行上海分行、东亚银行大连分行人民币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为1.5亿元。核定三井住友银行广州分行人民币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余额均为3亿元。上述7家外资银行分行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4个月,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3.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发布

  

12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和商业的原则,参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并对投资入股的条件与程序加以适当的规范。该办法于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

  

按照该《办法》,境外金融机构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外国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批准设立和监管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办法》主要在资产规模、信用评级、连续盈利、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注册地监管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条件,并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的上限规定为20%。

  

(八)标准普尔、穆迪分别公布中国内地银行评级结果

  

11月27日,标准普尔公布了对内地8家银行过去一年的评级结果,依据公开资信评级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Bbpi(pi表示该评级是利用已公开的财务资料或其他公开信息作为分析的依据,即标准普尔并未与该机构管理层进行深入讨论或全面考虑其重要的非公开资料,所以这类评级所依据的资料不及全面的评级全面。)、中国招商银行BBpi、上海浦东发展银行BBpi、中国民生银行Bpi、深圳发展银行Bpi、华夏银行Bpi、中国光大银行Bpi、广东发展银行CCCpi。

  

此前标准普尔已经公布了另外4家银行的评级:中国银行BB+、中国建设银行BB+、中国工商银行BB+和中国交通银行BB。

  

标准普尔以往一直在对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国有银行进行评级,2003年则扩大了对内地银行评级的覆盖面,对光大、招商、民生、华夏等股份制银行的评级结果系首次公布。

  

几乎是与此同时,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宣布,上调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评级,下调中信实业银行的财务状况评级。浦发银行的财务状况评级由D-上调至D,长期外币存款评级由Ba2上调至Ba1,评级前景列稳定档;招商银行的财务实力评级从D-级上调至D级,其长期外币存款和长期债务评级从Ba2级调高至Ba1级,评级前景为稳定;将中信实业银行的财务状况评级从D下调至D-,长期外币存款评级维持不变,依然是Baa3,评级前景列入负面档。

  

三、证券市场与监管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通过并予公布

  

10月28日,备受证券市场关注和期盼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二)推进证券发行上市制度改革,发审委改组,保荐制登台

  

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改革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12月5日正式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批准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为确保发审委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能够在具体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中国证监会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12月11日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就发审委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发审委会议的规程、发审委会议后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发审委会议纪律等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该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4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和2002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成立,其成立大会12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六届发审委是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制度作出重大改革后的第一届发审委,中国证监会此次聘任的第六届发审委委员共25名。

  

12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

  

此次出台的《办法》设立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了保荐责任和保荐期限,建立了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保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保荐期限;确立保荐责任;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等。

  

(三)规范年报信息披露,主审会计师轮换,受理券商发债申请

  

1.            中国证监会修订年报内容与格式,前十大流通股东必须现身年报

  

12月份,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稿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它)。如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等内容。

  

2.                  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文:主审会计师定期轮换

  

11月份,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规定》明确,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项目负责人为同一被审计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年。《规定》自2004年起正式施行。

  

这些被审计客户包括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其中为首发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3.        券商发债申请开始受理,券商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发布

  

10月8日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券商所报送的相关发债申请文件。伴随着《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一些符合条件的券商陆续向监管部门报送发债的申请文件。  

  

12月2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对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作出详细规定。《规则》适用于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该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其他业务规定。《规则》明确,合格投资者参与券商发行债券的认购、转让等活动,应当通过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合格投资者专用债券账户,即专用账户。一个合格投资者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证券公司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查。

  

4.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签署第17号证监会令,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券商将可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了三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分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两种。  

  

对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试行办法》从净资本、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根据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较大的特点,中国证监会将从严选择资质好、管理严、有信誉的证券公司为试点单位。  

  

《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既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但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试行办法》还对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作了规定,包括:对客户的条件、委托资产的最低金额和业务推广方式进行限定;确立强制性的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以有效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及从事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重申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作出保本、保底承诺的法律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组合投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关联交易行为。

  

(四)长江电力发行新股募资百亿,二级市场涨升有力

  

10月28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招股说明书,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23.26亿股,每股发行价4.30元,募集资金总额超过100亿元,成为年内募资总额最高的上市公司。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34元,预计2004年公司全面摊薄每股盈利将达到0.332元。

  

11月6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情况及中签率公告。公告显示,参与长江电力配售的市值为8923亿元,占计算日两市A股流通总市值的77.6%,创下市值参与新股配售比例的新高。原先的纪录是由华夏银行保持的,当时参与华夏银行配售的市值约为9254亿元,约占计算日两市流通A股总市值的75.3%。

  

从市值配售中签率看,此次长江电力网上发行的中签率是1.43%,高于同是超级大盘股的中国石化和招商银行的发行中签率。中国石化网上发行中签率为1.14280209%,招商银行网上中签率为1.24789021%,低于中国联通发行的中签率,中国联通网上中签率高达2.75038932%。同时,15家战略投资者及1272家机构投资者参与长江电力的网下申购,网下中签率达1.176%,冻结资金高达2381亿元。

  

11月10日长江电力市值配售缴款正式结束,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宣告成功。长江电力11月18日发布上市公告书称,公司总股本为78.56亿股,可流通股本是23.26亿股,11月18日上市流通股本为12.793亿股。参与网下配售的法人投资者获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方可上市流通。其中战略投资者持有4亿股,锁定期限为18个月;一般法人投资者持有6.467亿股,锁定期限为6个月;法人投资者获配股票上市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上市后,长江电力股价节节攀升,  11月18日的开盘价6.23元,12月31日的收盘价为8.68元,相当于其发行价的两倍。

  

(五)QFII投资额度达17亿美元

  

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批准摩根大通银行的QFII资格。10月份,瑞银集团完成3亿美元QFII首次投资额度后,又申请了1—5亿美元的新的投资额度。

  

11月3日,德意志银行与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宣布,双方已正式签署《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代理协议》。德意志银行选择汉唐证券作为在深圳交易所的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汉唐证券成为继中金、银河、申银万国和国泰君安后,第5家获得QFII境内证券投资代理机构的券商。

  

11月19日,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宣布,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选定中国工商银行为其托管银行,同时委托中信证券及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为其经纪商。

  

11月份,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瑞士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分别增加QFII投资额度1.25亿美元、1.5亿美元、3亿美元。11月17日,QFII摩根大通银行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5000万美元投资额度的批准。

  

此前,外管局批准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增加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的申请。

  

至此,已有十家QFII计17亿美元的资金被批准进入中国内地证券市场。这9家机构分别是:瑞士银行有限公司6亿美元、野村证券株式会社5000万美元、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2亿美元、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3亿美元、高盛公司5000万美元、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1亿美元、德意志银行2亿美元、ING银行1亿美元、摩根大通银行5000万美元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5000万美元。

  

四、保险市场与监管

  

(一)成思危:加快发展保险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出席中国保监会举办的  “中国健康保险发展论坛”时指出,保险业应当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要加快发展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成思危说,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适度的、公平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是一个三维结构。所谓三维结构,就是它包括四个方面、四个层次和四个支柱。具体讲四个方面,就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意外事故保险;四个层次,就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四个支柱,就是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只有上述诸多因素综合起来才能真正形成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商业保险发展规模和水平不相适应,只依靠前三个层次,不足以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成思危指出,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既要规范,也要发展,但不同的历史时期侧重点有所不同。从当前我国商业保险业发展情况看,虽然近年商业保险业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规模较小,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相比差距较大,规模和水平都有待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加快商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更显重要。

  

成思危认为,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业,一是通过实践,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探索,通过实践,总结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二是要认真研究国外保险业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各种保险产品的特色、适用范围和推出的背景。三是提高保险业者的水平。四是做好保险资金的运营,要注意安全性、营利性、流动性的平衡。成思危建议,在我国金融业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前提下,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要尽快建立沟通、协调、联系机制,以便准确监测和及时化解金融风险。

  

(二)吴定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10月18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中国健康保险发展论坛”开幕式上指出,商业健康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利益密切相关。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支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满足健康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增强消费信心,拉动消费,支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吴定富强调,加快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要从等待外部体制和环境完全理顺后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转变为主动做好与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发展健康保险市场。二是要把目前仅提供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转变为提供全面健康管理和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化解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三是要把商业健康保险仅承担理赔管理转变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管理,提高商业健康保险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构建我国健康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保险公司可从事境内外币拆借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10月1日起,允许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经与交易中心签订“拆借中介服务协议”,可以参与外汇同业拆借业务;保险公司参与境内外汇拆借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目前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不得超过15%。

  

(四)人保、人寿相继登陆香港H股市场

  

10月底,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发行30.052亿股H股,占公司扩股后的28%;每股定价1.8港元,集资额超过54亿港元。此前的10月9日,美国国际集团(AIG)宣布,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作出等于其股本9.9%的投资。11月6日,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开盘由发行价的1.80港币升至2.45港币,飙升36%。

  

人保财险注册成立于今年7月7日,其唯一发起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后者于7月11日更名和重新注册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人保控股)。根据2002年9月30日生效的重组协议,人保控股将全部商业保险业务注入人保财险,作为资本出资,折合人民币约102.71亿元;作为对价,人保财险于2003年7月7日向人保控股发行80亿股股份,占发行前股本的100%。

  

12月11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香港交易所的招股结束,首次公募发行64.7亿股,相当于其发行后总股本的25%,国际发行每股定价3.625港元,香港发行每股定价3.59港元,美国每ADS(存托凭证)18.68美元。超额配售前融资规模为30亿美元,超额配售后达35亿美元,此次募股成为今年全球最大规模的上市筹资行动。

  

中国人寿占据内地45%的人寿保险市场份额。该公司确定的发行定价区间相当于中国人寿2004年每股收益预期的14倍左右,相当于该公司2003年预估每股账面价值的1.6倍。该公司以预托证券形式在美国纽约上市,12月17日在纽约公开挂牌交易时的开盘价超过23美元,12月18日在香港交易所开盘交易时开盘价为4.45港元。由于已达到自由流通股数的要求,2004年1月6日起,将被纳入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指数。

  

(五)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挂牌,数家合资保险公司开业

  

12月22日,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及旗下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重组后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9亿元,代表国家持有子公司股份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负责法定分保存续业务、经营非主营业务及其他管理职能。商业再保险业务全部交由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中再集团对这两家子公司分别控股45%和45.1%。

  

此前,由中再集团控股60%设立的直接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月20日已在上海挂牌营业。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由国有独资保险企业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在这家公司10亿元的资本构成中,既有国有控股,又有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参股,10家股东中有5家境外股东,分别是亚洲联合企业有限公司、新鸿基地产保险有限公司、香港亚洲保险有限公司、泰国盘古大众保险有限公司和印度尼西亚保险有限公司,共占比10%。  

  

10月10日,作为中国第一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保监会批准开业,并于11月份完成工商登记。中怡保险经纪的合资双方为全球第二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和世界500强之一中国粮油食品(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2002年12月26日,中国保监会为两家公司签发了中国第一张“合资保险经纪人执照”,中怡保险经纪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合资双方各出资50%。

  

11月份,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宣布正式对外营业。生命人寿于2001年12月28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是中国加入WTO后首批成立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新区。2003年6月,保监会批准生命人寿吸收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和Millea亚洲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3.58亿元人民币。

  

12月3日,日本生命保险与上海上广电集团的合资公司——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开业。该合资公司由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和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共同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双方各占50%股份,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日本生命保险于2003年1月和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资合同,9月2日合资公司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正式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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