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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不能成立与“犯罪”不能成立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8-17 10:10:10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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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美法糸国家的刑事审判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情形:当陪审团判定被告人无罪后,法官就会宣布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请注意,法官在此引用的是“罪名”一词。

  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时,则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以“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理由。请注意,这里引用的是“犯罪”一词。

  那么,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与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之间有什么不同,两者的表述那个更为合理呢?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犯罪”与“罪名”这两个概念: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概念是区别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不同的特有属性,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有两层含意:(1)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2)犯罪的名称和应受什么样的刑罚。是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通过分析犯罪与罪名这两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是一个抽象概念,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即人民检察院不能仅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未指控具体的罪名),就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罚;而必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具体侵犯刑法规定的那项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具体审查的也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指控罪名的各个要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适用法律和指控罪名正确的,作出指控罪名成立及判处相应刑罚的处理决定。反之,则应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

  至此,笔者认为,引用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与引用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之间,前者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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