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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一点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7 12:39:46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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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有“四难”,即受理难、复查难、纠正难、赔偿更难。2OOO年以来,我院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着眼,把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办理作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我院控申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创建“省级文明接待室”为目标,全科干警统一思想,振奋精神,真抓实干,认真、妥善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为我县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年来,我们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3件,立案复查33 件,经复查维护原决定 27 件,改变原决定6 件,办结率为100%.受理刑事赔偿案件3 件,立案复查3 件,经复查决定赔偿2件22036.50 元,决定不予赔偿1件。办结率为100%.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促进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复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院领导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实行督办制度,多次召开党组会听取复查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复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人员组织、科室协调、经费供给、车辆等方面均给予优先照顾和安排。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使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受理、复查、纠正、赔偿工作均有章可循。对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复查程序、纠正后的善后协调处理工作及赔偿资金的落实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在复查过程中,坚持全案复查,严格按程序进行。对赔偿案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进行审查,认真办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2OO1年10月以来,我院逐步推行首办责任制,通过落实首办责任制强化了责任,降低了重复申诉率,并注意及时总结首办责任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了我县政治社会稳定。如:2001年12月,息县城关镇原宣传委员潘家俊不服本院追缴其七万元的决定提出申诉,我科及时向院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我科按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办理,确定由控申科长为首办责任人具体承办此案。经复查查明:一九九八年三月,息县城关镇党委为创收,由副书记易本虎、宣传委员潘家俊和王萍组成农转非入户组,并与城关镇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规定:全年收入20万元,可提取5%办公经费,超额完成后返还超额部分的50%,当年,创收组共完成1443000元,其中上缴镇财政953400元,易本虎、潘家俊、王萍为得到返还款,以虚假开支向镇政府打了七次报告,得返还款294900元,易本虎、潘家俊、王萍各分67000元,本院反贪局经群众举报对其三人立案侦查,追缴全部赃款,其中,追缴潘家俊存折70000元,二OO一年元月十二月已退潘家俊3000元。复查后,承办人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院检委会进行汇报:潘家俊身为付科级领导干部,私分公款,数额巨大,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影响很坏,其分得的赃款应予没收上交财政,应驳回申诉,维持原决定。检委会讨论后,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决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决定。

    三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如:2000年7月,小茴店镇街村二组村民赫金印来我院申诉,要求我院返还扣押的放映设备并赔偿损失。我科及时向院领导反映,经领导批准后,确定由一名副检察长牵头,一名控申科副科长主办复查此案,要求查明案件事实,认真办理。因此案时间间隔较长,经承办人员调卷复查并经多方询问、查找,终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1985年8月,夏庄镇供销社职工姚明豪与赫金印发生债务纠纷。1992年7月,夏庄供销社以姚明豪涉嫌挪用公款向我院起诉,要求追究姚的责任。我院遂将赫的电影设备扣押在夏庄供销社,后赫与姚清偿债务,而电影设备一直未归还,以至该设备被损坏。我们认为,赫金印与姚明豪是债务纠纷。检察机关扣押赫金印电影设备属违法行为,应予赔偿。遂决定由一名副检察长带领控申科长到小茴店赫金印家,向其当面赔礼道歉并给付赔偿金。赫金印看到检察机关这么重视自己反映的问题,并实事求是的给予解决,不但退还了自己被扣押的电影设备还包赔了自己的损失,激动地紧紧拉住检察长的手,说不出话来。

    但是,从近三年来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情况看,我们在办理案件和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

    一是受党政领导的影响,执法机关违反法律和案件事实办理案件,从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如陈恩厚刑事赔偿案,1998年10月18日,陈恩厚的二哥陈恩虎因延长工地承包期限与本村民组组长陈家义发生争执,继尔双方械斗。在械斗中,造成双方一死二重伤的严重后果。1999年4月2日,息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将其刑事拘留,后报送息县检察院审查批捕,我院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发现陈恩厚在该案中参与犯罪证据不足不应被批捕,但该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当时县委、政府承受了较大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检察机关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是公正执法,不枉不纵?还是顺应个别群体,迅速平息事态,防止上访事件的发生?经县院检委会研究并报市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能批捕,但受害人一方上访不息,影响了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在市、县委领导的压力下无奈于1999年4月16日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捕陈恩厚,并于当日执行逮捕。后经查明,陈恩厚既未参与械斗,也未参与事前预谋,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只有决定撤销批捕陈恩厚决定,并于当日释放。但陈恩厚因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被错误羁押362天,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依照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决定赔偿12036.50元。

    二是由于检察机关自身原因导致违法办案和越权办案,从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如赫金印赔偿案。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以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名,而介入经济纠纷,为企业追款讨债。赫金印一案即是在当时的背景下发生的,85年8月,夏庄镇供销社职工姚明豪与赫金印发生债务纠纷。92年7月,夏庄供销社以姚明豪涉嫌挪用公款向我院起诉,要求追究姚的责任。我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遂将赫的电影设备扣押在夏庄供销社,后赫与姚清偿债务,而电影设备却未及时归还,以至该设备被损坏。赫金印与姚明豪之间本是债务纠纷。检察机关扣押赫金印电影设备已属违法行为,在赫金印与姚明豪清偿债务后就应及时解除扣押予以归还,故应予以赔偿。

    三是部分办案人员因未及时固定证据和履行法定手续而致证据发生变化导致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发生。如:丁超华申诉案。丁超华原任八里岔工商所所长,其在任职期间存在收款不入帐、虚列支出等贪污、违纪行为,经我院反贪局初查后,对丁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此案侦查终结后,反贪局认为丁超华贪污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虚列支出用于变相开支亦属违纪行为,决定对其违纪资金一万元予以追缴。由于此案对其涉嫌贪污部分未充分固定证据且为省事未及时换取丁手中的白条,致丁超华持白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用白条收取赃款等为由申诉,导致此案的被动处理。后予以纠正,并将所追缴退款退还本人。

    通过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办理,我们应吸取以下教训,防止在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一是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案件事实办理案件,作为检察机关即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向法律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当地的社会政治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二是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要做遵纪守法的典范,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坚决不办,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三是作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确立证据意识,及时固定和完善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和证据变化,从而避免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带来被动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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