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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三)——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7:05:56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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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法律服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角色

  特色业务。农民出外打工是B市的一个经济增长点,为打工者提供法律服务则成为B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个主要业务。本世纪以来,B市政府专门发布文件,要求大力加强外出务工人员的赔偿的法律服务,加强维权工作,这一块主要就是靠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他们对每个有出外打工的家庭进行登记,并留下当地法律工作者的联系方式。仅以2003年上半年为例,法律工作者为外出务工人员代理的诉讼案件是54件,非诉讼案件是113件,法律援助是28件。在该市n城区,7个镇和3个乡,200多个街道办事处,人口47万,2002年外出务工人员是17462人。该区建立了14个司法所和11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省外代理的诉讼案件35件,非诉讼代理是64件,远及山西、广东、吉林、厦门、新疆等。这些案件,一方面请律师要花很多钱,老百姓不愿意请律师;另一方面这种案件很辛苦,当事人支付能力又差,律师一般不愿意办理这种案子。所以主要依赖于基层法律工作者,他们能吃苦,又是本地人,和老百姓走得很近,人家也相信他,请起来也方便。

  在调查中,法律工作者每个人都可以随便举出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如五位B市民工在北京门头沟区瓦斯爆炸死亡的案件,一位该市民工在山西煤矿受伤之后仅获得几千元赔偿的案件,一位在东莞工伤死亡者孤苦残疾的母亲临近春节等待赔偿金过年的案件……许多案件由于当事人根本无力预付代理费和活动费,法律工作者只能先垫付所有费用,如果胜诉才能根据情况拿回几百或几千元报酬。他们常常跟那些贫穷的民工当事人一起坐硬座火车、住工棚、在交通不便的山区徒步跋涉,为那些在外受人欺凌的老乡讨回公道,为他们在家乡等待接济的父老子女拿回多一点生存的凭据。这些都是住在城里的律师们不可能做到的。一位法律工作者认为这样的服务是法律援助的一部分,他认为法律援助不应该仅限于诉讼,老百姓有了纠纷,法律工作者自己贴钱、贴差旅费来帮助解决,实际上也叫法律援助。 因此,他们一方面承认法律援助中心应该占主导地位,但同时也呼吁应该给农村的法律服务一定经济上的支持。

  与律师之间的市场划分与竞争。案件类型除了为外出打工的服务之外,另外简单的案件主要是债权债务案件也比较多,比如几百块的民间借贷、承包、婚姻家庭方面的赡养抚养。大一些的案件就是人身伤害,穷困的地方,常常为一点田边地角的事情打架,造成一些伤害的,这种案件也比较多,还有一些就是为基金会催收贷款和解决拆迁纠纷。

  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在市场竞争中的最大差别是收费标准不同。法律服务所根据省物价局统一的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象一般的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纠纷的,规定要求是300元,但实际上在B市这样的贫困地区,相当多的当事人实在交不起服务费,交一百两百也收,有时候甚至是提供无偿服务。但律师收费,如果不涉及财产纠纷,起点是1000元,一个重要的刑事案子收费不下几万元。法律服务所接受法律咨询、代书是不收费的,但是一般律师事务所都是要收费的,而且一般都还有一个固定的价格。所以,法律服务所的业务量很大,但收入较低。以B市某区为例,该所担任乡镇一级和村一级的法律顾问共331家,代理诉讼446件,协办公证462件,办理见证453件,法律服务所的业务一年收入接近42万,大概抵得上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年收入,但他们所承办的案件是律师所案件的10倍以上甚至是几十倍。

  这一数字对比,一方面说明法律工作者的确占有了很大的市场,律师有理由不高兴。法律工作者对此表示理解,他们说,同样的案件,一个律师可能收一万元代理费,但一个法律工作者可能一千元,很容易产生矛盾。但在另一方面,农村中的很多案件,像打架纠纷,是律师不愿意做的,律师不要的市场法律工作者才去占领,这块市场是法律服务所主要的市场,法律服务所设在农村,律师事务所大量的设置在城市,冲突并不很大。在比较繁华的城区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大概比例占总业务量的六成以上,一些乡镇可能只有三四成了,特别是一些偏远的乡镇,到B市坐汽车要坐一个半小时,那个地方没有法庭,派出所里只有一两个人,然后就只剩下司法所,那里的诉讼案件一年也就一两件,主要业务就是调解。

  受调查者特别提到了民事诉讼中关于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对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影响。很多企业不了解这样的新规定,农民更没有途径了解,他们一有问题就是找乡镇政府和党委、政府要求指导。许多案件就到了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这就是上面所说的共生现象为法律服务所生存创造的优势。对于那些熟人社会里的简单的民事纠纷,法律服务所的处理具有更高效率,比如说一个很简单的债务纠纷,由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群众的关系都很密切,对当地的情况很了解,一看当事人双方,就知道是谁在幕后出主意,于是很快就能找到出主意的人。而这种纠纷如果拿到律师事务所,五百上千也可能都解决不了,最后还得去法院。

  与律师服务质量的对比。受调查的法律工作者一般都承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的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自身执业当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法律工作者有时也假冒律师(称自己是律师,或者老百姓农民称他为律师时不置可否)。但许多法律工作者是自觉的,他们对自己的职业很有荣誉感,认为他们和律师做的是同一份工作,学的都是法律,对于法律的理解未必差于律师。更客观的看法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胜诉率基本和律师相等,不过原因并不在于律师的水平不高-律师的水平肯定是要高些-而是因为他们没有责任心-提供法律服务最重要的是要有责任心。而法律工作者却非常尽心的、非常敬业,因为他们接触老百姓比较多,都比较体会老百姓的疾苦,律师一般接触的都是城里人。

  在问到基层法院对待法律工作者的态度时,受调查者大都表示,他们没有受到法院的歧视,包括在外地法院出庭,他们一般都能为当事人获得较高的赔偿。只是有时候作为对手的律师会以一种蔑视的口气说话,故意让他们感觉低人一等。

  接受调查的一位法官证实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自我评价。他说,在基层法院从事工作的那些法院院长、庭长和法官们都很清楚,很多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都非常负责任,至少发表辩护词都要写个书面的东西,比如写个代理意见,而律师往往认为这个很简单,只带一张嘴,有时什么证据材料都没有,法官收集证据材料要到处跑,很多法官认为律师真的太懒了。法律工作者却大多数不是这样,他们很认真。

  三、山西省C县基层法律服务现状考察

  按照课题组的安排,在对四川B市和湖北A市的调查之后,项目调查组于2004年1月6日—1月12日对山西省C县进行了为期7天的实地调查。此次对山西C县的调查是以该县人民检察院为切入点进入调查现场的,调查仍主要采取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的方式。

  1、C县的基本情况

  C县位于中原西北部,全县总面积为437.9平方公里,辖7个乡镇,15个行政村,全县人口为17.1万,约75%的人口为农村人口。 从政府工作报告来看,C县的发展状况令人看到一个“生机和活力超常迸发”的新城镇。“截止2002年底,全县国内生产总值完成14.4亿元,比1997年增长一倍;财政总收入完成1.02亿元,比1997年翻了一番,比预定目标提前两年跨入亿元县城行列。尤其是近三年来,县域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乡镇企业营业收入分别以13.7%、25.2%、44.3%的递增高速增长;财政总收入绝对额增长了3843万元,年均递增达到12.4%.2002年该县以不可置疑的发展速度跨入了全国百家基本竞争力提升最快县之列。

  然而,这份报告上的数据与调查组在7天的调查中的亲身感触形成反差。 调查组一成员在描述C县印象时写道:“C县是个小县城,街上行人稀稀落落,即使到了周末也是冷冷清清。感觉与南方的县城相比,这里少了些的活力和灵气。这里的百姓比较淳朴,也安于现状,观念和南方的人们相比要差了很多,这地方到外面去打工的人很少,而倒是外地到这里来打工的却很多。从我这个南方后生的视角来看,感觉北方的孩子似乎总过于懒散。衣食无忧自可聊生,所以虽说这里的百姓并不富裕,但社会治安形势并没有南方城市那么严峻。走的那一天,再看看C县那灰蒙蒙的天,想象着要回到那喧嚣的北京,感觉这里其实还是个没有睡醒的山村。”

  这番描述也许过于感性的描述多少反映了描述到了调查组成员普遍感触到的事实。从我们所调查的所有对象(法院、检察院、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这里的百姓并不富裕,甚至还比较或很穷苦。这里所发生之纠纷种类,主要是传统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比如赡养纠纷很突出,很少有经济方面的纠纷。综合种种的迹象,我们对于C县的基本情况界定为:第一,如果以市场观念和市场经济是否发达作为衡量现代社会的标志,那我们可以说C县基本上还是个传统社会;该地市民社会尚未形成,政府却显现出强势的特征,老百姓对于政府的依赖程度很高。

  2、C县基层服务所基本情况

  2.1 C县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

  官方报告。C县的法律服务体系与上面的形式跟得很紧,这种倾向从C县司法局各年度的统计文件对比可以看得很清楚,比如,2001年C县根据“上面的”文件,已全面实现了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正式脱钩,走向市场化;2002年,C县司法局的统计文件上已经把法律服务所放在了次要地位,同时摆开了建立庞大的法律援助体系的架势。在实际上,2001年的改革对于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乃至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和重要的,因而我们对于C县法律服务体系的介绍需要分改革前和改革后两个阶段进行。不过,与A、B两市的统计文件相比,C县的报告不仅显得粗糙和简陋,而且其中数据也不能作为客观描述的根据。 所以我们对于这些资料的使用只是用于通过每年数据的对比,来对比改革前后法律服务所与其他服务主体之间市场占有率(即使只是反映了C县官方设想、揣摩或杜撰的占有率也是有意义的)。

  i)改革前

  在1998年度,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共开展法律咨询915人次;代写个类法律文书412份;为乡镇、村委、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1家,为聘方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避免经济损失510万元;调解疑难纠纷821件;宣讲法律43场次,使4700余人受到法制教育;协办公证31件;民事代理131件;参与非诉讼代理13件。全县唯一的律师事务所全年共担任法律顾问9家,办理各类案件151件,分别比去年提高50%和37.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为历史之最。全县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分别保持在98%和96%以上。全县155个调委会,其中西南街式调委会38个(受司法部表彰的西南街村式调委会在全县广为推广)。 报告在提到司法局工作不力的地方时指出,乡镇“两所”建设从面上看不平衡的状况依然存在,个别“两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表明,两所建设仍然是C县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内容。但此时C县尚未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文件中只是提到,“县局力争在六月底以前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这份报告区别于A、B两市的特色,就是十分强调调委会的职能。然而,联系到C县投“上面”所好的明显色彩和我们所观察到的C县法律服务市场整个不景气的状况,我们很难得出结论说,C县官方对调委会工作的强调与司法部对该县西南街调委会的表彰孰因孰果。带着这份好奇,课题组对西南街村调委会进行了专门调查,文后将详细描述。

  ii)改革后

  2002年,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道扬镳。报告称,“我们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向全县7个乡镇配齐了司法助理员,年龄平均33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95%.” 脱钩后的法律服务所不再承担大量司法行政工作,同时伴随着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上的大量减少,全县法律服务所人员由改革前的30多人锐减到12人,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320件,担任法律顾问12家。2003年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16件,担任法律顾问3家。4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都建置在乡镇,且办公场所仍与以前一样,和司法所是共一套办公场所而挂两块牌子;县城没有法律服务所。

  与此同时,全县唯一的律师事务所业务量略有增加,2002年担任法律顾问15家,办理各类案件180件;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业务700件。但2003年,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4家,办理各类案件112件,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业务157件。

  与改革前的报告不同的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公证处的主动服务和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和法律援助成为2002年和2003年工作报告强调的重点。调解工作依旧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报告称,“全县各调委会公调处各类纠纷600余件,调解成功了582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分别达到了100%和97%以上。防止群众上访5起。”

  访谈。在对检察官和法官的访谈中,我们感觉C县在当地司法部门的影响远远无法与A、B两地相提并论,人们甚至奇怪我们为什么会专门来研究这个群体,他们几乎感觉不到这个群体的存在。他们说,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很差,有的甚至还举出曾经是刑事犯罪的人员也在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例子来表明其对法律工作者的否定。他们多半是业余的,因为接不到什么案子,他们根本无法构成对律师的竞争。调查还表明,当地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八十需要聘请律师,但当地唯一的律师所生意并不景气,但他们面临的竞争不是C县的法律服务所,而是邻县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一位老法律工作者在评价市场竞争力时说,“现在老百姓打官司有五个因素需要衡量:法与法的较量,理与理的较量,钱与钱的较量,人际关系和人际关系的较量,权与权的较量。这几个因素都渗透到官司的全过程。”

  在问到派出所和法院在当地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角色和影响时,接受调查的律师、法官和法律工作者都说,在C县,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是十分明确的,C县法院也基本保持了自己被动、中立的角色,当地的派出所没有以收费的方式来处理或调解民事纠纷,再说当地当地民风淳朴,民众随遇而安,外来打工或出门打工的人都不多,百姓打架斗殴的现象非常少。所以派出所和法院都没有多少事情可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当然也就没有市场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此另有说法,他们认为农村比较穷,老百姓打官司力不从心是一个因素,另一个因素就是大气候,现在是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司法在农村信用度越来越差。还有一个因素是政策倾向问题,现在农村很多政策是“赖皮政策”,是培养赖皮的政策,很多问题法院没法解决,所以老百姓也就不打官司、不请律师了。有一些案件通过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了。在C县,我们访谈了由法律服务工作者做过诉讼代理的两个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对他们称之为“律师”的法律工作者感恩戴德。两个案件一是赡养费纠纷,一是相邻纠纷,在跟两案四位当事人的接触中,沟通之困难让我深深感到,在这样的地区,解决这样的纠纷,现代司法是不是最佳选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进一步讨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竞争都没有什么意义。也许有一个案件是肯定的,在这种地区推行“消极法官”理念,如果没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帮助,纠纷将无法进入司法过程。这强化了我对于以职权主义和亲自诉讼为特色的小额诉讼的推崇,也增加了对于调解委员会的关注。

  实地观察。我们参观了C县唯一的律师事务所是国办所,建置在城区与县法院、检察院相隔不远的巷子里,其破落和简陋的状况跟我们在A、B两市参观的市内法律服务所差不多。在一套价格比较低廉的租赁房子里,摆放着8位职业律师的办公桌。从全所8名律师平均每人几千元收入的状况来看(经济效益好的年份一年的毛收入总共10多万),他们的经济地位与法律工作者相比并没有显现出特别大的优势来。整个律师事务所只有一名律师通过了司法考试,而且这位小姑娘也是整个县法律系统-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唯一通过司法考试因而众所周知的人物。

  2.2 C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法律工作者在2001年两所分开以前大概有近30多人,现在取得资格的有12人,分在4个法律服务所中,他们都没有拿国家财政,完全独立和市场化了。平时老百姓找到法律工作者的途径有几种情况,一是通过司法局,比如148热线是一个渠道;二个是通过法律宣传,有事可以找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三个通过熟人朋友的介绍;再就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活动在群众当中作自我宣传,现在的老百姓对法律工作者和律师是分不清楚,反正就是觉得他们是打官司的。法律工作者都有固定的工作地点,一般每个所都有值班的,也有锁门的时候,这个时候司法所的也可以帮你联系了。

  法律工作者的资质和管理。法律工作者注册的方式由基层科管,在注册之前会有一个政审的,在一年之内如果有违反的情形就注销,市里面会统一注册费用的,但C县是不收的。所里面有个所的注册,个人注册要收钱,这个注册费用比律师要低很多,每年150,但律师去年就是800,平时法律工作者就是自负盈亏,不需要交纳其他费用。法律工作者获取资质评定的程序,以前是每年都要考一次的,由省里统一考,改革后由由司法部统一考,不过只是在2000年考了一次,后来就没动静了。考试之前在基层做政治审查,审查后以决定考试的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有没有前科、文化程度、有没有违纪。试题难度不大。考完后我们每年要注册,包括单位的注册和个人的注册。而且还有培训,是市司法局组织的培训。

  收支情况。法律工作者一年最好的收入也就几千块钱,一个月下来也就可能几百块钱,甚至只有一百多块钱。办公条件也很差,几个人挤一个办公室,温饱的问题都比较难解决。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受案范围以传统型的纠纷为主,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诸如离婚、赡养纠纷等等。在解决这些类型的纠纷方面,律师并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专业上的优势,因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或许更多的依靠于熟人社会的理念和知识。

  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主观感觉。C县的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对于考察前听到的关于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由于竞争和生存困境而相互敌视的流行说法提出了质疑,相反,他们对于共同面临着并不理想的司法环境-无论关于民众的法制观念不强的反映,还是对于司法腐败的痛恨-态度是一致的,分别的访谈中并没有听到他们之间的相互指责,让我们感觉明显的是,律师的困难境况主要来自于整个的司法环境和其自身的问题,法律工作者的增加或减少并未导致律师业务的减少或增加。在此,我们看到另一现象,就是C县的律师也会通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方式来间接的扩大案源,在这样一个商业观念不甚发达的熟人社会里,律师对于老百姓支付能力的感受和反应跟,更象我们在A、B两地所见到的法律工作者,而不象我们在A、B两地及其他城市里见到的律师。

  2.4 对C县西南街村调委会的考察

  1993年,C县西南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授予“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称号,至今连续十三年被省、地、县评为先进单位。在司法局同志的安排下,我们参观了这个调委会。西南街村是位于C县县城大街西南侧的城乡居民杂居、人口密集的大村,20个村民组分管着1650户,600余万人口。该村委员明确由一名党总支副书记专定民调工作,调委会主任是一位兼任治保主任的老退伍军人。辖区按居住现状将全村划为三片,设立正、副片长。每月召开一次民调例会,定期研究、分析、预测纠纷成因和趋向;该委员会下设33个调解小组,并建立一支拥有218人广泛分布于农户、企业和市场各个角落的纠纷信息员;把民兵、共青团、妇女、治保等群众组织负责人一并吸收到调委会;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调委会包片、正副片长包组、小组包户的责任格局;调委会中有非正式的成员,即由各生产组中声望较高、口才好的人协助调解。该调委会拥有两间办公室,办公用具基本俱全,并配备了五辆摩托车,三部电话,订有《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等五份报刊。调委会成员每月工资180元,岗位津贴和奖金10元—80元,调解小组成员每月小补贴10元到30元。最让我们吃惊的是,调委会档案齐全,自76年以来达成协议的案件均保存卷宗,未达成协议的案件登记在案。一年受理的案件有90%都能在此调解结案。如果调委会处理的案件中起诉到法院的超过5件,要扣掉该主任的奖金。基于赡养费纠纷突出的特点,该调委会自行制作了了一个赡养手册,要求有赡养义务的人每月记录在册并由被赡养人签字,以监督赡养义务的履行,并预防由于记忆错误等发生纠纷。

  调解委员会主任对于我们一个问题的回答正是我们预测到的答案:C县调委会工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调解员个人,他担任调解员已近二十年了,这些制度和档案都是他任职以来逐步建立的,老百姓对他很服气才把案件交给他处理,而且处理完了之后不必再上法院、找律师,其他村的调解委员会就没有这么好。我们感觉他象当地的族长,尽管他个人对于老百姓不服他的调解向法院起诉并不排斥,尽管我们也相信这位老共产党员也不会压制当事人行使权利,但是从制度意义上,我们对于治保主任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安排仍心存余悸,这种安排所蕴藏的风险完全要依赖于象老主任这样人品和威望的个人去排除了。

  四、上海市D区基层法律服务现状考察

  (一)D区法律服务所

  1、基本情况

  D区地处上海南部边缘地区,全区总面积68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4.1万,下辖16个镇,1个工业综合开发区,1个化学工业开发区,1个海湾旅游开发区,1个现代农业园区,1个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2003年1—9月份,全区完成三次产业增加值100.8亿元,同比增长25.5%;全部财政收入23.1亿元,同比增长40.1%;外贸出口总额5.1亿美元,同比增长48.8%.D区经济状况在全上海排名倒数第四位,而且人口流动比较大。现在农村种地的已经很少了,D区农村人口不到10%.

  2003年,D区的法律服务所由2000年的22个逐年减少到15个,其中1个合伙制法律服务所(N所),14个镇级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所,有8个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收自支,5个法律服务所实行政府差额拨款,1个法律服务所实行政府全额拨款。法律服务工作者由2000年的71名逐年减少到59名(其中男女性别比例为86%:14%,大专以上学历占61%,30—49岁的占59%)。2003年1—10月,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953件,与2000年2267件、2001年1808件、2002年1403件相比,显然呈下降趋势。其中代理诉讼706件(2000年为1001件,2001年为961件,2002年为811件);调解纠纷138件,相比2000年359件、2001年292件、2002年158件也呈相同幅度下降。

  D区有律师事务所共5家,只有1家合伙所,4家合作所,还有1家是个人所,正在筹办中。D区的律师共42名,其中专职律师有39人,3个聘用律师,9个公职律师。 律师所的分布非常不均匀,在D区所辖的近二十个镇和开发区中,仅有的5家律师所中有4家都在同一个镇,即经济相对发达的N镇。

  除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之外,司法局还设立了独立的法律援助事务科,与基层科平级。同时,调解委员会已实现了网络化,在镇一级由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人来主要担任,在村一级也有调解委员会,各小组设人民调解信息员,在人比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里也设立了调委会。居委会也设立了调委会。

  就民事案件的总体状况来看,D区法院的案件呈增长态势。有两类案件特别突出,一是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和房屋纠纷,一是由于外地来打工的比较多,劳务和人身伤害纠纷突出。此外,由于现在农民都有钱了,加之法律意识的增强,继承纠纷较快增长。而传统案件如赡养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也比较多。

  2、D区法律服务所的体制变迁

  (1)试点雏型

  D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于1985年建立,当时的业务范围只是开展代写法律文书、法律咨询和调解等工作。自1988年2月,司法部颁布1987年《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以后,“法律事务所”更名为“法律服务所”,并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了法律服务的管理体制、业务工作、人员组成等规范。

  (2)自收自支

  从1992年开始,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4年,D县(现行的D区)司法局为了提倡有偿服务、加强行业竞争、促进事业发展,向县政府要求法律服务所实行聘任制,优化结构;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考核。到1995年,全县21个法律服务所,有4个仍实行政府全额拨款,4个仍实行政府差额拨款外,其他13个法律服务所全都实行了自收自支。

  (3)脱钩改制

  2001年3月,D区司法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签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2001年12月,D区N所脱钩改制为全市首家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年后,2002年7月,司法局全文印发了张福森部长在上海考察时的讲话,随后转发了司法部9月12号颁发的《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依托社区,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不能成为“二律师”,不能中介化、市场化。至此,该区停止了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

  (4)政府“收编”/“收购”

  2003年8月,D区编委下发了《关于上海市D区各镇法律服务所列入集体事业单位的通知》,确定将各镇法律服务所列入集体事业单位,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镇政府全额拨款,人员编制为3名。但司法局掌握着资质评价权和人事调动权,法律工作者需要参加司法局组织的考试,其人事权调动采取由司法局纵向调动(过去是镇政府横向调动),这样保障了人员的稳定(比如镇政府不能将法律服务所的人调动到其他部门),有利于人员业务的熟练,方便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都要接受一次正规的业务培训(我们去调查的那几天,正好赶上全市法律工作者分片培训),由大学教师和律师授课。收编之后,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

  政府全额拨款,实际上是收编或收购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的财政采取收支两条线,其收入及其上缴镇政府的利润与政府向其拨款数量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比如Q村一年获得拨款20万,以支付6个人(3人为编制内的,3人为聘请的)工资、年终奖金、福利等等。作为回报,法律服务所的工作重心,由过去以代理诉讼和企业法律顾问为主,转变为政府服务,向社会群众提供公益性服务。

  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调解委员会的关系也很清晰了。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司法所所长担任,法律服务所也参与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但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法律服务所是镇里面的一个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所现在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司法所和司法局,做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不过,法制宣传有一个常设机构,就是普法小组,小组由区委书记、区长和政法委书记等组成,设立一个普法办公室,一直到镇都由相应的一把手来组成。宣传经费是有财政负担的,因为都是一把手来做主,所以对这一块宣传的工作推动的比较大,而不需要依靠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的人员了。另外,D区和上海其他地区一样,设立了一个110联动热线,一般如果有民事案件的话,就会转到我们司法局,大部分都是司法所的人去办理了,也不再需要法律服务所去做。

  3、D区法律服务所在基层社会的角色

  在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的时候,基层政府当时持反对态度,因为改制后法律服务所就不再听从政府的命令了,政府安排的工作也就没人做了。变为收支两条线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之后,法律服务所不再依靠诉讼代理和企业顾问来维持生计,其现在工作的中心是为政府服务,为公益服务。这一体制和职能的转变,使得D区法律服务所在基层社会法律服务体系乃至整个社会控制体系中的角色,在以下三个维度上都发生了变化:

  (1)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政府的关系

  法律服务所现在的主要工作是配合司法所、政治科、综合科等部门,参与信访工作,以维护社会的稳定。用法律工作者的话说,“这个窗口是政府的一个服务窗口,是政府和老百姓对话、交流的一个平台,如果没有这个平台,那老百姓就会直接去找镇政府领导。”这个窗口涉及的问题主要是一般民事纠纷,大多数是因为老百姓有了纠纷不知道该怎么办,比如离婚问题、房屋问题、劳务纠纷等,通过信访窗口就知道了解决的途径,比如离婚诉讼有两种方式,一种协议离婚,协议不行就可以起诉到法院。信访也有是对政府的工作表示不满的,比如说哪个村的领导办事不公等,损害了老百姓的权利,这些案件有些当场可以调解解决,不能解决的就转交有关部门。如果反映的是领导的问题,如果不能当场答复,则要看这个问题看是归哪个领导管。信访中接待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经验性判断,比如有些人完全是基于心理障碍,还有些人反映问题也就是出出气。

  法律服务所从周一到周五都有人换班值班的,他们和专职的信访人员、司法所人员轮流值班。一般百姓有什么事就直接到信访口或法律服务所,有些情况比较紧急的,也可能电话邀请他们直接到社区去解决。一般纠纷都是当场解决了,对于难度大点的问题,过一段时间再给答复。如果认为这个案件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就会把这个案件交给所的某个人来负责办理;如果接待的是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案件,认为这个案件通过调解的途径比较好解决,那我们就会移交司法所或调解委员会来解决这个问题,以避免重复的上访和申诉。N镇的法律服务所还担任居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居委会解决不了的问题会请他们来解决,如果矛盾解决不了而卷入诉讼,法律服务所就接受案件,收取诉讼代理费。

  就法律服务者自己的感觉而言,他们认为,从经济效益上讲,以前自收自支,政府不给一分钱,但能力强的个人每年也能挣一、二十万。现在以公益性服务为主,虽然在经济收入上是少了点,但生活还是要比以前充实了很多,特别是党委和政府的信赖和支持,生存有保障,收入是稳定的,也能感觉到自己的价值,服务了群众了,化解了矛盾,就是维护基层,维护社区。现在政府给我们投资了,也是一种价值的体现。而在百姓的眼里,尽管他们常常被称为“某某律师”,但现在一般都倾向于认为他们就是政府的人,是搞法律服务的。过去一些事情都去找派出所,现在他们更愿意去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认为这里比较公道。

  课题组在与D镇情形不同的一家市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了解到,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他们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两种途径:一是承担法律援助,基于他们脱钩改制以前与街道领导、司法局之间比较熟悉和融洽的关系基础,司法局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安排由他们来做,国家给予每一案件补助700—800元,这类案件律师是不愿意干的,但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这可以算是一笔合理的收入,所以他们对此类案件十分投入和认真负责。二是担任居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虽然改制后司法所已有3个编制,他们领导下的调解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也会聘用一些人进行一些工作,但调委会和居委会也会就一些专业问题来向法律工作者咨询。这样,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不再是机制上的,而是一种基于互利基础的礼让关系-你帮我做一点工作,我给你一点照顾和帮助。这家合伙制法律服务所认为,将合伙改制为事业单位,将已经市场化的实体再回到政府事业单位,是一种体制的倒退,毕竟老百姓对于由政府的部门来解决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是存有顾虑的。

  (2)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政府“收编”后的法律服务所,除了信访接待和法律咨询工作以外,从事诉讼代理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仍然是其主要业务。在D区中拥有5/6个律师事务所的N镇,民事案件比较多。该镇有2个法律服务所,都是全额拨款,据对其中一个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律服务所的调查,诉讼占据了该所业务的70%—80%.诉讼创收的50%用于承担奖金和福利保险,以及聘用无证人员的工资待遇等(该所共11人,有证的8个,可以从事诉讼业务;无证者主要从事信访、综合治理职能等)。

  在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共同占领有偿法律服务市场方面,考察中获得的信息表明:

  A.市场的需求成为法律服务所得以生存的前提,对法律工作者工作范围的地域限制(代理的案件必须有一方是上海人),使他们具有贴近群众、贴近基层的优势。在D区除N镇以外的绝大部分镇,律师仍然不够,与农村地区又比较远,交通不方便,因而当地群众有了纠纷,在当地找法律工作者解决比较近便。现在法律服务所服务的对象大部分是外来的农民工。在律师较多的N镇,收入较好的律师(年收入上百万)一般诉讼案件都比较少,主要是做项目(外商投资),70%的律师和律师业务的70%都是非讼业务,律师们对于婚姻诉讼等非财产案件或小额财产案件不感兴趣。

  B.政策对于法律服务所的限制,在客观上恰恰保护了他们作为一个群体的生存空间。上海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后,纳税标准与律师一样;但国家和各省/市对于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在没有政策倾斜性保护的背景下,完全依赖于市场的自动调节而形成的市场分割。虽然在业务范围上,法律工作者除了刑事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基本上与律师的业务范围相同,但收费标准的限定实际上大致将他们的受案范围限定于非财产民事、行政诉讼和小额财产诉讼,从而自然形成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的相对层次。一方面,争议额较小的案件寻求收费较低的法律服务符合成本收益相适应的经济理性;另一方面,当事人支付能力成为将大部分低收入当事人推向法律服务者的主要因素。D区农村的普通老百姓一年收入是五、六千,律师收费最低行业标准在两千元以上,一个案子下来,一年一半的收入就没有了,因而低收入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所帮助成为被迫却具有现实合理性的选择。法律服务工作者自己也明白,“假若和律师一样的收费,那我们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其中道理让我们想到了出租车调价政策,将高档出租车的价格强行调整到与低档出租车相同的价格,在特定情况下,反而是对高档出租车的保护和对低档出租车的排斥。

  C.熟人社会对于规则的需求和低层次社区对于专业化需求相对较少,为法律服务所的生存提供了空间。即使在上海这样的现代化大都市的边缘,D区仍然保留了熟人社会的风格,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生意”来源主要限定于这一区域内的熟人;律师、法律工作者与法官也都熟人,因此在法律服务者的评价标准上,身份的标签意义让位于个体差异。在熟人社会中,法律工作者作为个体,其自身的业务能力、个人品质和信用直接影响到其自己的竞争力,对于整个群体的影响力相对于依赖于标签的陌生人社会要小。从整体来看,几乎所有的受访者都承认,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比律师要差一些,所以竞争能力要弱一些,但个体差异也比较明显。

  D区受到上海大城市的影响,当事人鉴别能力日益提高,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之间以价格为主要手段的竞争,实际上形成了有利于法律服务消费者的自然分层的市场模块-大的企业一般都会去找律师,而法律服务所面对的都是收入较低和争议金额较小的客户,一般他们接的案子都是律师不愿意接的。也有一些律师年平均收入在10万左右,与法律工作者相差不远。在这个层次上的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确存在某些业务交叉和竞争关系,不过从他们的业务量与年收入的比率来看,法律服务工作者获得10万元的收入需要办理50件案件,而年收入在这个层次的律师一年只需要办5件案件。换言之,律师是靠高收费而营利,法律服务工作者则依靠“薄利多销”而营利。对于经济收入或案件标的在同一层次的当事人而言,如果案件的专业性没有复杂到必须去寻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就比律师有更多优势;而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看,如果没有法律工作者,那么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要么只能付出更高的成本去找律师,要么就只能放弃寻求法律帮助的希望,除非他们的境况达到了法律援助的标准。而在那些对于深谙人情世故才能解决的邻里纠纷和家庭纠纷中,相比这些在企业担任过一定职务、有社会经验、也懂得一点法律知识的法律工作者,那些缺乏生活经验却又“眼高手低”的年轻律师在市场竞争中更容易被当事人淘汰。D区的法律工作者基本上都是自法律服务所成立以来就从事这一行业的中年人,与刚刚从业的年轻律师相比,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业务量都更有优势。

  不过,对于法律工作者这个群体在未来法律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笔者并不象被调查者那样乐观。上海在80年代准入这一批法律工作者之后,一直没有再进行考试和发证,因而目前与年轻律师们构成竞争的法律工作者们,在业务能力上主要是凭借了年龄和经验的优势。然而,这个群体的延续如果以补充一部分由年龄血液为前提,如果对年轻法律工作者的资质要求仍然采取低于律师的标准,那么,正如这些法律工作者们当年没能竞争过他们自己的同龄人一样(同龄人中的优胜者已经成为不再与法律服务所竞争低层次市场的大律师了),未来的年龄法律工作者也同样难以在与自己同龄的律师的竞争中获得优胜。城市地区由于律师资源的丰富和市场供给的充足,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业务中的命运也许不会象农村地区那么“幸运”,随着这些老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逐渐退役,法律服务所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萎缩并最终退出诉讼,只是大约十年的事情。至于小额纠纷的解决,也许建立职权主义的、以当事人亲自诉讼和口头诉讼为特色的小额诉讼司法程序制度,是一种更加合理而现实的路径。

  上海的发展还有有一个可圈可点的思路,就是当资金不再成为发展的障碍时,如何优化社会控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在中国传统上,人们不惜倾家荡产去挽救一位濒于死亡的病人,却不肯投资健身强体;政府宁可花大量的资金修建医院,防疫站却被遗忘在边远的角落;司法制度的主要精力用于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投资公安和建筑监狱,义务教育、心理咨询、社区矫正的投入却相对不足;诉讼制度投主要精力投入于申诉、再审和审判监督,却不注意强化一审程序的功能,审前准备程序形同虚……我们在上海调查时,一位局长的谈话发人深省:“法律服务是预防”,如果我们把法律服务和咨询比着法律防疫站,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好比医院,那么公安和监狱就是法律冲突的火葬场。如果政府用在预防上增加投资,其收效和价值虽然不能用数字和指标那样立竿见影,却能避

  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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