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论文指导 | 经济论文 | 理工论文 | 管理论文 | 法律论文 | 行政论文 | 英语论文
艺术论文 | 农学论文 | 医学论文 | 文史论文 | 教育教学论文 | 论文定制 | 论文发表
论文库分类>>> 点这里访问轻松论文网主站>>>
您当前的位置:轻松论文网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文章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子栏目导航
· 民法论文
· 刑法论文
· 诉讼法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国家法
· 宪法论文
· 土地资源环境法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劳动保障论文
· 商法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法史学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最新推荐
· 世界地缘政治体系与印度...
· 维新与革命:政治选择的...
· 世界地缘政治体系与印度...
· 中国国家安全哲学-政治哲...
· 政治学视野中的公共政策...
· 方法引导下的政治理论[上...
· 格拉修斯原则:基督教二...
· 方法引导下的政治理论[下...
· 国体、国情与现代国家-政...
· 试论我国今后政治发展的...
· 东亚的政治权威与现代化...
· 跨国收养法的概念与渊源...
 热门文章
· 开题报告的格式(通用...
· 怎样写开题报告
· [图文] 开题报告范文1(银行...
· 开题报告范文2(网上...
·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A...
· 开题报告的撰写方法...
· 开题报告范文3(网络...
· 文献综述的写法
· 毕业论文例文评析
· 开题报告撰写的方法...
 相关文章
· 对我国教育量化研究...
· 关于实施中小学研究...
· 中国城市语言研究的...
· 关于毛泽东革命转变...
· 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
· 举步唯艰的法官职业...
· 关于我国陪审制改革...
· 检察业务管理模式的...
· 心灵的撞击——现代...
· 关于加强法院队伍建...
 
[论文定制][论文发表][价格总览][支付方式][购买流程]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7:05:18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法学是博大精深的科学,但其相对自然科学来说,又是一门准科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阶段,法学特别是司法理念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学理论都随着历史环境的不同而产生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是专政的工具,所处理的事务范围无非是打击敌人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在整个国家的动力结构中只是一个非常边缘化的角色,然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却将法院推到了权力的前沿,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聚焦点,当行政权力不再主导经济生活的时候,当法治的合理性、正当性得到越来越深刻的认同的时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过程中,而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权力。

  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员,其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道德水准对社会正义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必须要求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知识,崇高人格和对社会现实有着深刻理解力的法官群体来对法律进行准确的解释和适用,进而调整其作用的社会关系。法官除应具备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它一些特殊的职业要求,即法官的被动性和中立性。但多年来,尤其是在“法官法”施行前,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却一直被忽略了。因此,在当今的中国,建设现代法官制度,走法官职业化之路,是时代迫切要求。

  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困难

  1、全局性的问题。法官职业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只是处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国家2002年确立了司法考试制度,并规定法官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但至今未见出台有关的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制度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司法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宏大系统工程,它涉及宪法和法律的修改及相关部门利益的调整,法院体制创新的问题,因而最高司法机关是不能也不可能进行全局、全方位的司法改革。据互联网报道,2003年“非典”时期,中央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最高司法机关积极行动,但在讨论和论证时,部分法学专家出现了一些过激和敏感的言论,以致这次极不容易起动的改革在中央层面搁浅。因此我国的司法改革是一个渐近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2、地方党政机关对法院进行行政化管理的问题。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司法独立,这种独立不仅指司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单独存在,行使独立的权力,更为重要的是支撑这种机制的一套知识体系亦是独立的,它具有自身运行的理念和逻辑,具有自家独立的语言系统。而在中国当今的司法体制之下,支撑法律规定司法独立的知识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在地方党政机关首长的思维体系中,司法独立的理念没有占据应有的位置,在地方行政首长的眼中,法院只是为地方中心工作服务的工具,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政府可以强令法院违规实施破产,按照政府的意图强制实施拆迁。在地方党政首长的这种知识体系的支撑下,司法不可能展现自己独有的逻辑,造成地方政府对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司法权力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不听话的法院领导随时有受到指责的危险,不得不参加地方的招商引资和选优评差活动。在司法不能展现自己独有的逻辑的状况下,何谈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业化,法官职业化只能是空想。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能完全服从于法律。指望通过最高法院几次教育整顿便可以使法院院长及法官们秉公执行而不考虑地方领导的意志是徒劳的,这是要求他们在做超越人性的事。在法院管理行政化的体制下,法官职业化建设也就丧失了应具备的基础和条件。

  3、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院的地位问题。中央“十六”大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号召,而法治国家要求法院应居于社会关系调整过程的重要地位。我国的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相当边缘化的地位,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要演变成法律问题,这就意味着司法权的影响力不仅及于狭义的法律领域,而应是整个政治权力格局中的重要力量,法院越来越多地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议会立法的合宪性作出判断,而我国的法院至今仍在夹缝中生存,“人财物”等重要生存环节依赖于同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不过是地方党政机关的下属科局而已,并且不是重要的科局,这是因为法院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不会给地方行政首长的政绩添光加彩。因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对法院的地位予以明确,地位明确之后,才可以引发全社会对法院地位的重新认识和定位,只有在人们认识到法院应成为整个国家政治权力格局中的重要力量之后,法官的职业化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其进程才能加快,效果才能明显。而中国的法院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处在国家权力结构的边缘地位,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仍将处在缺少政治保证的环境之中。

  二、法官职业化的改革

  要实现司法公正,重要的问题仍在于制度,只要认真观察,我们就可以发现,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多半是源于制度的缺陷,而非法官的个人品行。当今司法公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人们对所谓的司法腐败表现出强烈的不满,可以说这为法官职业化注入了难得的契机和动力。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化制度,我们认为,下面的几个设想值得考虑。

  1、改变目前司法权实际从属于地方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与行政管辖范围完全重合,宪法规定法院院长以及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财政也完全受制于地方,这直接导致地方法院对地方的严重依赖。甚至在中国还存在企业管理的法院,如铁路法院,森林法院,石油法院等。本来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却变成了从属于并听命于地方或是企业的法院,于是地方法院各为其主,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统一性的依赖,司法的公信力明显下降,以至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该体制弊端的解决,部分学者和法院人士比较热衷于“法院重直领导”的改革方案,这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误区,这种方案虽然改变了法院从属地方的缺陷,但却造成下级法院从属于上级法院的后果,而司法独立的本质应该是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每个法院从行政上应独立于它们的上级法院和地方机关,只有这样才是法院应具备的“人格”。“重直领导”说,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亦是值得研究的,在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其法官的待遇是相当高的,“重直后”,最高法院能否解决他们的高待遇问题,就是解决了,落后地区法院的法官待遇是否应同发达地区法官的待遇一致,这部分资金如何解决。所以这种方案是不可取的。最客观的方案就是在不与宪法和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即在保证改革的合法性前提下,可以从制度上确保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在人事上,法院院长及法官的选任仍由地方组织部门和上级法院负责,然后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程序,但要对法官的员额加以严格的限制。同时以党的文件形式规定地方组织部门和人大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的理由和非经法定程序对法官特别是法院院长进行调整、调动和交流,从而确保其法定的任期。在财政上,按照法官的待遇高于同级公务员的法律规定,及法院物质装备的实际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法院经费数额,交由地方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由行政机关给予严格的执行,即将法院的物质装备和经费在法律层面上给予保证,无需法院再耗费精力到行政机关去谋取。这种作法,将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地方对法院的非正常控制。以上关于法院人事和财政问题的变革,不涉及法律的修改,操作也易行。只有在法院取得了基本的独立之后,法官的职业化和法官追求正义的热情与智慧便会被激活。法院和法官才取得了法律上独立的“人格”。法官职业化才能取得进行操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2、尽快落实法官职级与待遇挂钩。法官的职级已经评定,但始终没有与待遇挂钩,法院法官的待遇仍然套用行政级别,“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待遇适当高于公务员的规定没有实现。因法官的待遇低下,造成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法院很难引进高层次和高素质的人才,再就是留不住现有的高层次人才。另外由于编制的限制高层次人才进不来,而现有的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法官又不想退出法院的两难境地,所以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最高院必须推动有关国家机关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不要因为法官整体的素质低,就不愿提升法官的待遇,这样将造成恶性循环,法官的整体素质随着人才的流失可能进一步降低,只有提高法官的待遇,才能吸引到高层次的人才,只有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素质低下的法官才能逐步丧失审判权或退出法院。在法官待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问题上,最高法院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最高院包括财政部为何不利用从提升法官待遇这个投入较少的手段,来换取司法公正这个最大的价值(回报)呢?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法官高薪,才有法官的职业化。在不违背现行的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对各级法院可在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过程中,对担任法官职务的法官给予相应的补贴,增强法官职业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

  3、改变法官管理行政化的倾向。行政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首长负责任,强调行政首长的个人权威,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在地方党政机关对法院进行行政化管理的模式下,法院的院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迎合和服从地方首长的意志,特别是在工作中,法院院长的潜意识也在支配其为地方中心工作服务,这样就给法官的管理带来行政化的问题。法院为了地方的利益及地方党政首长个人意志的需要不得不以牺牲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司法权威为代价,来迎合地方党政机关,这就迫使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加强了对法官的控制。本来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就不高,监控加强的结果就是法官权力的虚化和内心的失落,加之当事人及律师的鄙视使法官进一步失去责任心和荣誉感,愈加不思进取,不注重学习和提高素质,重大和疑难案件推给院长或审委会就算完成任务,即使事后证明案件判错了,法官也不担责,同时也为部分法官故意误导审委会提供了条件,审委会成了少部分法官逃避责任的有力稻草。由于法官的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处于较低的状态,又导致对法官进行更加严厉监控的正当性。现在法院内部的错案追究制,人大的监督办法的出台,检察院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强,正是法官管理行政化带来的直接后果。在这种形势下,法官的独立意识、中立意识和责任意识无法养成,从而无法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风气,法官的权威亦无法形成。没有法官的权威,就没有司法的权威,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可以说现在已降到一个较低的水准,这就造成中国为何多年来不能产生著名法官、检察官、律师根本原因。纠其原因就是在当今的体制之下,中国法官没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致。因此在改革时应对此问题引起重视,解决的途径就是加强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的职责,弱化审委会的职能,使法官真正成为行使司法权力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法官职业从大从化向职业化的转变。

  4、尽快实行法官员额制。法官员额制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以前没有得到充分的论证和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对法官按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以致法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而法官员额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官的数量由法律加以规定,法官的任命和罢免应依照、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赋予法官弹劾申辩权的制度。通过法官员额制,可为法官抵御非正常的干扰创造条件,法官员额制将从技术层面使法官被免除资格或调离审判岗位的随意性受到限制。由于没有实行法官员额制,造成法官地位不稳定,很容易使那些敢于抵制非法干扰的法官(包括院长)被调离审判岗位或被调离法院,从而使追求司法公正的个人努力变得苍白无力。另外,可以使被免除法官资格的法官获得一个申辩的权力,让那些非正常的干扰暴露在阳光之下,从而约束非法干预行为的实施,在法官和非法干扰之设立一道防火墙,确保法官能够以自己的学识、良心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公正地审理案件。现在各级法院在国家未来实行法官员额制的情况下,可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研究和探讨,并尽快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将审判权赋予少部分具有高尚人格和掌握高深法学知识,并对社会现实具有深刻理解力的法官,这对司法权威的树立,法院公信力的提升极具现实意义。

  营口开发区法院

论文指导 开题报告   论文格式   论文撰写   论文答辩   论文答谢   
经济论文 税收论文   证券投资论文   房地产论文   金融论文   投资论文   财政论文   西经论文   国际贸易论文   计量经济论文   国民经济论文   保险信托论文   地方经济   国际经济   新经济学   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其他   
理工论文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论文   电子通信网络论文   自动化论文   土建水利论文   交通运输论文   化学与化工论文   石油与能源动力论文   机械制造论文   矿业与冶金论文   工程论文   生命环境论文   材料科学与工程   综合论文   
管理论文 电子商务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人力资源论文   市场营销论文   企业管理论文   信息管理论文   旅游管理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公共管理论文   物流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民法论文   刑法论文   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国家法   宪法论文   土地资源环境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劳动保障论文   商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法史学论文   法理学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行政论文 中国政治论文   国际政治论文   管理科学论文   思想政治教育论文   国家行政管理论文   政治理论论文   哲学理论论文   三个代表论文   社工论文   
英语论文 学术英语论文   商务英语论文   科技英语论文   英语教学论文   
艺术论文 艺术理论论文   电视艺术论文   电影艺术论文   音乐论文   舞蹈论文   戏剧论文   美术论文   
农学论文 农艺学(园林,林学)论文   渔业论文   水产论文   植物保护论文   农业基础科学论文   综合论文   
医学论文 医学论文写作方法   基础医学论文   医药卫生论文   临床医学论文   药学论文   特种医学论文   护理学论文   
文史论文 中国史论文   世界史论文   考古论文   文字学论文   语法论文   中国文学论文   世界文学论文   文学理论论文   文艺美学论文   文学评论论文   经典名著赏析论文   新闻传媒学论文   社会学论文   
教育教学论文 语文论文   数学论文   英语论文   物理论文   美术论文   音乐论文   地理论文   化学论文   历史论文   体育论文   思想政治论文   生物自然论文   信息技术论文   德育管理论文   素质教育论文   教学管理论文   综合论文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上一篇文章:中国应建立立法助理制度
下一篇文章:法官文化论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服务电话:020-61131011;020-61131022 转82 投诉电话:020-61131011;020-61131022 转88 传真:020-61131022
电子邮件:paperease@vip.163.com paper@126.com 服务QQ:130008818 130009919
© 2002-2004 轻松论文网 赣ICP备05004673号 网络实名:轻松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