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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全国地方立法综述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7:01:15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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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是立法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一年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区)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03件(含修正案、废止案和法规性问题决定),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373件,占全年立法总数的61.9%;属于经济建设的335件,占55.6%;文化与社会事务的158件,占26.2%;民主法制和人大建设的110件,占18.2%。立法数量最多的是山东省(44件,省本级17件)和广东省(40件,省本级15件)。

  一、2000年地方立法的主要特点

  经济类立法继续占突出地位。各地在立法工作中,继续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把经济立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制定的涉及经济建设的法规超过一半以上。已有10余个省市制定了保护独资和股份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法规。

  社会保障与职工权益立法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福建、辽宁修改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辽宁、福建、黑龙江还相继制定或修改了《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这些新制定法规、决定或修正案的最大特点就是加大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力量,将原由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此外,继1996年广东等8个省市制定《集体合同条例》或《劳动合同条例》以来,去年,河北、四川分别制定了《集体合同条例》,广东、山东、贵州、福建等地制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等方面的法规。这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挥地方和基层工会作用,加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行政法制建设有了新的突破。去年,黑龙江制定了《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云南省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是继1992年《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制定以来的第二部地方行政性法规。这些法规对于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人大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宽。一是对财政预算监督继续深化。一年来,山东、陕西、宁夏、河北、广西、湖南、四川等10个省区市制定了预算审查监督、财政监督和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等方面的条例、办法,浙江还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自此,已有1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监督法规。二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立法起步良好。江西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若干规定》,成为自广东、江苏之后第三个制定同类法规的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的《关于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执行办案时限等规定的决定》是第一个对司法机关具体办案程序提出监督要求的法规性决定。三是机构编制法制建设有了好的开端。继1999年海南制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后,广东制定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将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纳入了调整范围,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在行政机关机构设置中的职权。四是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立法有了进一步发展。去年以来有海南省、珠海市、长春市等3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法规。五是监督内容进一步细化。《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在对政府监督工作范围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和创新。

  人大自身建设立法范围进一步充实。自2000年陕西首次制定《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后,一年来,河北、吉林和安徽也先后制定了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首次将公民旁听省人代会纳入法规内容。自1999年贵州省首次制定《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后,河南省也制定了同类法规。在已有上海等2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信访条例的基础上,黑龙江制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条例》。

  二、2000年地方立法的主要成果

  一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地方特点,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制定了一些具有显著特点的法规。

  1.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重要创新,回答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许多疑难问题。一是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二是给购房者提供全面有力的保护;三是精神损害赔偿不封顶;四是对水、电、天然气、航空、水运、铁路、公路客运、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垄断行业确立了强制性义务,对其不合理收费、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等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对服务消费争议有了比较明确规定;六是向消费者倾斜立法原则具体化;七是强化了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和各项权能。这些规定为国家立法和各地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和重要借鉴,为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国内第一部保护房屋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调整保护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向房屋开发者、销售者购买房屋的消费者;二是因旧房被拆迁与拆迁人调换房屋产权的消费者。这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继1987年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1995年率先出台了《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若干规定》之后,又一次专门立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高度重视。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则是继1998年《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后地方制定的第二部相关法规,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工商登记制度方面。《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作了重大突破,明确规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核准登记;需要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

  3.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工会进行劳动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设立的“地方工会、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方面三方协商制度”、“基层工会与所在用人单位协商制度”、“劳动法律监督书”和“政府对工会报告处理反馈制度”在立法上是一个创新,是条例的闪亮点。

  4.在行政综合执法方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是全国第一个政府综合执法的法规性决定,授予试点区组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实施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由区级行政机关和法规授权的区级组织实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环境保护、水务、公安巡察、工商管理等相关行政处罚。

  5.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立法方面。《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法规,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条例确定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的内容、方式、手段、程序,规定了市政府及其计划主管部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时间和次数,对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对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预防和减少建设项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提供了法律保障。

  6.在人大自身建设方面。《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与其他省市制定的同类法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的形式、程序、内容作了具体细化,对报告时间、审计时限作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报告内容提出意见、建议。报告的重要内容除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以外,还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各类政府基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扶贫基金、住房公积金、环境保护资金)的征集、收支、适用、管理情况;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本级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国外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水、电、煤气、医疗、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标准的调查,对学生、农民及企业等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的调整;华侨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主要江河流域、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和资源环境保护情况;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重大自然灾害,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二是适用范围覆盖全省三级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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