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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诉业务应对加入WTO的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7:01:11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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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入世,给中国的检察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对公诉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检察机关窗口的公诉部门,要主动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水平,深化公诉改革,加快适应步伐,与时俱进采取相应的对策,在入世的考验中立于不败之地。现笔者对公诉业务应对加入WTO提出几点思考。

  一、面对入世公诉业务面临的严峻形势。

  ㈠、加入WTO后,各种涉外刑事案件及新类型的案件多发,这将给公诉业务带来一定的难度。

  1、公诉部门受理的涉外刑事犯罪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WTO规则禁止成员国使用政府限制来控制进出口,要求消除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行贸易自由化,从而达到经济一体化,这将致使人员及商品跨国界流动更为频繁,由此引发各种金融诈骗、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将大幅度增加;黑社会集团犯罪及黑恶势力活动将进一步国际化,犯罪分子有组织地突破国界进行洗黑钱、组织卖淫、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犯罪手段呈现高智商性、高科技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如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信息安全、传播细菌病毒等突现;由于入世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增强,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大量犯罪将被深挖。涉外刑事犯罪的大大增加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带来极大的难度,此类涉外案件在入世前办案人员较少涉足,入世后新类型案件成倍增加,影响办案质量及效率。

  2、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犯罪总量进一步增加。一方面入世后我国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大,外资扩大投入,大量跨国公司、外国企业的涌入,将促使经济流转速度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日趋活跃,各种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旧矛盾进一步激化,“入世”将对中国部分弱势产业产生冲击,国内企业中一些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将被兼并或面临破产,加入WTO后仅农业、机械仪表、汽车行业增加的失业人数就多达1000多万,入世初期的失业率增加等等都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失业人员犯罪数量将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扩张,经济文化交流的增加及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资产阶级的人生观、价值观及生活方式将进一步影响人们的思想和日常工作,一些意志薄弱人员为求享乐铤而走险、采用抢劫、盗窃等犯罪手段、掠取财物,造成刑事犯罪案件总量增加。案件总量增加大大超过办案人员的负荷力,给公诉部门带来较大的压力。

  3、公诉部门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由于加入WTO后,金融保险外汇市场等领域逐步放开,不法分子利用现有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弊端,进行职务性犯罪,且这种犯罪呈大额度、大批量的特点。如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充分利用其自身的职务便利进行犯罪,相当量的行为人还具有极大的投机性和搏彩性,认为利用时间差进行投资,只要钱一赚回,挪用款便可填补,此种动机促进了职务犯罪的增加。此外,WTO规则将削弱政府干预和控制经济行为的能力与垄断地位,但少数掌握经济实权的人一旦犯罪得手,其数额和影响就相当具大。职务犯罪本身审查的难度较大,案件数的增加会给公诉业务带来一定的冲击。

  ㈡、加入WTO后,WTO协议透明度原则对起诉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都必须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开否则不得执行,这表明今后不能再以内部掌握甚至带有密级但属于普遍适用的相关文件来开展执法。这一要求对检察机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起诉书、审查起诉过程公开透明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将有可能向社会公布。由于WTO成员方大多是以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国家,一份法律文书,可能成为判例的依据,对整个国家、国际上的案件起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有的地方采用以政法委协调等方式解决错诉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这势必造成起诉书说理不透、论证不严、法律依据不足,这不仅不利于证明公诉部门有高水平的执法、司法保护能力,更不利于严肃国家法治、有损法律的权威。入世后随着起诉书的公开,对起诉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需要从内容上强化说理,从形式上予以规范。

  ㈢、WTO的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公诉执法观念的更新提出了新的期望。WTO的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是每一个成员国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工作中都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以统一的法律法规,公正和合理地处理国与国以及国内的贸易、服务、知识产权等纠纷,这将有效地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据此,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就必须坚持对不同的主体本国人及外国人犯罪予以平等惩治,对其利益予以平等保护。我国在一些地方“法治化”程度不高,还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的错误现象,公诉干警中尚有一些执法不公、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现象,尤其是整体的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特权思想有待消除,否则不能适应入世后的严峻形势。入世后作为公诉部门的执法者,在个人生活中,应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被动体验法律制度的存在,在执法实践中是以法律代言人的身份主动展示法律制度的存在。

  ㈣、WTO规则和原则的普遍适用给公诉干警的素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首先,WTO规则覆盖面广,专业性很强,加上有些条款只是确定了一个原则或者标准,难以具体操作。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多边贸易体系,WTO的许多规则与我国目前法律规则相矛盾,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公诉干警单一的知识结构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其次,随着律师行业对国外同行业的限制逐步放松,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凭借悠久的历史、雄厚的资本、完善的管理服务等诸多有利因素不断介入我国的诉讼工作。由于外国律师的参与竞争,必然促使我国自身的律师水平“水涨船高”,而作为庭审辩论的对抗方──公诉人,必须正视来自这方面的挑战;最后,中国加入WTO和进入国际互联网后,世界将成为一个巨大的信息资源交流场,这些信息过于泛滥、复杂,西方资产阶级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政治观、人权观、道德观等等都会更多地通过网络进入我国,公诉干警若没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优良的职业道德,将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拉拢腐蚀。

  ㈤、加入WTO后中国呼唤司法公正,公诉部门的刑事诉讼监督迎来了新的课题。入世后国家、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国际交往会比以前更加频繁和开放,审判机关司法的公正与否,已不再仅仅是中国国内的法治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中国能否信守入世承诺和国际形象的问题。因此,加强审判监督比以往更加重要和紧迫。入世后人权保护将受到极高度的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违法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等基本权利的事例时有发生,影响十分恶劣,侦查中实体上、程序上常有违法行为发生。因此,需要公诉部门主动介入,强化侦查监督,引导侦查。

  二、加入WTO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公诉部门必须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WTO规则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公诉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办案效率,树立良好的公诉形象,扎实推进公诉改革,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从容应对WTO带来的挑战。

  ㈠、更新执法观念,积极适应入世给公诉执法工作提出的要求。公诉干警要增强法律主体平等的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大量国外公司、企业、外国人的涌入,使我们的执法对象多元化,片面强调保护某些企业、个人的合法利益或对中国人或中方企业和外国人或外方企业内外有别,将不再适应入世后的执法要求,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因此,在办案中必须树立对不同主体予以平等对待的执法观念,对国内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公诉干警要增强严格依法办案的执法思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案,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不因犯罪嫌疑人国籍或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偏袒,坚决摒弃狭隘的民族主义观念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彻底摒弃因地而异、因人而异的执法思想。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辩证的公正执法观念,在民族利益与WTO“游戏规则”发生冲突时,既要遵守我国入世已承诺的各项协议,又要避免这种规则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㈡、着力提高公诉队伍素质,构筑适应入世的高层次的公诉队伍。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入世后随着WTO规则的普遍适用、涉外案件的大量增加及律师水平的提高,全面提高公诉队伍的素质是势在必行。一方面,加紧培养既熟悉中国法律又懂得WTO规则,既了解经济贸易知识又精通外语,能利用现代化工具办案的复合型人才。公诉干警要全面熟悉并掌握WTO协定、协议及其它国际法的内容和国际通行做法,认真学习证券、金融、贸易等市场经济知识,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研究和消化,提高审查案件的水平。同时,加强对英语等常用外语的学习,做到精通外语,能与国外机构和人员直接交流。在公诉干警中要普及计算机知识,能适用现代化工具办案,把信息网络技术与庭审方式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掌握与适用视听监控系统获取再生证据、固定证据为主要内容的办案智能化多媒体示证系统的使用;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公诉干警的道德建设,要与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和道德修养,在惩治犯罪中,敢于临危不惧,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敢于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贪钱财,不迷美色,只服从法律;敢于肩担正义,为民做主,铁面无私,舍身护法,自觉防止入世后来自各方面的腐蚀和拉拢,正己方能正人,自觉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

  ㈢、深化公诉改革,提高审查起诉的效率和透明度,健全适应入世的工作机制。

  1、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针对入世后刑事案件总数增加,导致公诉人的工作负荷量增大,因此,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尤为重要。普通程序简化审就是指公诉部门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在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的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公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即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加大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案件审理中的比例,可以避免普通程序的繁杂、费时、费力、诉讼周期长的不利因素,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以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办理重大、疑难或复杂的案件,符合入世后对高效率诉讼的要求。

  2、健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入世后要进一步健全主诉检察官制度,这对调动公诉人的办案积极性及提高效率、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大胆放权给主诉检察官,除应由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和事项,主诉检察官有依法作出决定的权利,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建立主诉检察官的办案评价机制、人格评价机制及社会评价机制,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道德水平、廉政形象、律师评价、法官评价等方面为着眼点,对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予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强化主诉检察官的责任感。

  3、完善公诉案件证据开示制度。WTO中的透明度原则,增加了审查起诉案件的透明度,而公诉案件的证据开示,恰恰符合了这个原则,控辩双方在庭审质证前的一定期限内,将自己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及控辩理由告知对方,以便双方有针对性的进行攻防准备,以保证庭审质证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透明度。首先,应明确证据开示的范围,一是有串供可能的案件不宜开示;二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宜开示;三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同意证据开示的,对全案不能开示。同时,对证据开示进行监督,严格规定凡是已经进行证据开示的案件,未经开示的证据不准当庭出示,从而改变了司法实践中审前控辩双方知悉证据的不平等,防止庭审中使用秘密证据突袭,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4、推行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适当扩大实行不起诉公开审查的范围,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侦查部门的意见,并允许关注该案的群众旁听,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增加公诉工作透明度,推进诉讼民主,也利于加强不起诉工作的监督,保护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促进廉政建设,同时,能减少诉累,提高效率,通过公开,公安机关不再申请复议、复核,当事人不去上访、告状。

  5、改革起诉书的制作。起诉书将有可能公开,对起诉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起诉书的质量不仅要接受法院及当事人的评判,更要经得起社会的检验。一是对公诉事实表述应详略得当,对体现犯罪行为本质及构成要件的事实,以及对适用法律起重要作用的事实要叙述具体,而与之无关的则不写,如为事实之间的“搭桥”则可简略概括地叙述;二是无须列举证据并就认定的事实作证据论证。法官庭前审查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庭审中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而程序性审查不是就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具体审查,因此无须叙明证据;三是写明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既包括法定情节,也包括酌定情节;四是在起诉书中应提出量刑建议,这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必要的制约,强化公诉职能,也为抗诉提供了条件和依据。

  ㈣、切实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入世后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是公诉业务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入世后,为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公诉部门必须强化诉讼监督。一方面,大力开展侦查监督,将监督的效果放在第一位,有效减少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现象,不仅要坚持事后监督更要注重引导侦查。通过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积极提出侦查建议,制作《要求提供证据通知书》,制作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以及纠正漏犯漏罪等,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的收集、固定、补充证据,变“亡羊补牢”为“防范于未然”,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此外,要注重纠正侦查人员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审判监督,公诉人在庭审中有权行使庭审监督权,一旦发现庭审出现了违反诉讼程序的事实,便可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从而避免庭审后进行纠正所导致的“返工”和不良社会效果的产生,促使庭审活动合法顺利进行。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认真审查,对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的案件,坚决提出抗诉,提高抗诉的质量和水平,确保抗诉的成功率。通过强化监督,维护入世后的司法公正,树立我国良好的法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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