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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务公开的认识和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7:01:10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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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离开了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由谁来监督?如何维护司法公正?这是全社会关注的重大课题。“检务公开”,彻底解决了检察环节存在的神密感和“暗箱操作”的不规范行为,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这种来自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是检察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有效延伸,也是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有力保障。

  一、推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㈠、检务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民主和法制的进步,尊重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司法公正,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还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司法公正也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制完备的重要体现。如果司法不公正,法治将无从谈起,社会也将陷入无序和混乱的状态。更严重的是,由于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使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受到损害,从而导致公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仰,轻视、漠视、甚至无视法律,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过的:“违法行为弄脏了法制的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制的水源,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祸害更为严重。”

  公开是公正的保证。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从改革、完善检察制度的角度出发,打破检察工作的神秘感,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这里,公开是手段,公正是目的;公开是形式,公正是内容。如果说七八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专政机关与人民群众是此岸与彼岸的隔绝,那么,检务公开就是沟通两岸的桥梁与纽带;如果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党的十五大前夕,人民群众与执法机关是大山的南北两端,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需要盘山绕弯,那么检务公开就是贯通大山两端的隧道。如果说司法机关的活动在较长的时间里是暗箱作业,那么检务公开就是开启这只暗箱的钥匙。例如,在推行检务公开中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最具实质意义的“权利告知”,要求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告知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以有效地使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许多人对刑事诉讼等法律知之甚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自觉履行告知义务,适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更具有特殊意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肩负法律监督机关职责的检察机关就是这道屏障的中坚力量。这是党的重托,人民的期望,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期望和信任之所在。法律监督的职责履行得怎样,不是仅仅看你的队伍形象,素质怎么样,根本的是看法律的公正性是否得到充分体现,即该打击的打击,该保护的保护,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通过检务公开,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机制,使人们呼唤、渴望的公正在司法机关得以实现,人们就会信任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才会支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遵守其判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车轮才能得以不停地转动。

  ㈡、检务公开是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五大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目标模式。全国上下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检察工作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经济发展是总目标、硬任务,原来那种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甚至制约经济发展的陈旧观念和法律体系,都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加以改革。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保护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宏观控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发展,愈来愈要求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自主性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市场经济还是以契约为基础的竞争经济,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此,必须用必要的法律来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及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是检察机关尤其是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部门的根本性任务。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的重要措施。1999年5月10日,高检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检务公开”的原则,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中试行公开审查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合法,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体现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无疑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㈢、检务公开是严明执法纪律,贯彻依靠群众诉讼原则的体现。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十五大报告为我们指明了如何获得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的渠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检察机关而言,依靠群众决不是把案件交由群众去办,而是要求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深入群众,向群众作调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反对“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坚持依靠群众诉讼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力量源泉和基本保证。其次,依靠群众,这也是我们所坚持的唯物主义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唯物史观认为,人民是历史的主人,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再次,依靠群众才能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才能有效地防止发生错误。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证司法公正、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使命,其职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严格执法充分行使检察权来实现。而严明执法纪律是其职能作用发挥的必要条件之一。

  检察机关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全面公开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检察机关的办案纪律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重大案件进展情况等,正是严明执法纪律,贯彻依靠群众诉讼原则的直接体现,对于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从根本上确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均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㈣、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自我加压的行为,是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自我完善。

  从本质上说,法律监督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既然是职权,那它理应受到制衡与监督。检察机关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历史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产生腐败。但在以往的检察工作中,许多人却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一般而言,致使其形成的心理因素有三:一是监督会令“家丑”暴光。二是监督可能使正常工作受到影响。三是监督会动摇执法者的权威性。很明显,这样的心理是落伍于历史潮流的,其产生的不利后果是使检察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缺乏监督保障,也导致对权力的滥用不能有效遏制。因而将检察职权纳入到权力结构的监督制约体系中已刻不容缓。

  接受监督有主动与被动之分,无论执法者是否愿意,执法者在获得职务授权的同时,也就产生了被监督与被制约的义务。在执法过程中,法律设置了诸多环节,以便监督过程的实现。因此有人认为,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上的义务,就是监督的实现,无需节外生枝再提接受监督。实际上,这种被动接受监督是不足以实现监督制约体系的内在价值的,因为脱离了人的主动性,履行接受监督的程序上的义务会变得徒具形式而无实质内容。因此,在检察工作中培养被监督的意识,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接受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机关要不断增强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有关检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报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议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要进一步加强同人民代表的联系,主动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虚心接受人民代表的评议,认真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除了应强化人大的监督作用外,实行检务公开,将检察职权行使的方式与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把检察工作放在群众面前,阳光之下,是完善对检察监督制约机制的另一有效方法。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自己给自己加压力,是检察机关摆正执法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加强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刚性原则,是“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的现实实践。检务公开把检察人员的办案纪律和工作予以公开,包括中央政法委规定的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教育整顿中作出的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等,便于人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使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自警、自省、自重、自尊、自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固然,在检察工作公开化、透明化以后,或多或少会带来一些因外在干预而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问题,但由于检务公开在促进社会监督有效实现的过程中,能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从而能赢得社会的支持和理解,长远看来,更能获得理想的社会氛围,从而更好地实现检察职能作用。

  从实践看,随着教育整顿的开展和检务公开等措施的推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明显减少,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

  ㈤、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自律与承诺,有利于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

  建立一支素质精良、执法严明的检察官队伍,才能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权威性。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是检察工作的当务之急。转变、更新执法观念是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的前提条件。执法观念为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一定时期的执法观念与当时物质生产活动紧密相关并受其制约,且受到上层建筑其它因素的影响。执法观念的发展有着历史的继承性,它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社会存在,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于社会存在。执法观念在执法活动中起着引导作用。执法观念的这种作用是通过主体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的认识、评价和选择实现的。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努力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政治稳定,保障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几千年封建人治的传统意识沉淀,“十年动乱”极端思潮泛滥以及长期以来单纯计划经济形成的思维定势,检察干警的执法观念难以避免地存在许多幼稚、僵化、滞后之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人们的价值标准、思想意识道德观念都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人们的法律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举报意识明显增强,而且对铲除腐败,打击犯罪的愿望也日趋迫切,寄予检察机关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如果检察机关不迅速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就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在这种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立足实际,敝开大门,通过开展全方位的为民服务,深入、主动地接触和联系群众,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最迫切的、最急需的问题,又让群众充分了解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这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对于促使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检察人员两个素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务公开后,对严格执法要求更严了,过去的习惯用法不顶用了,逼着你要去学习侦查策略和艺术,研究犯罪心理等等,对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在检务公开过程中实行的“权利告知”,也是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摒弃粗暴、野蛮办案方式的重要举措。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权利的同时,对检察人员自己也是一次法律的再学习和再教育,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清醒地认识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作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而不能侵犯这些权利。

  二、对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考

  实践已经证明,检务公开是彻底根治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一剂猛药,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沟通的一把金钥匙,是各项检察事业的龙头,那么,检察机关应该怎样更好地使用这把金钥匙?怎样紧紧地抓住这个龙头?如何使公开的内容更加具体、更加明白,面更广,渠道更畅通?怎样在形式和具体内容上进一步完善它?如何使它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使检察工作让更多人了解、理解和支持呢?199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使检务公开有了指导性的文件。笔者拟就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从以下几方面略陈管见。

  ㈠、提高认识,增强检察人员对深化检务公开的现实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世纪之交,机遇与挑战并存。改革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征,实践证明,改革同样也是检察机关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的基点。应该认识到:不改革,检察工作就没有出路;不改革,检察事业就不能发展;不改革,检察机关就没有活力;不改革,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就难以完善和发展。检务公开还是一项新生事物,是由群众的首创精神形成,然后自上而下推行的一项检察改革措施,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需要,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大措施,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公正执法,加强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目前,检务公开的许多内容群众都已知晓,而个别检察人员还停留在“检务公开就是法制宣传”的表层认识上,这无疑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成为深化检务公开的重大障碍。检察机关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使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的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使他们的思想认识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这样,才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各自的具体工作中时时抓紧抓好,深化检务公开工作。

  ㈡、健全机制,使检务公开真正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去

  深化检务公开强调自觉性,也要用一套组织措施和规章制度作保证,使两者有机起来。许多检察机关在实行检务公开过程中,只是由政工、办公室或研究室兼顾负责,实践表明,这种多部门参与的状况容易造成责任分散,不利于深化检务公开。笔者认为,为了使检务公开不流于形式,应当挑选精通检察业务、政治责任感强、对群众有深厚感情的人员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办事机构,并赋予这个机构足够的权力,专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督促落实以及对推行检务公开后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的问题和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保证检务公开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取信于民。为使各部门重视检务公开,可以把检务公开纳入领导的岗位责任制。另外,还应建立健全四项制度作为保证。一是汇报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检察工作,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机构等通报检察工作,向发案单位、系统、部门通报及发送检察建议;二是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各部门检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三是定期评议制度,组织有关人士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映;四是奖惩激励机制,结合半年、年终总结,进行奖惩兑现,努力形成人人落实检务公开的生动局面。

  ㈢、上下联动,积极营造深化检务公开的良好外部环境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实践证明,检察工作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争取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另外,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别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检务公开作为一项新的检察改革措施,与社会的接触面大,触动的层次深,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多向党委、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多方倾听和采纳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纠正检务公开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可以建立人大及人大代表监督具体案件联系制度,对贪污、贿赂、渎职等在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刑事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诉,出庭公诉等阶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既能促进公正执法,又能增进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特别是检务公开的理解和支持。

  加强宣传是检务公开在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产生作用的基础。在组织检察人员走街上市搞好现场宣传、咨询的同时,要注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扩大检务公开的影响,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检务公开的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社会群众查阅、咨询检务公开的内容,促使社会各界都来关注并支持检务公开活动。

  ㈣、突出重点,形成检务公开与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良性互动的态势

  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论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各种矛盾中都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影响事物发展的是主要矛盾。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内设各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每个部门都要落实好,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也要看到,只有抓好关键部门的落实,检务公开才能真正落实,并逐步完善发展。笔者认为,当前必须抓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反贪、法纪、控申、民行等部门检务公开的落实,因为这些部门与社会和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所肩负的职能是群众比较关注的社会热点,所以检务公开的受众比较集中,效果更好,更能取得群众的信任,群众也就会更加支持检察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后,群众的举报热情普遍高涨,举报线索的数量和质量均明显上升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在当前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作代理人、辩护人比较普遍的情况下,还应注意把检务公开融于支持律师工作,做到尊重律师职业,保障律师执行职务。律师是一个法律专业水平较高的群体,通过检务公开主动接受律师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将更直接有效地促进检察机关的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业务水平走上新台阶。

  检务公开的内容上也应突出重点,除公开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性质、管辖范围、办案程序、所办理的各类案件及罪名、立案标准以及阶段性部署、重大活动等一般性内容外,应重点公开告知事项、立案不捕、不诉、民事抗诉、刑事抗诉、申诉、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特别是要实行“权利告知”,这也是高检院制定的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中的核心内容。实行“告知”义务,是在法律实施中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将对整个法律监督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实践证明,只有突出重点,才能使检务公开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并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中起到龙头作用。

  依法治国,厉行法制,是中国现代化必由之路,然而法治并不仅仅是个口号,检察机关要继续深化检务公开,不断完善自己,发挥国家法律监督部门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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