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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6:59:38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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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在法治化的进程中,都会采用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律移植。我国的法制建设(当然包括司法改革)过程中也较多地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这不仅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在实行法治中的先进性,更主要还在于作为一种社会统治实践,司法体制或司法制度有其普遍性的规则和原则。在工具理性意义上,各国司法体制或司法制度彼此借鉴的可能性较大。”①这种办法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得到了“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的肯定。此种作为各国法治进程中普遍采用的方法,被实践证明是完全可能也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制度的建立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法治进程及司法改革的成败并不是由制度的引进和建立所能决定的,起决定作用的应当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并健康生长。这是因为制度容易抄袭,而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和生长却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没有现代司法理念作为土壤,移植和建立的制度不会长久,更不会开出鲜艳的花朵、结出丰硕的果实;而有了现代司法理念作为基础,则会更容易地选择到与此相匹配的先进的制度,并能体会到其中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因此可以说,不讲现代司法理念而高谈法治和司法改革的,就如同成语“皮之不存,毛将附焉”所表述的意思一样。那么,如何才能建立起现代司法理念并使之成长壮大起来呢?法院的现行工作如何为之起到促进作用呢?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理念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②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首先,每一种司法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司法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司法活动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司法改革的成败。

  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司法之内,成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司法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司法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同时,司法实际运作是否符合司法制度设计的要求,也取决于司法人员是否具有制度所要求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否实现现代化,不仅取决于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是否具有现代化,而且还取决于司法主体是否具备了理念的现代化。由此可以认定,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必须相匹配才是和谐的。司法理念让人不可忽视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它构成了社会与人对法律的全部感情,社会接受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相应地形成什么样的法律的主流意识,进而基本上可以决定法律行为是什么样的。因此,司法理念是法律社会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和生长,实在是不可以轻描淡写的。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和生长之影响因素分析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到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并同步发展的辩证关系,实际上两者是同一的,法制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司法理念必然也走向了现代化,司法制度要实现现代化,司法理念必须首先实现现代化,没有现代司法理念指导的司法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现代司法理念有如此之重要作用,促使我们必须对其建立和生长的影响因素作一个积极的探索。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因素

  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现代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司法制度是在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特定环境中存在的,因此,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不可能离开社会的诸多因素孤军独行,它是在与社会各种因素的互动中逐步实现现代化的。影响和制约司法理念现代化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发展因素

  物质决定意识。司法理念的现代化过程就是司法运作的理念和价值观趋向现代化的过程,同时又是司法制度趋向理念化、现代化的过程。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实际上亦即司法制度的内涵中现代化因素不断生成和增长的过程。而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理念则是一个国家法律思想、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内容和范围必然受制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即生产力发展水平。

  生产力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落后、文明与愚昧的根本标志。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外显为相应的物质财富,这就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这一发展成果对特定的上层建筑包括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司法理念自然涵盖其中。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传统性和落后性的因素还占相当大的比重,国家的司法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及初步发展的阶段,这就决定了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离系统化、科学化和完善化仍有相当大的距离,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因素还比较少,还有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

  2、政治和制度因素

  一个国家和社会在受到专制的统治之下,思想束缚于传统的观念之中,则国家和社会的许多活动受到禁锢,人们的思想尤其不自由,行动上不能自主选择,思想和行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国家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现代司法理念更是无从谈起。

  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全是现代司法理念生成的前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提出印证了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健全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西方的历史经验证明,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都是民主政治背景下的产物,中国司法制度近代化遭遇挫折的历史教训证明,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只能孕育人治式的理念,而不可能生成现代意义的司法理念。要实现“法制国家”的目标,实现由传统司法观念向现代司法理念的转变,必须要由民主政治制度作为基础。

  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传统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治制度影响颇深,虽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迫使政治制度趋向民主化,但由于传统的影响,民主政治制度更多地体现在理论或制度的构思上,在司法活动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如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问题,已是多年来司法改革中常常涉及到的问题,但它们要得到解决却是困难重重,面对这些实际问题的无奈已成为众多理论界和司法界人士的共同感受。

  3、文化因素

  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司法制度本身及司法活动中所蕴含的观念和主导价值观,是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文化又必然地受到整个民族和国家的整体文化的影响。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传统法律在观念上强调礼主刑辅,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公权异常发达,且强调权力的暴力成份,无视私权的存在,这一传统延绵几千年而生生不息。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出现了法律虚无主义和极左思潮,“彻底砸烂公检法”使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付之东流。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无法可依已成为历史,但礼治文化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法律还没有必然地成为调节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真正地树立起来,政策、道德风俗、习惯时常代替和行使着司法的功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传统的观念在司法中大行其道。如审判活动行政化问题,法院不仅在外部即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上依附于行政机关,法院的人、财、物供应也仰赖于行政,而且在内部管理体制方面也仿行行政建立起了一套上、下级关系的权力架构。

  (二)西方现代司法理念对我们的影响

  现在我们谈起司法改革,往往会大量地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作为司法制度来说,我国还是有的,我们需要做的是在引进时进行扬弃。但我们的司法理念是否有呢?许多人对此表示怀疑,提出了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中国的司法制度真的有“理念”吗?④其理由是我国在司法建构和改革过程中,往往显得理念准备不足,甚至完全没有经过理念上的论证,在司法制度建立之后,亦没有对其内在理念进行系统阐述。这种观点或许过于极端,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每当面对西方司法理念博大精深的体系时,我们常常不得不承认自己理念的贫困,心悦诚服地接受西方理念体系。⑤这种现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是深有感触的。事实上,我们现在所理解的现代司法理念,几乎都是从西方的司法理念移植而来的。可见,西方现代司法理念对我们的影响之大。

  不可否认,当我们考察西方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对我国社会的冲击和影响时,就会发现,这一冲击无疑是引起中国司法制度变革和司法理念更新的重要动因之一。我们现在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司法独立、诉讼证据制度等等方面的司法理念,许多都是从西方国家移植来的,有的甚至是全盘照抄、照搬,并通过司法改革转变而成为我国司法制度、诉讼程序和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所占比例相当大,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移植对于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现代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是西方现代司法理念冲击的积极方面。另一方面,司法理念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及司法活动变革的过程,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国度内,这一进程的动因和后果都是各不相同的。如同在欧洲大陆的英国和法国,同属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两国仅相隔一条英吉利海峡,但两国的司法制度却是不同的,一个属英美法系,一个属大陆法系,其原因就在于两国历史发展的轨迹不同、社会的民风习俗的不同而导致的。由此类推,我国司法理念现代化的进程,并不是由西方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冲击就可以自然形成的,民族的传统、国家的制度必然会影响司法理念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法典的解释和适用不一定非要借鉴其他国家对现代法典的解释和运用,甚或受其重大的影响,应当谨记的是,它们是中国的法典,是适用于中国人民的,规范中国人民生活的。进而言之,现代法律制度不止是由权威的法律规定和权威的技术组成的,也是由为人民所接受的权威理论所组成的;换言之,这些权威理念即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中为人民所接受的图景,它是选择法律推理方式、解释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标准和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起点。”⑥因之,我国现代司法理念应当是在西方现代司法理念的冲击和我国内部存在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条件、传统文化的发展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而不是由单方的条件所决定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我国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趋势,无疑是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现代司法理念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种符合司法本质和司法内在要求的体制调整就是一种进步,也必然有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但单纯的制度建设和调整并不能消除制度运作中的所有问题。因为法律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包罗万象的,法律制度也不是僵死和教条的,这就要求制度运用者必须要有相应的观念意识。⑦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司法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以先进的司法理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1、信仰法律。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在现代社会里,法官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被当作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法官能否担当起这个重担,首要的问题是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是否过关,其次才是法律学问和技术的掌握程度。信仰法律是一名法官公正司法的基础,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如果作为执法者的法官都不信仰法律,那么司法理念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更无法促使社会大众也对法律有所信仰,法制现代化岂不成为一种天方夜谭式的神话。

  2、崇尚公正的理念。公正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中均是唯一的目的和最高价值。只有牢固地树立类似的信条,司法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意义。司法公正虽然需要直接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程序来实现,但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司法理念又严重制约着司法程序应有功能的发挥。在众多的现代司法理念中,公正应当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因为公正的理念是司法尊严、司法民主、司法正义、司法效率等理念的基础和条件。尤其在当前司法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法官的公正理念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自由裁量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法官进行司法活动的精神和灵魂。

  3、推行民主司法。民主司法就是强调司法活动的透明度,让人民更多地参与到司法之中去。首先,让公民成为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如完善、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他们对司法活动有一个亲身的感受。其次,让公民参与到司法改革之中来。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是否可以引起社会大众的共鸣,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公民直接参与度的大小。因此,国家应创造条件让公民积极参与司法改革,通过有普通公民参加的司法改革听证会、研讨会,主动听取公民的要求和呼声,在司法改革的理念、方向、进程和实施等方面,都要将公民的意志贯穿其中,以维护公民的利益。第三,主动接受公民的监督,听取他们对司法改革的评价和要求,司法机关也可借机宣传和推广现代司法理念,使之为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作出贡献,也为司法改革向广度、深度进军打下坚实的社会和舆论基础。

  参考文献:

  ①顾培东著:《中国司法改革的客观思考》,发表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12页。

  ②③④⑤范愉著:《现代司法理念漫谈》,中国法理网www.jus.cn,2004年4月20日点击进入。

  ⑥[美]R.庞德著:《以中国法为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王笑江译,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79页。

  ⑦张卫平著:《体制、观念与司法改革》,发表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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