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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债务巡回法庭的探索与实践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6:20:52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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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0月28日,经有关部门批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在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正式设立了小额债务巡回法庭,专司小额案件的审判。小额法庭成立两年来,以其简便、快捷的鲜明特色,高效、廉洁的作风,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赞誉,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改革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今年初,该法庭被海口市委、市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光荣称号。

  一、设立小额法庭,开展小额案件的审判,是人民法院改革的现实需要

  审判任务的繁重与人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案件积压、诉讼迟延的问题相当严重。一方面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尤其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迅猛增长,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诉讼标的金额越来越大,案件审理和执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相比之下,法院受编制所限,人员的增加甚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机制本身的缺陷,法院内部没有专设解决小额、简易纠纷的机构和人员,简易程序、督促程序等诉讼法律程序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海口市作为大特区省会城市,人民法院面临的案件多、人员少、任务繁重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大量的小额民事、经济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法院权威公正的形象。如何推进审判改革,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成为人民法院改革的迫切任务。

  二、设立小额法庭,开展小额案件的审判,符合国际国内司法改革的趋势

  与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相适应,我国国内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对简单、小额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判方式的改革也进行了各种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审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举措。所谓“繁简分流”,就是在民事案件立案后,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采取合并同类项的方式,将简单的案件筛选出来,集中由少数几个固定的法官审理,通过简化审判程序,减少不合理的工作环节,加快审理速度,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这一做法效果较为突出,在国内影响较大。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1993年开始,就在全省各主要城市设立了小额钱债法庭,专门受理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有些地区以标的5万元为限,有些为10万元以下),适用简易程序、尽可能以最简便快捷的方式审判,成效十分显著。尽管各地的作法有所不同,但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就是如何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挖掘人民法院自身的潜力,优化审判机制,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真正做到简易案件的审理快起来、复杂案件的审理细起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法庭的设立及其基本情况

  正是在这一形势下,1998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区法院设立小额法庭的设想,作为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同年6月份组织了市区两级法院有关人员赴广州、深圳等地进行了考察学习,10月28日首先在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成立小额债务巡回法庭。半年后,根据市中级法院许前飞院长的指示,法庭迁往市中心挂牌办公,以更加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目前,该法庭是全省唯一的一个小额法庭。法庭设于海口市金贸区金龙路,与市公安局相邻。人员配备6人,含负责人1名、审判员2名、书记员2名、打字员1名。小额法庭依法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本院有管辖权的简单民事、经济债务纠纷案件,不受民事庭、经济庭关于案件分工的限制。法庭“工作暂行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受理案件的类型: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追收贷款案;

  (2)民间借贷案;

  (3)追收结欠货款案;

  (4)追收房租、水电费、电话费或物业管理费案;

  (5)追索劳动报酬案;

  (6)追索承揽加工报酬案;

  (7)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案;

  (8)损害消费者权益案;

  (9)不当得利案;

  (10)其他简单的,有给付内容的债务案件;

  (11)当事人对超过10万元数额的部分愿意放弃追索权的上述案件,小额债务巡回法庭也可受理。上述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外,本院所有支付令案件也统一由该法庭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额法庭的实质就是一个基层法院内专设的集中审理诉讼标的金额较小的简易案件或性质较为简单须速审速结的支付令案件的专门机构。其工作要充分体现简捷、高效、公正、便民的原则,使这些简易的案件能得到集中的、快速的处理,防止案件积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四、工作的成效及几点经验

  小额法庭自1998年11月9日正式受理案件,至2000年10月底止,共受理案件611件、标的2151.15万元,已审结561件、标的1942.91万元(其中1999年受理案件355件,审结351件,结案率98.9%)。

  此外,还受理支付令案件60件,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24件,标的1510.21万元。已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493件,占88%;适用普通程序的68件,占12%.结案方式:在已审结的561件中,调解、撤诉的243件,占43.3%;判决的292件,占52%,其它(移送、驳回起诉等)26件,占4.6%.受理案件的类型:在全部受理的611件案件中,买卖纠纷的210件,占34.4%;借贷案件174件,占28.5%;承揽加工费案件53件,占8.7%;上述三类案件所占比例超过了全部收案数的70%,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已审结案件中,上诉57件,仅占9.3%,二审已审结36件,其中维持原判24件,部分改判7件,发回重审3件,二审期间撤诉2件。

  1.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突出“简便、快速、高效”的特点,提高办案效率。

  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就使大量的小额债务纠纷或性质较为简单的案件,能够在一个专门机构审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不需与其他普通案件混同,要先在立案庭审查立案、送达,然后移送民庭或经济庭排期审理,从而缩短了办案周期,简化了诉讼环节,使简易的案件得到集中的、快速的处理。我们采取了以下一些作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快立、快审、快结:

  -立案。立案由法庭专人负责审查。原告可口头起诉,审查人制作口头起诉笔录后由原告签名确认即可。小额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为普通老百姓,且极少委托律师代理,他们对诉讼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庭为此特别设立了法官值日制度,每天由一名法官值日,负责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并辅导当事人书写书状、完备有关诉讼手续等,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送达。立案后,承办法官可当即通过电话口头通知、传唤被告;被告到庭后对当即开庭无异议的可当即开庭审理。这种情形下案件便可得到最快的处理。如原告麦彩霞诉被告刘小燕商铺转让费纠纷案,原告于2000年6月2日起诉,当天立案,原告于6月5日交纳诉讼费后,法官当即传唤被告到庭,被告当庭表示愿与原告协商履行债务,第二天,被告便向原告支付了转让费2000元,原告撤诉。前后仅用了七天时间。

  对无法当即传唤或传唤不当即到庭的,法庭立即确定开庭日期,在三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一并送达被告,一次性送达,节省了人力和时间。如原告韩汉明诉被告褚正强房屋租赁纠纷案,2000年6月19日起诉,当天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被告拒不签收,法庭依法留置送达,并确定双方于6月22日到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当庭履行了债务,前后仅用了三天时间就解决了纠纷。

  -审理。法官可到被告所在地或双方认可的地点巡回审理。庭审的方式也以从简为原则,开庭的次数尽可能以一次为限,不受民诉法第124、127条规定的限制,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需将双方认可的意思表示记录在卷即可,不必再拘泥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等程序,直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对纠纷的解决进行辩论、当庭宣判。对能够当场结清的,可当即作好笔录就能结案,不需再另行制作其他法律文书。如原告林春莲、陈瑞萍、李梦玲诉被告海南巴黎之春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务费纠纷三案,由于案件的性质情节都一样,只是原告主体、劳务费的数额各不同,法庭立案后当即由一名法官一并审理,在同一时间开庭。庭审中被告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法庭直接制作了笔录,三个案件一并得到了处理,被告在法庭限定时间内清偿了债务。象这样的案件通常称“批量案件”,常见于某些大商场、酒店拖欠供货商货款、某些机构或包工头拖欠他人承揽加工费、劳务费等案件中,如乐普生商厦、新天地货仓商场、长升大酒店、友谊商场等,都出现这样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起诉就是一批,采取这种作法,一次开庭就能解决一批案件,而且往往能够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都较满意,社会效果很好。

  -审限。简易程序的法定审限是三个月,但法庭要求应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从实践中看,绝大多数案件都作到了这一点。无一案件超审限。

  -上诉与执行。根据海口市中级法院的内部规定,小额法庭审结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上诉由中院民庭审理,民庭应在一个半月内审结。生效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本院执行庭指定专门小组执行,执行期限三个月。从1999年审结生效的案件来看,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仅93件,占全年结案的26.5%.这说明,绝大部分裁决书得到了自动履行,小额法庭定纷止争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下放审判权,简化审批环节,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

  巡回审判、当庭宣判、快速处理纠纷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审判人员必须享有充分的审判权,减少案件层层审批的环节。小额法庭结合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彻底下放审判权给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除了立案由庭长审批、财产保全和支付令由主管院长审批外,案件的其他裁决文书均由独任审判员签发,真正实现了法官的独立审判。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明确法官的责任、增强法官的能动性、提高办案的效率。

  3.制作统一格式化的、填写式诉讼文书。

  某些诉讼法律文书,如各类通知书、裁定书、支付令等,事实比较简单、格式比较统一,不需进行过多的论述认定,法庭尽可能设计制作统一的、格式化的、填写式的法律文书,办案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需要当即填写签发,不需每一份都另行制作打印,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当事人。

  五、完善小额法庭审判工作的几点意见

  1.扩大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解决法院案件多、人员少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出路之一是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已成为当前诉讼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共识。小额法庭作为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案件的专门机构,理应在这方面有所作为。根据民诉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一规定失之笼统,实践中不易掌握,造成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模糊等种种问题,简易程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各地法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0日《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采用排除法,列举12种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除此以外全都适用简易程序。这12种案件是: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

  (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

  (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

  (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

  (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

  同民诉法第142条的规定相比,北京法院的这一规定,比较具体、明确,更可取的是有了一个界限,即除了这12种情形,均可适用简易程序,使其适用范围扩展,案件的审理自然会大大加快。笔者认为,小额法庭的受案范围,除了按照标的金额划分、即现有的规定10万元以下的案件外,尚可借鉴北京法院的这种作法,即明确列举如上列的12种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小额法庭不宜受理外,其余的都可受理。

  2.审判程序简化的问题。按照民诉法第13章“简易程序”的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要求一定要给被告留有答辩期。民诉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法院“可以当即审理”;第144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这些规定,已经明确了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必受普通程序15天答辩期的限制。但是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形,被告作为债务人,为达到拖延、“赖债”的目的,常提出要求法院给予15天答辩期。例如原告海口春蕾塑料厂诉被告海南乐普生商厦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案情十分简单:供货商(原告)向被告商场供货,货款结算后被告长期拖延未付,诉至小额法庭。法庭立案后当即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要求次日开庭。被告签收后并不对实体问题作出答辩,而是书面向法庭提出要求给予15天答辩期,未果,开庭当日拒绝出庭,法庭缺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被告以程序违法为由作出了上诉。

  这种情形在法庭工作中是常常遇到的。笔者认为:若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实际参加了诉讼,毫无疑问法庭可当即审理、判决;若被告拒不到庭,为保障其答辩权,则仍应给予其相应的答辩期。这时被告的答辩期以多少天为限,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有人主张简易程序未作规定的就应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即15天。这种说法并不符合简易程序的立法意图,亦不科学,已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征求其所需答辩期限的意见,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所以,简易程序的答辩期可少于普通程序规定的15天,只要符合一般情形下被告能够作出答辩的时间就足够了。实践中没有特殊情形的话,一般规定为5天。当然,这个问题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

  3.关于诉讼文书的简化问题。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简易程序的属性,法院的诉讼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都可进一步简化。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34条规定,“判决书之事实及理由得合并记载其要领。”“法院宣告判决时,将判决主文,所裁判之诉讼标的及其理由要领,记载于言词辩论笔录中,不另制作判决书,其笔录正本或节本之送达,与判决书正本的送达,有同一之效力。”借鉴台湾的作法,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均可简化,只叙述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的要点就可以了,而且事实理由的要点可以合并叙述。另一值得仿效的是美国加州小额法院的作法,即采用表格记载和裁判的方法。法院制作表格,列明当事人姓名、身份及基本情况,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的要点,法院的裁决及送达。审理中根据裁决结果当场填写签发,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可送达(姜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461页。)。总之,这一工作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在符合法律规定,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下进行大胆的探索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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