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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几个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6:19:04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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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司法警察队伍在组织建制上日臻完善,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基本上改变了以往无司法警察队伍建制或建制不规范的混乱状况,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上也得到很大改善,从而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日常保障。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作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的正规化警务训练,一直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这一薄弱环节的存在,影响着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向现代化迈进的步伐,制约着其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从现实情况看,造成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薄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笔者就此作些探讨。

  一、正规化警务训练铸就的司法警察队伍是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司法警察是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辅助和保障作用的法律职业人员。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以审判工作为核心和服务对象,司法警察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官一样,都是法院司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职能角色来看,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队伍,肩负着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和参与执行、协助执行等其他重要任务。从法治社会所遵循的专业化分工规律看,在现代化的法院组织结构和法院职能中,现代化的司法警察队伍须臾不可或缺,它是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首先是司法警察工作面临视野的拓展和领域的延伸。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也将面临一些新型的工作任务,如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开庭、重大执行活动和应付突发性事件等,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积极参与。而面对入世条件下新的审判方式,司法警察工作领域还将进一步扩大,司法警察工作的视野必须进一步拓展。其次是司法警察队伍面临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压力。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工作对象和工作环境等的特殊性,其业务素质相对人民法院其他人员而言也有着特殊要求。作为人民法院重要组织力量的司法警察,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加强正规化训练,不断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增强队伍的战斗力,以顺利履行日常业务职能和应付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如对在押人犯逃窜等突发事件的防范,对群体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置和控制等),是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也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一项艰巨的任务。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授予司法警察警衔仪式上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抓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司法警察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充实加强司法警察力量,搞好正规化训练,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纪律严明有坚强战斗力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是制度规划、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的结合,三者缺一不可。所谓正规化警务训练,是指以“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为指导,保证充分的训练时间和司法警察参训比例,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与司法警察业务密切相关的训练科目的规范化训练模式。正规化的警务训练对于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业务素质与执法水平的提高、保持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是建设现代化司法警察队伍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当前制约法院司法警察警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几个因素

  正如前述,司法警察的正规化警务训练是提高警员素质,保持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的重要途径,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法警的正规化警务训练也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直接影响着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使其很难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保障工作对司法警察所提出的要求。对此,一些法院虽然给予了高度关注,也曾进行过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尚无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综合来看,当前制约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机制不完善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中,除了少数基层法院对法警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司法警察还没有进行编队管理外,大部分法院已经对司法警察实行了编队管理。但是在一些人民法院中,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机制尚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法警队伍在进人方面把关不严,标准不一,致使司法警察队伍警员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这一现象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司法警察任用条件严重相悖离(这一现象在基层法院比较突出),从而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带来了难度。就目前而言,现有法警队伍存在着警员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较差、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在结构和质量上难以完全适应审判保障工作需要的被动局面。另外,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即既受本法院领导又受上级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领导。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司法警察基本上是块块主义,各自为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训练要么疏于指导,要么指导流于形式,这也是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不能正规化和系统化进行的原因。

  (二)司法警察警务正规化训练的机构与设施不健全

  没有专门的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机构和健全的警务训练设施,是直接遏制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重要因素。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系统没能设立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专门机构,致使许多法院对司法警察只能是“自用自训”,这使得大多数法院的法警训练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严格正规的训练规划与方式,导致警训具有分散性、临时性和非系统性。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很多法院法警训练经费不足,或根本就没有这项开支预算,或者是虽有训练经费但不能做到专款专用,这些都造成了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很多法院司法警察“有警而无训”、“有训而无果”或“有果而不终”。比较常见的情形是,虽然也有不少的司法警察在入警前进行了岗前培训,但上岗后苦于没有训练条件和经费,业务技能和警务专业知识长期得不到更新与滚动提高,自然很难适应司法改革中的人民法院审判服务保障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

  (三)用警与训警之间存在着矛盾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多元化,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也日趋加快,人民法院正在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职能机构,其审判与执行工作也日趋繁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受案数量统计报告,在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队伍人员数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所受理和解决的各类型案件总数却呈持续上升的发展趋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日益繁重,使得各类型案件对法警的使用频率和使用广度也在急剧增加,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司法制度锐意改革的今天,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的服务职能不断拓展,警务保障任务也日趋繁重,自然而然便形成了审判工作用警不断增加和警力有限之间的矛盾,于是便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即司法警察队伍“绷紧神经”保障了审判用警的需要,却不再有充分的时间对队伍自身进行正规化的警务训练。因此可以说,用警与训警之间的矛盾也是制约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重要因素。

  三、解决目前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所面临问题的对策

  如何搞好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警务训练,是各地法院司法警察同行一直以来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在这一问题上,不少人民法院和法警工作者对此也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作出过不懈的努力,编写了不少有关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方面的教材。如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司法警察训练教程》、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写的《司法警察必备》等,这些教材内容详实,理论联系实际,为司法警察警正规化务训练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操作规范。但不能否认的是,法院司法警察的正规化警务训练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要切实搞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除了上述操作规范的制定外,还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优化司法警察队伍完善管理机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或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25周岁,科级不超35周岁副处级不超过45周岁。以上是现有法律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等,对司法警察任用所做出的严格规定,这些规定是对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建设的重要规范保障。根据该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而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将很难适应司法警察的工作,更无从谈及正规化的警务训练了。所以,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对优秀复转军人、警校毕业的优秀学员和具有相关技术专长的优秀人员优先选用),杜绝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法警队伍,纯化司法警察的来源,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是解决好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的一个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采取的是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除受所在法院领导管理外,其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也是其领导者。根据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在警务训练方面应以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为主,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下级司法警察的纵向领导职能。这样有利于组织一些大型的系统化的警务训练并及时传输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发展等的有关信息,充分利用有限的警训经费,有利于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系统化正规化程度的提高。

  (二)建立专门警训机构和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基本上是上岗或者入警时借用他人场地进行简单的培训。由于条件的限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很难进行系统化正规化的警务训练。而在领导岗位上的司法警察中,许多没有经历过严格系统的业务训练,一般是调入法警队后即开展司法警察工作,这样造成了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却不熟悉法警工作业务,势必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有些条件差的法院根本就没进行过司法警察警务训练,而是迫于形势将一些不具备司法警察条件的人员调入法警队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造成法警队伍松散,工作起来漏洞百出。近年来屡屡发生的罪犯逃脱、枪支丢失等重大工作事故,无不说明了这一点。“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设立专门的司法警察训练机构,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基础设施建设,是打造一支具有坚强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必不可少的外在条件。

  针对司法警察警务训练问题,有些人认为可以将之委托给部队或者警校进行训练。对此笔者认为,部队和警校所涉及的训练科目虽然和司法警察所从事的警务工作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司法警察最主要的工作是服务和保障审判,其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必然有其特殊性,委托训练并不能从实质上解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问题。并且从战略的角度看,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委托训练只能解决一时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系统化和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问题。所以建立一套法院系统自身专门的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系统,既是解决司法警察正规化系统化警务训练的当务之急,也是其长远所需。

  笔者设想,根据目前法院的情况,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所法院内部的司法警察学校(或其他名称),主要针对一些在司法警察队伍中具备一定级别领导职务或者将被提升和调任的司法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训练,加强司法警察领导者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使之及时掌握一些司法警察工作信息,这样有利于司法警察队伍健康的发展。同时,可以根据各级法院的级别和地域分布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如中级法院)设立训练基地(或其他名称),主要针对初任司法警察、司法警察晋升和警务训练科目更新的一些情况进行组织训练。对一些未设立司法警察训练基地的法院,也要加强对司法警察训练的经费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使司法警察正规化训练在实质上运作起来并进入良性循环。

  (三)优化警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统筹解决用警与训警之间的矛盾

  如前述,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加重,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任务也日益繁重,再加上一些法院对有限的警力不能合理使用,造成了警力少而任务重的局面,导致了用警与训警之间的矛盾。具体分析来,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审判工作用警具有周期性,在某一个时间段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大量用警造成警力紧张;二是有限的警力得不到优化的配置与合理的使用,导致警力浪费,造成司法警察警力紧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和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而现实中,一些法院将司法警察用在保安岗位上或从事其他一些勤杂性工作,这显然是一种偏误,自然容易造成警力的浪费。所以,掌握好审判工作用警周期,适时分批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警务训练和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科学合理地配置与使用司法警察,是解决用警与训警之间矛盾的主要办法,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搞好正规化系统化警务训练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开拓创新、科技强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以及加入WTO,人民法院管理模式与审判方式也将发生新的变化,从而逐步与国际接轨。法院审判工作将面临一些新的内容,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也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组织一些具有开拓精神的人员开展司法警察工作调研,及时将一些新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编,充实到现有的司法警察训练教材当中,以指导司法警察业务训练工作,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由于当代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也正面临新的挑战,如刑事犯罪案件的新情况、社会纠纷的复杂化以及审判过程中对新技术的运用等,都对司法警察的业务提出了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司法警察工作的需要,在其训练内容中适当增加一些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有针对性的科目和内容,以增强司法警察队伍的适应力和战斗力,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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