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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6:18:59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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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1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一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这一主题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要求,揭示了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和感受,以求教于各位学者和同仁。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界定

  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但究竟什么是公正?人们对此都有不同的认识。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2因此,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但是,作为评价某种行为的标准,公正仍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具有强烈的历史发展沿续性,尤其在诉讼中,司法公正被看作是实现诉讼目的、合理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方面的含义。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承认或维护他人合理需求的一种美德。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简言之,就是要公正裁判。这是人类在诉讼活动中共同的追求。但由于诉讼是由已知推断未知的活动,这一追求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因为法官并不能完全重复或恢复案件发生时的状况,因此该判决仅是由法律授权终结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实体公正。为了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规定国家司法权全部运行过程的理性形态。正如MD贝斯勒索说:“法律程序的诸多内容无助于判决之准确,但有助于解决纠纷”。3  按照其实质内容的要求,程序公正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求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意味着法官在诉讼中要处于中立的地位,并依据法律作出裁判,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二是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这里的平等意味着人格的平等、利益的均等和权利的对等,也就是西方法学家所说的诉讼双方“平等武装”。程序公正包含了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公正执行等内容,其与实体公正相比,具有可把握性和可操作性,并可避免人们为了追求实体正义而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从而有可能导致更多冤案、错案出现的混乱局面。程序价值理论的核心问题在于它表述了这样一种理念,即程序除了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和诉讼秩序等外在价值外,还具有自身独立存在的内在价值。缘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理论界曾经形成不同的观点,最初是程序工具主义理论作为诉讼价值理论的主流学说占据着统治地位。这种观点把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的工具,强调了诉讼程序对于实体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4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对司法和社会产生的直接影响和后果是导致了“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滋生和蔓延。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诉讼法学界对传统的程序价值观开始进行反思,探讨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提出了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程序比实体更为重要,实体公正的实现,必须从程序着手,首先实现程序公正。5除上述两种观点外,近年来,又有学者提出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即诉讼法工具作用价值,这是诉讼法的首要价值。诉讼法还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的本身价值,即诉讼法自身所体现出来的不取决于实体法实施的价值”,6并由此进而提出“应当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点”。7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目前在我国有着广泛影响。最近,有学者又提出了相对程序优先主义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问题上,理想的答案是二者并重,但当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8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容决不仅仅只限于实体的公正,还应包括程序的公正。两者均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无孰轻孰重之分。程序公正由实体公正中独立出来,并以自己的可操作性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使得实体正义已失去了在诉讼活动中的绝对主导地位。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司法公正的体现在于诉讼过程而非诉讼结果”的原因所在。程序公正的力量和权威同时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二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实体公正所具有的有效的保障作用。长期以来,社会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标准,往往是以诉讼的最终结果一即实体结果的公正与否为主要标准。但“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9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标准是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唯一标准。“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向社会公众昭示其裁判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10因此,程序公正与否是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又一重要标准。概括地说,在司法实践中所理解的程序公正,包括了以下五项内容:一是程序的中立性,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诉讼当事人双方均要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中立;二是程序的公开性,杜绝司法的“暗箱操作”;三是程序的平等性,即程序要充分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并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四是程序的合理性,即程序的设计应合理、规范,能有效地限制法官的恣意行为:五是程序的及时性,即程序的设计应以及时实现诉权、终结诉讼为宗旨,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所谓司法效率是指以单位司法资源的投入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处理,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提高刑事诉讼运作效率,严格审限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为手段,以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其实现的主要方式有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效率原为一个经济学概念,随着各学科的相互融合,其逐渐成为一个法学价值目标。法律中所存在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许多法律首先是以实用性,即获得最大的效益为基础的。比如意大利在90年代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就是一例,其修订的目的就是设立各种速决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案件积压。我国目前进行的证据规则的制定,也有参照外国经验,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即控制审判的范围和时间。因为诉讼案件必须以合理的迅速方式解决,达到一个最终的结果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即使其并不完美。为实现这个目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授权法官有权规范和组织法庭上纠纷审理的进行。比如该规则的403条允许法官  排除那些本来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只是因为该证据的采用会花费过多的时间或可能误导陪审团。在该规则的611条,授权法官有权控制证明的次序和询问证人的方式。11同时,证据规则中的推定和司法认知也都具有有利于迅速结案的特性。它们都属于无需证据证明的证明,法院通过对事实进行直接予以认定的方式,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案件的争议要点,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迅速结案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效率是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不是对快速结案的片面追求,它体现了司法资源有限性对诉讼活动的制约。“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观是司法价值观中的第一要素,这是不容置疑的。”12效率是为了使公正尽快地实现、以最小的代价实现。由于诉讼活动是一种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活动,那么在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对其消费效果提出经济合理性要求也就理所当然了。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效率与司法效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指诉讼活动在满足国家。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根据诉讼观念、具体国情和诉讼文化的不同,各国可以选择侧重于任一价值的诉讼制度,只要该制度为其国民所认可,为当时的诉讼观念所接受,这就是一项相对有效的诉讼制度。比如大陆法系国家可以侧重实体公正;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可以重视诉讼的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美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以解决案件的积压问题,广泛采用控辩交易的结案方式,注重诉讼的效益价值。即使是在美国帕卡教授的理论中,他也仅是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以表明不同的价值取向,而没有论述二者的优劣、高下。但在从法哲学的高度来讲,根据人们最终追求的不同选择,笔者认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可作如下表述:

  首先,司法公正是诉讼活动中永恒的主题,司法效率则居于辅助地位。诉讼程序公正的最终目标是正确处理每一起案件,力图实现百分之百的实体正义,因此它在本质上并不要求特定的诉讼期限限制。但国家出于有效控制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强制性地规定了诉讼期限。公正在价值目标中应当处于核心地位,没有了公正,秩序是暴政的秩序,是无法长久维持的;缺乏公正的自由是一种无政府主义,这种自由必将最终导致自身的毁灭;缺少公正的效率只能是一种应急措施,无法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效率与公正具有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适当地提倡诉讼效率是有益于诉讼公正的实现的,但效率毕竟是一种工具性价值,不易被过分抬高,更不能以牺牲诉讼公正为代价去获取效率价值。

  因此,对于诉讼活动来说,司法公正是处于主导地位的,而司法效率则是国家对诉讼活动的外部要求。基于这一思想,司法效率对诉讼活动的影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诉讼活动公正性的本质。当然,由于诉讼性质的不同,公正对于效率的让步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公正居于优先的地位;而在民事诉讼中公正对效率的让步最大。

  其次,公正与效率间是存在冲突的。一方面,司法人员对绝对公正的追求,会导致司法资源耗费的大增,从而不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另一方面,对司法效率的不适当追求,往往会使司法公正无法在诉讼活动中得以体现,从而导致冤狱丛生。美国司法现状就是一个明例。美国人一直为自己实行正当程序而骄傲。正当程序强调法官中立、陪审团听审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具有程序设计上较高的合理性,其缺点是案件审理周期长,财政负担大。自70年代以来,由于美国各类案件增多,犯罪率明显上升,法官难于应付,即将92%以上的案件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只要当事人承认,即不再进行审判。13从而造成了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无视案件事实,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如何正确把握公正与效率间的结合点,是世界各国司法界要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问题。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公正与效率可以共存。在现实生活中,案件的繁简不同,争议大小也不同。对于有些事实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可采用相对简单的诉讼程序,以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遵守相应的案件审理期限。遇有特别情况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得未经批准超期审理,也不得无故超越审限。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官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完成了审判任务,就是诉讼效率的体现。但从诉讼实践来说,案件是繁简不同的,而法定的诉讼期限是一致,法官应当尽可能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疑难案件的审判任务,而不能在相对简单的案件上浪费过多的时间。因此,一位法官不仅要具备能够“谦恭地听,睿智地答,审慎地想,公正地判”的美德,而且还应具有行动迅捷、遵守诉讼时效、力争高效的司法观念。法官只有迅速行动,才能及时、高效地完成各种司法职责,才能更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三、公正与效率对审判实践的影响

  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是司法公正的社会,同时还应当是-个有效率的社会。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一个不讲效率的社会里,生产和生活的进步是不可想像的。随着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的确定,笔者认为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产生以下影响:

  第一,致力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建立并完善适应现代法治发展所需要的审判工作新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基本保障。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日臻成熟和完善,人民法院改革的步伐也在日趋深入。围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而全面展开的各项改革已初见成效,并显现出了异彩纷呈的局面,公开审判原则的进一步落实、审判长选任制的实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案件流程管理的出现、立审分开、审执分立以及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形成等等,无不昭示着人民法院正在遵循并按照现代法治发展的原则和理念,对传统的审判方式和体制予以理性的反思和改革。事实证明,良好有效的司法体制和审判机制的建立不仅能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律得以正确、及时的适用,法律资源得以合理的配置和利用,而且也只有改革和创新才能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审判构筑法律的神圣殿堂,树立司法权威,使公平正义的法治之魂深人民心。二十一世纪中国司法改革和创新的核心在于“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人民法院改革与发展宏图上必将打上“公正与效率”的世纪烙印。其所产生的影响和效应必将是深远而重大的。

  第二,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有赖于具有优良法律职业素养和品质的法官群体的恪尽职守和不懈的努力追求,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提高法官素质,促进法官司法观念的转变,是新世纪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法官做为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律帝国”的君候,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不仅应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裁判技能和宽厚的人文素养及自然科学知识,而且还应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觉以法律概念进行思考、判断认识问题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可以讲,法官在司法效率、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平等、正义、效率意识是做好新世纪审判工作的基础保证,他们对公正与效率的把握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前提。这就要求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职业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社会良知,正直善良、理智果断、谦虚谨慎的品格素养;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富有智慧、才能、权威和健全的人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不断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不断汲取新知识,全面掌握庭审驾驭能力、证据判断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因而,进一步加强法官培训,下大力气抓好法官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个人修养,就必然成为我们在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下将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第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运用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是促进法治现代化,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有力保障。各国司法实践发展历史表明,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体制和司法理,念的形成,与科技的发展和现代技术、管理的广泛运用相得益彰,从而推进了法治现代化的进程。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在为司法工作提供快速、便捷、高效的技术支持的同时,也向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以什么样的眼光和胸襟武装建设好新世纪的法院,使其适应飞速变化的形势要求,以何种姿态和精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既有较高政治、业务、思想素质又有现代精神,掌握并熟悉现代技术和先进管理知识的法院队伍,对于更新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层次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因此,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的各项司法物质建设工作必然成为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应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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