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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因及控制体系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6:11:06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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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黑社会性质犯罪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在组织结构、行为方式、反控制手段等方面均不同于一般团伙犯罪。本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为起点,分析了黑社会犯罪的形成原因,认为建立具有综合性、相对性、特殊性、法治性的控制体系是防范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性选择[关键词]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因;犯罪对策

  黑社会性质犯罪,既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也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一种犯罪现象。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呈现出日趋泛滥的态势,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也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日益关注。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不仅具有独特的行为特征,其防范对策和控制方略与其他一般团伙犯罪也有较大区别。本文试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和形成原因入手,对其防范对策作粗略分析: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字面意义上考察,应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犯罪方式、反侦查能力等方面与一般的团伙犯罪有着质的区别,已完成了从团伙犯罪到有组织犯罪的飞跃;但其组织的完整性、组织的层次性、与政权的合流水平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形态相比,又存在明显差距。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方向是典型黑社会组织,是其发展过程的初级阶段、初步形态,二者只有量的差别,而无质的区分。所以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犯罪主体演化过程中的一个独立阶段,它的全部特征均来自对黑社会组织的描述,只不过更具成长性而已。

  何谓黑社会?目前,国内外对此还没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国际社会一般把有组织犯罪认定为黑社会犯罪,认为二者的含义基本上是统一的。[1]但对有组织犯罪的论述,学界众说纷纭,意见不一。[2]对黑社会组织提出的概念也达六、七种之多,[3]此处不赘。我们认为,黑社会具有以下特征:1、准社会性。准社会性首先表现为结构的组织性和层次性。黑社会组织系统一般严密而复杂,是一定数量的成员联合起来的必然方式,一旦形成即相对稳定。在系统内部,等级森严,层次明显,分工细密。其次,有维持组织生存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这种行为规范不但是组织系统生存的基础,也是组织系统发展的必要。最后,有相对独立的亚文化。何为对,何为错,应该怎样处理各种关系,黑社会及其成员都形成了不同于社会主流文化的判断标准和是非观念。2、目的的非法性和手段的暴力性。通过犯罪或介入一定成分的合法经济谋取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本质属性所在。窃取政治权力,是近一步攫取经济利益的保障,也是维护生存逃避打击的手段。目的的非法性决定了手段的非法性,获取权力和财富都是建立在有组织的暴力之上的,对内,可残酷压制越轨者;对外,通过暴力消灭对手,威胁、暗杀迫使政府官员恐惧屈从。

  黑社会基本特征界定后,黑社会性质组织便容易把握。新刑法第294条将黑社会性质犯罪表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样的规定显然过于笼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案件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描述基本反映了我国目前此类犯罪的大体特点。依据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描述和对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犯罪现状的剖析,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黑社会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1、组织化明显但层次性不强。这些犯罪组织通过对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黑社会的继承,加上对国际成熟状态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其成员在结构上有一定的组织性,组织内部亦有较细分工,但总体来看,层次性不强,领导层、决策层有时会直接参与具体犯罪活动,因此更容易暴露。这种特点是和其规模较小、成员有限、正处于成长期等原因相联系的,所以,和黑社会比较,准社会性方面有较大差距。

  2、经济目的明显,政治目的不突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通过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攫取金钱和其他经济利益,那些获利巨大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控制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便成为其首选目标。有时他们也会介入合法经济,但其本质属性决定了表面上可能是合法经济与非法经济的结合,但实质上却是犯罪活动。为逃避打击和获取更多财富,他们也会以贿买的方法腐蚀政府官员,或向政治领域渗透,但这些大都为经济目的服务,政治目的不甚明显。

  3、具有较强的本土性、区域性。受人员、资金、经验等方面的限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现阶段主要利用区域的控制优势,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犯罪活动。血缘、狱缘作为主要的联系纽带,决定了活动范围只能局限于一个城市、一个村镇、一个街区,基本上不具备向外发展的能力。

  4、暴力性和脆弱性并存。处于初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不具有无形的威慑力,必然以大量使用暴力作为扩展生存空间和稳定组织的手段,但这种方式也会使其加速暴露,走向覆灭。同时,他们无法寻求到较高层次的政治庇护,加之整体人员素质低下,组织的生存普遍依靠胆量和欲望,因此,容易被政府摧跨和被其他组织吞并,其脆弱性是十分明显的。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因分析

  犯罪现象是社会的一种病态反映,更是考察一个社会内部运作机理的窗口。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不仅可为我们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提供依据,而且还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我们认为,黑社会限制犯罪的形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元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与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是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根本原因。

  从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上看,我国是一个二元结构的社会。长期形成的城市和农村二元户籍制度,使农民只能固定在农村从事简单的农业再生产。落后的自然经济造成了农村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的贫乏,使农村、城市形成了两个反差强烈截然不同的社会。据统计,我国80%生产力集中在城市,只有20%的生产能力在农村,而人口分布恰好相反。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但户籍制度和文化差异阻止了二者的结合,人为的阻断强化了“城里人”与“农村人”的敌视心理,在得不到疏导的情况下便通过一种极端的形式――犯罪表现出来。相同的地位、地域、文化背景产生的亲和力使他们更容易聚集,在犯罪活动中更容易相互联系和照应,经演化便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4]

  体制转轨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问题。不景气企业下岗失业的工人,破产的商业经营者和各种原因辍学的青少年散落在社会,这支成分复杂的无业大军,“不仅仅个人生活没有来源,给家庭造成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个人未能取得社会承认,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又长期游离于社会,失去组织约束”。[5]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社会基础。

  二元社会结构、失业,不仅形成数量巨大的闲散人口,而且还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导致了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和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基尼系数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平均状态,0、3――0、4为合理状态,超过0、4则属于收入差距过大。据报道,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8,已大大超过了国际公认警戒线。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者形成了强烈的被剥夺感,加上富有阶层奢靡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作用,又强化了贫困者的不满心理,于是犯罪便成了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选择。

  (二)不良需求导致犯罪市场的存在,犯罪成本的加大,促使犯罪规模化发展,这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形成的决定原因。

  现代社会里,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财富的需求。但由于社会财富的相对集中性,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对某些物品拥有使用的禁止性,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某些物品的短缺现象,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公众对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的需求,而满足这些需求本身就意味着巨大的利益回报。毒品、走私物品、色情服务,正是分析黑社会性质犯罪得以滋生的适例。法律制裁的严厉性,犯罪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以及追求高额利润的垄断性,使单一犯罪、团伙犯罪取得预期效益的难度日趋加大,为降低犯罪成本,追求规模效益以取得最大非法利润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产生成为必然选择。

  (三)社会控制弱化和非法控制力量的兴起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兴起的外部原因。

  一方面,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繁荣,个人空间和个人自由度也随之增大,国家和法律对个人行为和社团活动的控制和规范也呈弱化趋势。原来的基层组织由于失去资源垄断及分配权,行政控制力削弱,原有的家庭宗法组织却乘机兴起,有的宗法组织为维护本家庭的团体利益,在家族亲情的幌子下,利用宗族的影响和号召力,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不仅妨碍了国家政令的实施,其本身也容易演化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市场经济的兴起,人们对职业的再次选择自由度加大,隐形失业人数的增加,促使个人通过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单位(基层组织)――社会”控制模式解体,非法利益团体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行为模式建立一种新的亚社会结构,填补了基层组织的空缺,阻却了个人向社会负责的进程,进而发展成为“个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的控制模式。

  另一方面,政治腐败现象的严重存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撑起了保护伞,为他们实施犯罪提供着有利的外部环境。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巨额的犯罪收益,又进一步贿赂腐蚀党政官员,形成“官――黑共生”模式,所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既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表征,也是其得以兴起的重要因素。[4]

  (四)法治进程中立法滞后,司法空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的法制因素。

  法治进程二十年来,我国旧的法制沉淀没有切除,行政驱动模式下进行的法律移植、法律制作,使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无法形成。法治进程中的局部阻却造成了诸多领域立法的真空和冲突,而黑社会性质犯罪正是利用这种短暂的空白得以维持。[6]

  此外,黑社会性质犯罪还有一些其他原因,诸如人性的局限性和亚文化的多重性,国外黑社会势力的渗透,[7]我国历史上黑社会帮会组织的影响等等。总之,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多重原因所导致的结果。对原因的分析,为采取针对性控制对策提供了依据。

  三、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分析

  (一)对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的总体评价

  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是国家所采取的为法律所规定的控制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发展的各种政策、对策、方法、手段的有机整体。它既包括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措施,又包括打击措施;既包括宏观预防对策,又包括微观治理对策;既有实体法的规定,又有程序法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1、综合性。前文我们已经谈到,引发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经济方面的因素,又有立法司法方面的因素;既有宏观社会政策的影响,又有犯罪个体素质的原因。原因的综合性决定了控制体系的综合性。控制黑社会性质犯罪必须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各种手段,各单位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而不能单纯地停留在惩治层面,否则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因此,控制黑社会性质犯罪应以社会这个大背景进行综合治理,不能仅寄希望于司法手段,“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语)”。[8]

  2、相对性。所谓相对性是指对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实施效果要有理性看待,正确评估,不能夸大控制体系的期望值。控制体系的相对性来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相对性。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不是偶然的,它的出现、存续和发展有着深刻而广泛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同时,它的成长过程又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他们的组织形式、行为方式、反控制手段会针对社会政策、法制建设的变化而不断自我调整。同时,从社会功能上分析,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方面,不仅使整个社会的正义观念、道德准则和公共秩序遭受破坏,而且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蔑视,公众的社会安全感系数大为降低;但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的本身,也反映了主流价值形态的缺陷、在社会管理方法中的漏洞,这些价值缺陷与管理漏洞,要求国家必须转变管理方式,完善社会制度,它其实“表明了对未来道德的一种期望,并且直接有益于社会的进化”。[9]产生上的多因性和存在上的相对合理性要求我们在观念上不能期望控制体系可以完全彻底地清除黑社会性质犯罪,而只能将其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围内。

  3、特殊性。所谓特殊性,即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所采取的控制方略不同于对付一般犯罪的思路和模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反侦查能力、危害程度,均非一般的单一犯罪、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所能比拟。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决定它的控制体系的特殊性。传统的司法系统是建立在“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理念基础上的,而黑社会性质犯罪却是一种“集体行为”,这使得传统模式在控制过程中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控制体系的建构,要借鉴国外和我国历史上治理黑社会的经验和办法,并结合我国具体的现实情况,作出特殊的选择。

  4、法治性。我们所认为的法治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特殊性的制约,即注重人权的保障,体现控制方略的人道性。被告人的人权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能说孰轻孰重,过分强调被告人人权,限制司法部门,会引发被害人的不满,进而损害程序正义的基石;过分突出对被告人的打击,不惜一切代价,达到惩治目的,甚至“采取侵犯人权的犯罪防止手段,会导致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不信任,招致同政府所具有的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相反的结果。”[10]特别在今天“从重、从快、从严”的格外注重效率“严打”方针支配下的司法理念盛行的今天,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无论多么强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国家司法面前,都永远处于弱势地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殊性,并不能使这种弱势地位有所改变,因此,控制体系的建构应以人权保障为基点,谨防国家刑罚权和各种强制手段的滥用。第二,无论黑社会性质犯罪形势如何严峻,都不应寻求法律之外的惩治措施。运动式的严打是应当排除在控制体系之外的。即不管采取何种控制手段,都不允许以侵害法治原则为代价。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控制体系内容

  1、宏观政策层面的控制对策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视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大对农业、农村投入,减轻农民负担,真正赋予农民以国民待遇地位,缓解农村传统的自给自足农业经济体系与城市现代工业经济体系所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所带来的矛盾。国家在宏观政策上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加大对农业的科技、资金投入力度,优化种植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增加农民收入,缩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改变固有的二元经济结构。

  (2)、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减轻由于户籍制度人为造成城乡对立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健全“外来人口”审查控制制度,实现人口的有序流动。

  (3)、建立合理的分配体系,减少社会摩擦。建立完善的社会保证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稳定,增强人们对主体社会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从而减轻社会压力和社会紧张。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减轻人们的仇视心理,减少社会对立和社会冲突。

  2、社会管理层面的控制对策

  (1)、加强基层组织和党组织的建立,树立威信,提高效能和社会行政能力,整顿治保、调解等组织机构,改变其软弱瘫痪、无所作为的被动局面,削弱宗族组织的影响力,阻断个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控制模式。

  (2)、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控和对特种行业、特种物品的管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社会闲散人员(灰色人群)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来源。对“两劳”人员在一定时期要进行重点帮教,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庭、亲属密切配合,落实“两劳”人员工作,稳定生活,减少其重新犯罪机会。对于“灰色人群”,基层组织应加强监控,控制流向,防止其走向犯罪之路。旅馆业、文化市场、娱乐场所,是滋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温床,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渗透的场所。同时,枪支、爆炸物、毒品、色情等不良需求也是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原因,加强对上述特种行业、特种物品的管理,对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减少黑社会性质犯罪将起到重要作用。

  3、文化层面控制对策

  现代社会价值体系的多元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如何把多元的价值观纳入到主体社会的价值体系中,从而控制犯罪心理的形成,防止犯罪行为的外化。我们认为,文化层面控制对策是抑制犯罪心理的生成进行心理控制的重要途径。文化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因素的独特方式,诱发或者维持着犯罪,它的影响方式是隐蔽的,又是持久的。据有关学者考证,以中国传统的游民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和以暴力、色情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精神支柱。[11]所以,针对这种犯罪亚文化,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清除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文化基础,显得格外重要。

  (1)、重视教育文化事业,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主体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协调一致的价值规范体系,既允许个人价值的选择,又要充分保持主体社会价值体系的权威性,使个人内心的隐性价值意识和社会显性价值意识相吻合,以控制犯罪心理的外化。

  (2)、加强文化市场的控制和管理,清除和杜绝宣扬黑社会犯罪、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书画报刊和音像制品。同时,大力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用丰富多彩、健康的文艺作品和娱乐形式正确引导人民的精神生活。

  4、法制层面的控制对策

  “对付理性的犯罪就要用理性选择”。法制层面控制对策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对付黑社会性质犯罪最直接、最有效的控制方略。

  (1)、建立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

  ①、制定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门法规。考察控制黑社会犯罪法律体系,可以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黑立法,如意大利:《黑手党悔过法》(1991年)、《特别法令第306条法令》(1992年);美国:《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缩写为RICO);日本:《暴力团对策法》(1991年生效,1993年修订);香港:《社团条例》;澳门:《有组织犯罪法》;台湾:《组织犯罪防治条例》(1996)。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已初步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特征,正处于发展阶段,可以预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外经济的双向流动进一步加强,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力度将必然加大,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会逐渐成长为典型黑社会组织,“这是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和发展的规律。”[12]一旦出现了典型的黑社会犯罪,却无相对应法律法规可依据,实务部门易陷于被动。因此,将黑社会组织犯罪以及对其社会预防、司法预防,纳入立法视野,制定专门的反黑法规,刻不容缓。

  ②、完善现有的刑事反黑法律规定

  实体法方面。在97年刑法制定过程中,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数人认为我国并没有出现象国外黑手党或历史上青红帮之类的犯罪。司法实务界亦没有为刑事立法提供足够的黑社会方面的案例资源的支持,理论界也没有对黑社会方面犯罪现象进行总结,或者还有一个原因是有关部门或人员不愿承认我国已存在黑社会的现实,结果,整个反黑刑事立法在整体上存在明显缺陷,即:缺乏超前性,缺乏完善性,缺乏配套性,刑罚缺乏针对性。[13]我们认为,对现有实体法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

  A、调整完善现有罪名,增设若干新罪。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修改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使刑法的规定有适度的超前性,以防止出现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而无法可依。笔者不同意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分别作为一个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的观点。[14]理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阶段,二者没有质的区别,只有量的划分,从发展阶段上看,界限也不明显,何者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何者符合加重犯罪构成,无具体标准,实践中不易把握。增加“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和“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罪”,使之与入境发展黑社会成员罪的刑法规定相对应,以满足刑事立法和罪行法定原则的完善性要求。[14]

  B、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较为严密,不易侦破等特点,建议在立法中明确或增加对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减免刑和人身保护制度,为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有力武器。

  C、完善累犯体系,建议增设黑社会性质犯罪特别累犯制度。即:因黑社会性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D、修改现行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定刑,提高量刑幅度,增设财产刑。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从黑社会性质发展趋势来看,其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反控制力量逐步加强,社会危害性将更为严重。因此,应在原有基本刑的基础上,增加“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黑社会性质组织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这一点上与其他财产犯罪是一致的。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建议增设高额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以加大其犯罪成本,消除再犯能力。

  E、为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对单纯参加、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又退出的;或者被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一般成员架起后退的“金桥”,以利于他们悬崖勒马,改恶从善。

  程序法方面。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殊性,在程序法方面亦应作出和一般犯罪不同的诉讼制度设计。主要表现在:

  A、延长提起公诉前的羁押期限,以有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获取充分证据。

  B、慎用保释制度,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利用保释之机,串证、逼迫证人毁灭证据。

  C、采取特殊证据制度。如允许更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例如密拍、窃听等。但对技侦手段的使用应有必要的审核核准程序,以防止滥用、侵犯人权。);适当放宽秘密侦查的限制(如受控制的假释、交付、特情、卧底);采取特殊的证人制度(强制作证,接纳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2)建立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其他法律体系。

  ①、加大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力度。洗钱行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将其巨额非法收益合法化的必然途径,打击洗钱犯罪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但对洗钱行为的预防却需要动员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和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并建立相应法律制度,以阻断黑金漂白的途径。主要包括:A、储蓄实名制度。B、严格企事业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制度。不允许多行开户,逃避监管。C、可疑交易报告制度。D、重大交易审查制度。E、外来投资的资金来源审查制度,以防止境外黑社会组织以投资设厂的名义转移资金,向境内渗透。

  ②、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相关立法。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贿买方式腐蚀政府官员,一方面为了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为了逃避打击,寻求“保护伞”。因此,只有把反腐败和打黑结合起来,才能巩固打击效果。建立廉政法律制度,是控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性选择。主要有:A、建立健全专门监督机构和有效的监督制度。B、完善国家公务员的任职选拔制度。C、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制定“阳光法案”。

  5、具体打击措施层面上的对策

  (1)建立专门的反黑机构。为减轻黑社会犯罪造成的危害,并对其予以有效防治,各国普遍建立专门机构。美国:侦查和控告联合办公,成立联合工作处,并组织了特别行动队。意大利:成立了全国反黑手党检察局。香港地区:建立“反黑团”和“匪党问题研究小组”。俄罗斯:成立有组织犯罪总局。我国公安部刑侦局已专门设立了反有组织犯罪处,各省市公安局也陆续建立相应机构,各级专门机构系统内部,应注意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规律的研究,加强情报交流,建立全国范围内反黑网络,及时了解反黑动态,为反黑决策方案的提出提供依据。

  (2)在具体的战术原则和措施上,要特别重视情报、侦破、追逃、处置四个环节。[15]首先必须强化情报信息搜集,从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难点入手,排查涉黑犯罪线索,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在对情报信息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侦破方案。特别是要选择适当的侦破时机,防止只扫荡表面人物,遗漏骨干,否则会打散原有组织,分立出更多组织,给工作带来更大困难。当然必要时可破案留底,以扩大战果。追逃中,务求一网打尽,做到逃犯不获,警力不撤。同时加强周边地区的联合,及时汇报情况,做到统一行动、协调一致。处置上,做到分化瓦解,铲除组织体系,深挖保护伞,消除其赖以滋生发展的条件。

  (3)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签订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是反黑社会犯罪国际司法合作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反黑国际联络机构,进行国际区域间的联络协调和研究。通过学术研讨会、国际会议,在情报交换、专业培训、协助调查上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同时,进一步加快刑事司法的国际化步伐,完善《引渡法》、《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奠定反黑国际司法合作的法制基础。

  * [作者简介]梁华仁: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清浦,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

  [1]赵秉志。跨国跨地区有组织犯罪及其惩治与防范[J].政法论坛。1997,(4)

  [2]高一飞。有组织犯罪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2-14 [3]梁华仁,王洪林。黑社会性质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z].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4]游伟,肖晚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因初探[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4)。

  [5]陈显容,李正清。犯罪与社会对策——当代社会犯罪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384. [6]蔡莉敏,崔刚辉。黑社会犯罪原因的法律社会学分析[J]河北法学。2000,(2)。

  [8]杨春洗。刑事政策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4. [9]参见法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311-312. [10] [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 [11]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一卷)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30-437 [12]康树华。中国大陆带黑社会犯罪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法学探索。1997,(1)

  [13]高一飞。有组织犯罪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1-154. [14]田宏杰。试论我国“反黑”刑事立法的完善[J].法律科学。2001,(5)。

  [15]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一卷)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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