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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地位的再认识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8 18:41:41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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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重点从经济法的地位的涵义、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的地位;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调整对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鉴于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关于经济的纠纷往往与民事、刑事或行政纠纷结合在一起,而导致经济法庭审判的效率低下,所以宣布取消经济法庭的设置。这一举措,是否意味着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再有一席之地了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有必要再次重申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1.经济法地位的涵义

    经济法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由于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律部门组成的,因此要回答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必须说明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果经济法是某一层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则表明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地位;如果经济法在任何层次上都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就是说它不是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没有什么地位可言。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它们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程度又是不同的。要回答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还必须说明它的重要性如何。

    2.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上,国内外法学界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有些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只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是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中包括分属于其他许多部门法的法律规范;有些认为,经济法虽然不是一个独立部门法,但可以把各种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综合起来,作为一个学科来加以研究;有些学者把经济法看作是民法或行政法的一种特别法;而直至现在,我国还有人将商法与经济法等同起来,认为经济法其实就是指属于商法的一些法律。

    当前,起码在中国,认为经济法是独立部门法的人越来越多,已经争论不大。经济法之所以成为,能够并且在某些国家实际上成为—独立部门法,是有其内在根据的。

    1)经济法的产生是符合法的发展规律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并不是不变的。经济法的产生决非偶然,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阶段,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自由竞争规则的活力。以禁止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新型法律部门便脱颖而出。

    2)根据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表明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调整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是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身就是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不同于经济政策的调整,它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物质关系,使其成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通常认为,经济法的调整,从功能上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促进、保护、指导;另一方面是限制和禁止。国家对那些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经济关系,需要加以促进、保护和指导;而对那些危及其经济基础和正常经济秩序的社会关系要加以限制和禁止。这些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1,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市场主体参加市场活动时在法律上所有的主体资格。如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第2,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的内部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等。

    第3,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面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的内部包括计划调控、投资调控、财政税收调控、金融调控以及其它宏观调控关系。

    第4,涉外经济关系。它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如调节与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反倾销、反补贴问题,三资企业的利益保护问题等。

    3)经济法有着自身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经济法的灵魂和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之一。其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等。经济法基本原则同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如民商法调整各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基本任务和立法宗旨重在保护各个体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和命令与服从。除此之外,经济法还有着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是由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环节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互相衔接,并且有着贯彻于全部经济法具体规范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和法律制度,这些经济法规范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4)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经济法不能不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1,经济法与行政法。行政法的产生并不影响经济法的独立。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体现着两种不同的国家职能。国家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行政职能,二是经济职能。这两种职能在一定场合是相互分离的,而在另一些场合则是相互结合的。国家行使行政职能的准则就是行政法,国家以行政职能的形式来履行经济职能的准则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组成、行政权限的划分、行政程序等方面不含物质利益内容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调整和干预的经济关系。(2)规范的内容不同。行政法的规范内容包括几个方面:关于国家机关的组成,职责和权限范围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任免、提拔、考核、培养、监督的规范;关于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国家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相互关系的规范。经济法的规范内容主要是关于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以及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去调节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各个部门的企业微观经济行为,从而建立协调、合理的国民经济比例、格局、结构等方面的规范。

    第2,经济法与民法。

    广义的调整对象而论,经济法和民法所调整的都是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而且,又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所以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契约自由等原则,在经济法中也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适用。就经济法的产生而言,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在世界各国的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中都有许多民法痕迹。这些都是经济法和民法紧密联系的方面。二者的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二者虽然都以生产关系为调整对象,但经济法调整的是意志经济关系,即以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为特征、以生产活动为主要对象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即主要是人与人之间对财物的所有关系。(2)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同。民法是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经济法是以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而发生的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客观要求为基础的。(3)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原则不同。民法所遵循的主要是平等、自愿的原则;经济法所运用的主要是宏观经济意志化原则。(4)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手段不同。民法所运用的调整手段纯粹是经济上的得失平衡;经济法则是采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性的调整方法。

    第3,经济法与商法。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虽然经济法与商法的共性颇多,如它们都以经济生活为对象;二者的基本功能都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们的性质迥然不同。(1)商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经济法关系上的国家与社团或个人,则常常处于不平等关系;(2)商法侧重于每一个个体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而经济法则注重整体间公益关系的均衡与调整;(3)商法是规定每一个个体单位的内部组织、经营规则、股份发行、债务处理等,即从个体为出发点,而经济法则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对各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进行行政性的指导、限制、鼓励、调整;(4)商法注意个体营利性,而经济法则强调公益性,除了促进经济发展外,还监督、限制或禁止某些违背公益的行为(如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交易等)。

    5)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

    3.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参考文献:

    [1]杨紫煊,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张守文。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J].中外法学1998,(3):90。

钟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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