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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出重典——2002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述评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8 18:35:36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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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当市场欺诈挫伤投资信心的时候,总会有一批强化管制的法律出台;每当经济因政府管制而举步维艰的时候,放松管制的主张又重新抬头——从1930年代以来,美国法律一直按照这样的轨迹反复徘徊。如今,公司丑闻震动美国社会,朝野一片“严打”呼声,布什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了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的萨巴尼—奥克斯勒法案(Sarbanes-OxleyAct,以下简称:公司改革法案)。布什总统称该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

  ①锁定CEO/CFO个人责任:公司定期报告须有CEO/CFO认证

  公司改革法案要求CEO/CFO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书面认证必须包含以下法定内容:(1)本人审查了报告。据本人所知(basedontheknowledge),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符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的要求;(2)在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营运效果的所有重要方面,报告所含财务陈述和信息均为公允表述。在内部控制方面,本人已经向公司外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运作的一切重大缺陷、弱势,披露了以往发生的、牵涉公司要员的欺诈行为;(3)本人负责建立和运作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在报告提交之前的 90天内评估了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确信该系统能够有效提供重要信息。若内部控制系统发生重大变化,CEO/CFO须声明:哪些因素导致内部控制系统的重大变化,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

  如CEO/CFO知道(knowing)定期报告不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要求,仍然作出书面认证,可并处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如果CEO/CFO蓄意故犯(willfully),可并处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20年的监禁。

  以往,每当公众公司提供信息不实的定期报告,CEO/CFO因此受到指控的时候,总是用这样的套话进行辩护:“公司设有审计委员会,财会簿记是否准确、合规,概由审计委员会督查,经过合理质询,我们有理由信赖审计委员会认可的财务信息。如今,公开财务信息有不实、遗漏或误导之处,我们对此深为遗憾,但这是审慎常人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都难以发现的缺陷。”接着,审计委员会也有一套开脱责任的说辞:“审计委员会并不直接从事公司内部审计,也不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合规和准确作出判断,前者由公司财会在CEO/CFO监督下进行,后者由外部审计全权负责。我们聘用了资信良好的外部审计,外部审计的职能就是找错、纠错,如此独立和权威的专家都不能发现缺陷,我们又如何能意识到缺陷的存在呢?”最后,问题常常转换为如何解释会计规则,而这恰恰是法官说不上多少话的事务。

  公司改革法案颁布之后,CEO/CFO仍然会把“竭尽注意义务”作为主要辩护理由,但是,举证困难增加了。CEO/CFO对财务报告的书面认证相当于证人当庭宣誓不作伪证,并被告知作伪证的罪责。在诉讼中,如果CEO/CFO推翻早先的声明,无论能否成功,都等于是在承认本人言而无信的情况下开始辩护,其言辞可信度大打折扣;如果CEO/CFO不推翻早先的声明,他的辩护就受到以下事实的限制:(1)公司存在可靠的财务监控系统,能够确保财务信息的可得、合规、准确;(2)他“审阅”(而不是简单地依赖审计委员会或者外部审计的结论)了定期报告;(3)就“本人所知”,定期报告没有重大缺陷。法律给CEO/CFO预留的辩护空间只有“不知”,而“不知”抗辩有明显的弱点——原告可以主张某事实为被告“应知”,或经过尽职调查而“可知”,至于哪些事实在案件具体情形下属“应知”或“可知”,全由法官或陪审团定夺。

  以往,董事责任保险总是能化解董事的大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董事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董事个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又不能从公司得到补偿,则由保险公司对该董事进行补偿。当然,保险费是公司为董事交付的。安然公司为每名董事购买了责任保险,保单记载的最高赔偿额是3500万美元,安然破产之后,投资者首先起诉安然的20多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是为了抢占优质赔偿基金——董事责任保险。推行个人认证之后,董事难以通过责任保险化解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保险赔偿的可依赖性减少了:首先,包括罚金在内的刑事责任无法转移到责任保险;其次,认证书是以CEO/CFO个人,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签发,其性质属个人声明,未必为保险条款覆盖;再次,如果CEO/CFO被证明“知道”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而进行认证,多半不会获得责任保险赔偿,因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明知某一事项会引发保险索赔,却对此隐瞒不报或做不实陈述,正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最强理由。

  以往,罪错董事走投无路的时候,可以申请破产,从债务枷锁中解脱出来。公司改革法案堵死了这一退路。如今,欺诈、市场操纵等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如:民事赔偿、罚款)属不可解脱的债务——债务负担并不因为债务人破产而消失。

  ②防止CEO/CFO的利益冲突:禁止公司向CEO/CFO提供贷款

  在美国,公司向董事、经理提供贷款并不违法。美国示范公司法和一些州的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能力和权力包括向董事、经理提供贷款,除非公司章程有相反规定。此次签署公司改革法案的布什总统当年就曾经从他任职的HarkenEnergyCo.获得低息贷款。

  董事、经理需要向公司借款,公司愿意向董事、经理提供贷款,这一现象长期合理存在的深层原因还是管理者持股。投资者不信任那些自己没有把钱投进公司的管理者,公司政策鼓励甚至强行要求管理者持股。于是,管理者向公司借钱就有了充分理由:“我愿意持股,但是,没有足够现金,希望公司借钱给我。”在公司方面看来,贷款给董事、经理的风险不大,既可获得利息,又推进了管理者持股。但是,这一在表面上看来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常常变成公司承担最终风险的圈套。

  董事、经理取得公司股票之后,常常以股票为质押,向证券经纪商借款,而股票质押属定值担保:当股价下跌到一定数目以下的时候,质押人要么追加担保财产,要么听任债权人出售股票。熊市一到,董事、经理收到证券经纪商要求追加担保的通知(margincall),就会找到公司:“我希望公司能提供贷款或者为我担保,否则,我只能卖出股票。”董事、经理出售股票须向公众披露,他们在熊市出售股票显然会对股票市场和公司声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诸如:引发恐慌性抛售和公司的信用危机。因此,公司不仅不能收回贷款本息,还要向董事、经理追加贷款,或者为之提供担保。

  2001年,在美国最大的285家公司中,有85家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负债,负债总额达2.56亿美元,这还不包括当时没有暴露出来的世通公司 CEO对公司的4.08亿美元负债。管理层持股本来为了使管理层和股东的风险和利益保持一致,或者说是用持股“套”住管理层,然而,通过向公司借款买股票、用股票质押向证券商借款、质押股票的价格下跌时要公司提供担保,管理者名义上还是股东,但是,已经把股东的最大风险——股价下跌风险——转移给了公司。公司改革法案宣布:一切公众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子公司向董事或者经理提供贷款;法律生效之前已经提供的此类贷款可以获得宽限一次,但是,不得事后修改宽限条件。

  ③公司财务报告重大违规,管理者丧失业绩报酬

  公司管理层报酬和股票价格挂钩,这是认股选择权(stockoption)造就一种激励机制——管理层的绝大部分收入不是现金报酬,而是买进股票的行权价和股票市价两者之间的差额。

  公司改革法案要求管理者在财务报告不实的情况下返还业绩报酬:若SEC因公司公布的定期报告有重大违规,命令公司提交财会重述,CEO/CFO 在违规报告发表之后的12月内获得的一切业绩报酬(包括:奖金、认股选择权)和买卖股票的收益都必须返还公司。与此同时,公司改革法案缩短了公司内部人士买卖股票的申报时间:董事、管理者和持有公司已发行证券10%以上的公司内部人士,在买卖公司证券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必须向SEC申报该项交易。在此之前,公司内部人士买卖公司证券的申报时间是在交易发生当月的最后10个工作日。

  4 保护举报

  如果雇员向上级管理者、监管机关和国会议员报告公司欺诈行为,因而受到解雇、降职、停职、威胁、骚扰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关于雇佣期限和条件的歧视,该雇员得提起民事诉讼。受害雇员因此获得的赔偿有两项:一是如果不发生报复行为,原告能够获得的利益;二是原告的一切诉讼费用。

  ⑤SEC解职令

  如果SEC认为公众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者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不称职”,可以有条件或者无条件、暂时或者永久禁止此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和其他管理职务。以前,SEC须向法院申请解职令,并且得证明有问题的董事或者其他管理者为“实质不称职”。

  ⑥设立公司审计委员会

  最初,公司审计委员会是自发产物,公众公司董事会用它为自己开脱责任,而冠冕堂皇的理由则是改善公司治理。尔后,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推荐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设审计委员会,委员会有3名独立董事组成,至少一名委员须有财会知识。其实,安然暴露的问题并不是公司有无审计委员会,而是如何才能找到真正“独立”的董事去充当审计委员?安然早就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其职能和公司改革法案的要求并无二致,但是,每个审计委员都从公司获得数万到上百万的捐助和咨询费。

  按照制度固有的惯性,公司改革法案把审计委员会提升到第三个阶段——公众公司的法定审计监管机构。公司改革法案要求公众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的含义是:(1)除了董事津贴、审计委员津贴之外,不从公司领取其他酬金;(2)为不受控制股东或者管理层影响的“非关联人士”(unaffiliated)。此外,委员会至少要有一名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是:(1)从管理层之外的来源获得公司信息。公司内部审计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处理内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的分歧;审计委员会负责建立一定程序,以接受、存放和处理有关公司财务的投诉,并确保雇员能够进行匿名或者保密的投诉。(2)在外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构成隔离带。审计委员会全权负责外部审计的聘用、解聘、监管和报酬事项。(3)从外部获得财务咨询。审计委员会有权聘用独立财务顾问,从而在处理疑难问题的时候,能够摆脱管理层和外部审计的影响。

  ⑦强化外部审计的行业监管

  外部审计是立法的产物。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公众公司必须聘用外部审计;向SEC递交年报和季报,必须有外部审计签署意见。安然事件发生不久,哥伦比亚大学的Coffee教授指出:在一系列的公司腐败案件中,会计行业背离职守不是例外现象,究其原因有三:一是会计行业缺乏权威的自律组织,二是外部审计同时向客户提供审计和财务咨询服务,三是诉讼对会计师的威慑作用正在下降。Coffee建议成立一个有业外人士参加的自律监管组织。公司改革法案对Coffee提出的前两个问题都作出了认肯回应。

  (1)创设“公众公司财会监管委员会”(PCAOB)PCAOB名义上是自律组织,实际上是SEC控制的、负责监管审计行业的准官方机构。

  PCAOB由SEC任命的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公共会计不超过两名,其他三名委员都是来自会计行业之外的专家。从委员组成来看,立法者对会计行业的自律并不乐观,因而让业外人士在PCAOB保持法定多数。可见,审计渎职、合谋造假的代价是整个会计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治权。

  PCAOB拥有以下权限:负责审计注册。除非在PCAOB注册,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公众公司提供审计业务。

  所谓“注册”,并不是另行申请行业准入许可,而是须向PCAOB提交初始申请和年度报告,交纳初始注册费和年费。

  制定自律规范。除了会计规则之外,PCAOB在理论上可以制定一切与监管有关的行业规范,包括行业标准和行业纪律。但是,PCAOB多半会接受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标准陈述”。

  年检。PCAOB对注册审计事务所实行年检:向100家或者更多公众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事务所,每年检查一次;其他事务所,每三年检查一次。主要检查审计事务所是否遵循专业标准、法律和SEC规则。

  调查和处罚。PCAOB负责调查审计事务所的不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PCAOB可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相关文件和证言。PCAOB可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公共审计注册、禁止某一会计师在注册的审计事务所就业、对事务所处以不超过1500万美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不超过75万美元的罚款。

  (2)防止外部审计的利益冲突公司改革法案禁止外部审计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服务,诸如:簿记、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营运、评估资产、出具公允意见或者就非现金出资出具报告、精算服务、承接公司内部审计事务、提供投资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和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此外,审计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和初审合伙人担任公司外部审计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审计事务所雇员离职之后的一年内,不得在客户公司担任财会职务,同样,客户公司的财会人员在离职之后的一年内,也不得到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的审计事务所任职。

  方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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