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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治系统工程研究的世纪走向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8 18:30:14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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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课题的由来

  1985年7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建议座谈会”期间,根据会上提出的“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的精神,草拟了《为七五计划配套的七五经济立法规划设想》。8月2日,总理批示:“原则同意,可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报国务院。”之后,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广泛征求了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人、专家学者数百人的意见,其中参加这一座谈会的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在8月底的“全国科技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搞好七五经济立法规划的实施。这一建议得到与会者赞同。10月4日,钱老在审阅《七五经济立法规划设想》(第2稿)时来信指出:“为了保证即将制定的几百个法规的内在协调性,以及与更上一级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建立法治系统工程已刻不容缓。”钱老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以及所展现的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可以使我们的传统观念和方法面临巨大变革的现代科学技术,使我们认识到,为了加快经济法治建设,尽快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组织跨学科的软科学研究,确已刻不容缓了。

  1986年初,在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中国经济法研究会负责人顾明、王正明等同志的大力支持下,成立了专门研究经济法治系统工程的课题组。该课题并被列入国家科委首次软科学研究课题项目。经济法治系统工程研究总课题分三个层次进行。

  (1)建立法律法规的检索系统:当时组织了北京大学法律系的法制信息中心、计委的国家经济信息中心、国务院法制局信息中心等单位开展这项工作。10多年来这项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各种版本的法规检索光盘已十分普及,广泛服务于各个方面。本文对此不再作介绍。

  (2)建立经济法律专家系统:由法规检索、法律问答、典型案例分析和专家的技术逻辑思维这4个部分组成。

  (3)建立整个经济法治系统工程:把立法专家的技术性逻辑思维编成计算机逻辑规则,对法律法规草案进行定量分析,运用系统工程技术辅助判别法律法规草案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项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层次性,以及是否完善、周密、准确、并进行可行性模拟试验和调整。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国家的整个经济法治的数学模型,进行预测并优化,进一步和国家的社会、经济系统一起相互作用,达到社会、经济、法律这三个系统的整体配套,相辅相存。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调整日益复杂多变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调节和控制整个经济的运行,使经济活动的新秩序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2.经济法律专家系统

  2.1 建立经济法律专家系统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在当前我国的经济法治实践中,由于不少案件情况错综复杂,千差万别,而立法还处于一个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而且立法即使再完善,也不可能与实际情况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因此,案子的审理结果往往取决于司法人员自身的法律专业素质和主观好恶性,一旦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在所谓合法的范围内还会出现种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现象,甚至留下可以进行权钱交易的隐患,极大损害法律的公正性。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上述矛盾的缓解和法律应用的进一步开发提供了技术条件。计算机可以集中所有法律规定,集中法律专家(优秀的法官、律师、学者)群体的经验和典型案例为一体,用计算机模拟,不断地再现专家群体的思维方式,代替专家处理浩瀚繁杂的各种案卷资料、数据,使司法领域许多无法想像的定量分析得以实现,进而提出审理案件的几种可供选择的对策性方案,供司法人员决策定案。这项研究如能实现,则不仅在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避免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避免感情用事,避免权钱交易,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而且还将为立法和司法的进一步协调,为建立第3层次即整个经济法治系统工程,为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等等奠定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

  而且,把计算机用于对依法审理案件问题的判断,要比用于对疾病的诊断和对治疗问题的判断更容易。因为法律条文是固定的、刚性的、强硬的,其适用的幅度有一定的限制,而同一种疾病的症状,由于人体各异,可以用各种不同的药方治疗,或用同一种药方能治疗几种疾病。因此,可以预料,法律专家系统的研究要比医疗诊断专家系统容易实现。80年代末,华东政法学院青年教师史建三曾致力于研究盗窃罪的审判专家系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可惜因种种阻力而难以为继。

  2.2 建立经济法律专家系统的思路和构想

  专家系统是把各专门领域中专家的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编制成程序,输入计算机,使其具有专家智能。80年代以来,各国对专家系统的开发领域日趋广泛,从医学诊断、地质勘探、遗传工程、化学合成、公司管理、法律案例处理,到军事目标的跟踪与控制、星球大战系统、反弹道系统等等,均大量采用专家系统。目前,在美国已有3万多个不同功能的专家系统、智能机器人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作用,日本和欧洲等国家在这方面也取得显著成效。

  一个基本的专家系统应包括资料库、知识库、推理机制、解释功能和知识获取功能等部分。专家系统的一般工作流程大致为:专家经验-事实和规则-编码输入计算机-输入问题的提示-计算机归纳推理-决策-输出结果。用智能软件建立的专家系统,也可叫知识性查询、咨询性查询,或叫专家机器人。

  经济法律专家系统主要由3个部分组成:(1)汇集各种有效的法律法规;(2)汇集法律专家的办案经验、处理问题的逻辑思维和资料依据(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有关专著、法律界的动态信息等等);(3)汇集各种典型案例分析资料等。以这些丰富的存储为基础,建立针对不同方面或专题的各种专家咨询系统。每个专题的专家系统都能把本专题所涉及的问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经过一系列的推理过程(专家经验),为用户(法官、检察官、律师)提出一种或多种可供选择的审理方案,并附上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作参考。根据所解决的具体问题的不同,经济法律专家系统可分为法律专家咨询系统、法律专家辅助判案系统、法律专家辅助教育系统等。我们也可以根据财政、金融、保险、贸易、公司、专利、商标等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同,对经济法律专家系统进行另外的分类。经济法律专家系统的功能包括:

  (1)启发式功能-需要由专家系统揭示,启发用户思路,使其在计算机的操作中,能够简要准确地表达所要咨询或解决的问题及其难点;

  (2)透明性功能-专家系统在运行时,要把其解决问题所依据的材料及推理过程,在屏幕上显示,因为用户往往不仅要知道解决问题的结论,还需要掌握其推理的过程和方法,及其所依据的全部资讯。

  (3)灵活性功能-对专家系统存储的各种资讯材料,要能够便于修改。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尚在发展中,需要依法解决的问题日益复杂多变,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日益增多,这就要求专家系统能够随着我国立法的增多及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而不断地改进,还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应付各种变化。

  (4)权威性功能-专家系统的工作水平一般要达到实际工作中的专家级的水平,进而还要达到专家群体的水平。由于用户的法律业务水平相差很大,因此,专家系统所提供的各种资讯、经验、知识、方法等等,必须是第一流的,具有权威性的,这是专家系统能否成功且被人们接受的关键之所在。

  我们可先从最常见的经济合同入手,建立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专家系统。我们可以根据一般合同纠纷处理的过程,即从合同的签订(是否有效)-履行(能否履行)-发生纠纷的原因(各类合同纠纷的不同特征)-责任分析(何方责任)-过错分析(大小主次)-解决纠纷的方案(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结案(决策定案),等等,来建立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专家系统的运作流程图。

  按照合同的分类,分别建立合同专家系统的分支系统即子系统,如购销合同的专家系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供电合同、仓储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方面的子系统。在每个子系统中,我们可分别根据其纠纷的特点,总结出孩子系统所涉及的法律内容、专家经验(资深法官和律师)。实际操作时,把事实与责任的各种要件输入计算机,经过推理,向用户(法官、检察官、律师)提出解决纠纷的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同时与法律法规和案例的检索等一起,构成一个具有权威且实用性强和高效率的法律专家系统。

  3.建立整个经济法治系统工程

  3.1 经济立法亟待科学化和系统化

  法治的基础是立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决策出现了新特点:由对单一问题的决策,发展为对社会、经济、技术诸多方面问题的综合决策;由集中统一的决策,发展为多样化、多层次的多级决策;由只考虑国内因素的决策,发展为必须兼顾国内外因素变化的决策;既有相对稳定的长期目标决策,也有应变性的决策等等。所有这些,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一方面,一项政策与法律的正确与否,往往在实施几年甚至几十年以后才能看清,而到那时即使发现有错,要改的余地已经很小,有的甚至是不可收拾。而且,现代社会的立法问题,一般是多因素的、动态的、大系统的综合性问题,如果孤立地研究某项立法决策,只会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不能取得整体效果。

  因此,必须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研究复杂问题的系统工程方法合理地和从整体上规划我们的立法乃至法治工作。可以通过科学的预测,收集有关事物的发展规律、质和量的变化、时空的变化、实施的可能效应等动态数据,掌握立法决策所需要的未来发展趋势的信息资料,预测其实施以后可能产生的对经济、技术、社会的连动效应,尽可能杜绝立法中可能存在的某种缺陷,并使经济立法发挥其超前功能。可以通过对多种因素进行动态的综合分析,充分考虑并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限制性因素、风险因素等对立法的影响。可以把社会问题模型化,在计算机上做实验、通过多方案的模拟和预测,优化选择。例如,为搞清某种人口政策正确与否,可以做今后几年至几十年的人口预测,通过模拟比较,定量分析,选择其决策方案。十多年前的这一尝试在我国很成功。

  现在的立法、执法、司法当中的不少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需要科学的决策,而且其决策的复杂性和难度大大增加了,这些都必须引起法律工作者的重视,要以历史的责任感认真对待,不然就会造成失误以至失职。

  3.2 经济立法系程工程的思路

  从多因素的动态定量分析中确定罚则规定 罚则是法律规范人们行为的最终手段,对违法行为惩罚的高低强弱,直接作用于人们的各种行为,其杠杆效应的正负与否,关系到社会秩序的走向。例如,我国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要遏制这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制定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是一个关键。但是,如果订得太高,企业交不起,等于没罚;如订低了,企业宁愿交排污费而不去治理污染,反而使排污行为合法化、扩大化。要使罚款标准科学化,就必须进行各方面的定量分析,例如要测算有多少企业排污,其排污量如何,治理污染的实际费用如何,这些企业的经济效益如何等等,进行多因素的动态分析,通过预测和模拟,找出罚款的最佳点,以便达到既触及企业的切身利益,又使其具有承受能力,使污染的治理落到实处的目的。其他如对违反产品质量等等许多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违法行为的各种罚款,都应对各种相关因素进行测算,进行多方案的定量分析比较,择优选择。

  从经济信息中产出法律手段来控制信息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年间,由于大量重复引进冰箱彩电洗衣机生产线,大量购进各种轿车等等,国内市场受到冲击,大量产品造成积压,造成极大的浪费。如果通过对经济信息的收集、存储、分析、监控,随时掌握并预测我国市场的供求情况和承受能力,建立预警系统,就可以早在“成灾”之前发出警报,及时采取措施,发布相应的法规,限制某种进口,避免各种失误。对国内一些行业的一轰而起,重复生产和建设的管理与控制亦应如此。一些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立法,要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现实与动向,就要以研究经济信息为基础,不断收集、跟踪、统计各种市场信息、改革信息、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的执法反馈信息、打击各种犯罪的司法反馈信息等等,加以定量分析研究,作为立法的依据,调节某些规定的宽严松紧,争取做到从研究经济信息中产生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调整人们的经济行为来控制信息。

  建立企业运行机制的立法模型 增强企业活力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而要建立间接控制体系,运用法律手段搞活企业,就要从研究企业行为着手,建立企业经营运行机制的模型。要对企业从注册登记开始,到破产的整个漫长的生命周期的各种行为,包括劳资管理、承包责任制、资金周转、原料与成品和价格与市场的关系、上交税利与扩大再生产的关系等等,进行考察,看看有多少是受到法律法规的调节控制的,有多少是没有法律法规调节控制的;有多少是各种规定失之过严使其窒息的,有多少是重复规定且相互矛盾使其行为紊乱的,有多少是失之过宽或无法可依使其放任自流的。然后全面系统地建立运用法律手段调节控制企业行为的立法模型,从而形成能够调动企业内在动力,使其自我发展自我抑制的经营机制,以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现实。

  建立经济立法系统工程 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是专家拍脑袋、领导拍脑袋的手工作业,是各有关部门就立法中对权力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作扯皮调和的产物,是在立法与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相互脱节、立法工作者对司法实际不甚了了的情况下作出的。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在立法阶段就应考虑到:每立一个法,能够解决多少问题,同时又会产生多少新的问题,怎样分步骤加以解决;每立一个法,需要扩充多少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普法人员;每立一个法,因此而转换了某种原有职能和机制,是否需要简化多少机构,减少人员;每立一个法,需要投入多少执法经费,又能产出多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等。对于立法草案的未来实施及其效果进行多方案的仿真模拟比较,分析每一方案的利弊得失,特别应注意某些不确定因素,限制性因素对立法草案的决策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才能使法的施行落到实处。

  建立整个经济法治系统工程 在完成前述许多工作的基础上,进入更高层次的研究我国立法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将要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方案等问题的阶段。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看,整个法治建设(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监督、研究、教育等方面)是一个内在关系复杂、连锁反应和互动效应很强、相辅相成、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大系统。一件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的正确与否,社会的承受能力如何,究竟是在作用还是在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等等一系列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仅凭简单的推理和定性分析,已很难作出准确全面的判断,只有遵循系统科学的一般规律,才能求得系统内部结构的合理完善。不能只孤立的研究某项立法决策,而应该在经济技术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之中,对多因素进行动态的综合分析,既考虑经济技术因素,也考虑政治社会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使之相互作用、协调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其综合效能。对我国经济法治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等过程,从信息论角度来看,就是收集、鉴别、处理信息的过程;从控制论角度来看,就是不断掌握和分析信息,使法治系统按一定的目标运行,实现法治系统的最优控制的过程。在不断的立法活动中,将大量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信息输入并体现在法律规范之中,再通过不断的执法司法普法活动,将法律规范转换成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杠杆(乃至政治杠杆)、经济参数和信息并进行输出,作用于经济生活(乃至政治生活),去规范、引导人们的各种行为,从而调节和控制整个经济运行(乃至政治运行)。

  在有关部门较成功地建立了《人口控制模型》、《国家宏观经济最优控制模型》、《财政价格与工资综合平衡模型》、《农业政策分析模型》、《金融控制模型》、《国民经济发展年度预测模型》的基础上,研究建立经济法规体系的模型,包括某项立法的模型,以及为围绕解决社会经济的某个重大问题而需要制定或修订几个配套法律法规的模型;建立中长期立法规划模型,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监督的综合配套模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型等等是可能的。

  4.评价与展望

  在1987年2月的全国科技立法研究工作会议上,与会的科技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在评议本人主持的经济法制系统工程课题的初步报告中指出:“该课题研究为法学发展提出了新的清晰的思路,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虽有一定难度,但并不是高不可攀的,建议把它继续做好,并希望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年7月,钱学森先生看了课题报告来信指出:“只要坚持下去,我国的经济法治系统工程是可以搞成功的。”与此同时,吴世宦先生也来信肯定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1990年3月,在北京大学召开的“立法与现代化国际研讨会”上,美、德等国学者认为:“这为法律研究提出了新的建立在现代科学基础之上的思路和方法,是十分有意义的。”

  系统工程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所面临的许多困难,除了这种横跨文理两科的研究工作要受到研究人员知识结构的束缚和制约外,由于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的差别,在社会系统中很难把系统的目的与标准阐述清楚,另一方面系统科学方法本身所需要的技术和科学-软科学还很不成熟,有的尚处在潜科学状态,有待作长期艰苦的探索。

  计算机时代的到来,在更大程度上推动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是法治建设的机遇与挑战,其变革与以往不同之处在于,现代法律及学科的形成与发展需好几代人的时间,而当今法治领域的信息革命却只在一代人的时间内发生了,并使我们认识到这将使整个法律领域发生多么巨大的变革,这就要求法律界具有消化吸收当今人类最新成就,借其推力,创造新生产力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正明、俞梅荪。七五期间经济立法的目标[j].北京:人民日报。1985.11.16。

  [2]万里。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j].北京:人民日报。1986.08.15。

  [3]俞梅荪。建立经济法制系统工程之我见[j].北京:中国法制报。1987.7.14。

  [4]俞梅荪,我国经济法制工程研究的现状与未来[j].北京:经济法制。1988.(9)、(10)、(11)、(12)。

  [5]吴世宦。论法治系统工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俞梅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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