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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路,革新——“法律诊所”学习报告(一)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5:31:55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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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变则立,不变则废。诊所式的法律教学方法从美国传入中国,给僵死的传统法学院教学吹来了一股新鲜的空气。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国内的几大法学院都先后建立了“法律诊所”,它的平等对话,它的将理论与实践的很好结合,它的将学院教育的资源巧妙用于社会援助,又将社会援助本身变成学院教育生动的课堂,无疑给这些率先吃螃蟹的师生带来了不小的震颤,给他们所在的法学院的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路。但作为一个移植的新方法,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刚开始的水土不服在所难免。“法律诊所”这几年在国内的发展,成功显而易见,障碍与缺憾自也不容忽视。努力在诊所的发展中发现问题,是每一个“诊所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让诊所式教育方法在本土发挥更大的潜力,也是每一个“诊所人”,甚至每一个“法律人”所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诊所,问题与出路,法律援助,改革

  一、

  法律诊所(clinic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法律教育,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①它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从实践中学习律师执业技巧。它将实体法、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学习态度、职业技巧及责任感。②

  通过1999年的酝酿,国内十所高校的法学院接受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在2000年率先建立了法律诊所,通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由于种种原因没能赶上这首班车,但也不甘落后,在没有获得任何赞助的情况下,于2004年6月自筹资金建立了法律诊所。它是以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为依托,以有多年执业律师资格的马宏俊、王进喜、刘大炜、许身健、滕彪等老师为骨干开展的实践性法律教育及科研课程:一方面,由老师结合其律师经验教授律师办理诉讼业务的基本方法、诉讼技巧、诉讼文书的制作技巧、证据规则等,全部以真实案例分析,讲授实战经验。另一方面,法律诊所的同学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案件实践,如接听来电咨询,在值班老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建议;又如直接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案件……③

  本文作者有幸成为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第一期成员,在短短半年的学习过程中,收获颇多,也感慨良深。在第一期法律诊所的总结中,大家都是多谈收获,少谈问题,颇有“歌功颂德”之嫌,④ 本文作为作者独立完成之学习报告,将以在诊所中学习的经过为主线,依作者本人在诊所中学习半年的真实感受,多谈一些问题——因为成功之处似乎人皆见之,且与其他开办法律诊所的高校并无二异——并通过独立思考,从作者本人之视角出发,谈谈这些问题可能的解决办法,即所谓出路。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更有大胆的革新方案。

  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与2004年6月创建,实际的人员选拔工作从4月份就开始了。初选工作是由三年级办公室组织的,即这个课程的对象是三年级的同学。具体是先由辅导员通知到各班,由各班的班长学委再通知给班上同学。可能辅导员和班委的同学对与什么是法律诊所了解的并不清楚,所以传到我们这里的信息就是,能跟着老师办案子。但这就足以让我们激动了。所以报名的人很多,我去报名的时候看到每班至少都报了十个人,初选每班只有2-3人可以进入面试,所以竞争还是非常激烈。初选的标准就是平时的成绩,由辅导员审查然后择优筛选。初选的结果在报名后2、3个礼拜揭晓。然后是初选上的人写一份个人简历一样的东西交上去,需要在其中陈述想要进法律诊所的原因。在这一步好像又有几个人被刷掉,最后进入面试的是20个人。面试大约是在5月初进行的。主持面试的老师就是法律诊所的老师,面试的地点在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面试的问题很简单,大概就是“你怎样看法律援助?”,“你看过的哪本书对你印象最深刻?”,“你喜欢从事律师的工作还是法官的工作?”等等,每个人的面试时间平均大概5分钟。面试的结果1个月后才出来,从20个人中选了10个,法学院十个班平均每班1人。后来又加了5名准律师协会的同学,所以最后定下来的第一期成员是15人。

  以上是进入法律诊所的遴选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初选的标准就是平时的学习成绩,这就使得真正适合法律实务但学习成绩不是太好的同学被拒之门外,并且在报名后的挑选工作仅由年级办来决定,缺乏透明度,似有不公之嫌。面试也过于简单。招取的人数也太少,相对于整个法学院四百多名学生,15人显得非常微不足道。就像我们第一次开会的时候法律诊所的负责人马老师所言,我们是先富起来的人。法律诊所人数上的限制,其原因主要在于资源的不足,老师,资金等等。人数的限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进入法律诊所的人员的素质,如果选拔的程序完全体现了择优录取的原则,那么最后进入诊所的基本都是法学院三年级的佼佼者,至少是报名者中的优胜者。但这样一来,就是法律诊所成了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的“奢侈品”,它所能给整个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也就非常有限。再者课程面向的对象只是大三的学生,而且一期只有一个学期,范围之小,时间之短,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诊所式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法的作用的发挥。今年新的一期人数好像有所增加,“《法律诊所》课程为实践性必修课,只限三年级法学专业学生选修。由于该课程属首次开设,本学期最多只接受40名学生选修。该课堂不抽签,由教师决定筛选方式。”⑤ 但是增加的仍然非常有限。

  三、

  诊所人员确定下来以后,2004年6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司法局签订了法律援助合作协议,我们这些诊所的第一期成员参加了签字的仪式,承担此法律援助任务就是新成立的法学院法律诊所,因此,法律诊所在成立之初便同时具有了另一个身份,“北京市法律志愿者援助中心”,按照协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眼法律诊所应为北京市范围内的低保户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在签字仪式上,昌平区司法局将三个正在诉讼中的法律援助案件正式移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也正是因为此,我们诊所的成员才能凭借北京市司法局办理身份文件亲自出庭代理法律援助案件。⑥ 这就使得法律诊所从成立之初便打上了法律援助的深深烙印。同时这也正体现了法律诊所的价值之一。

  法律诊所在美国创立之初,就与法律援助结下了不解之缘,法律诊所弥补了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缺口,法律援助给法律诊所提供了实践的机会和空间。 “20世纪早期美国法律援助运方兴未艾,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JeromeFrank领组织名为‘法律诊所或诊疗所’ (Legalclinicsorispensaries),提供给法学院学生实践机会,同时为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此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第二个重要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当时的美国民权运动盛行,越来越多的贫困的人们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援助成为必需,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民权运动中法律资源的短缺给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加上福特基金向法律诊所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诊所式法律教育蓬勃发展起来,并开始影响其他国家。”⑦

  法律诊所传入中国,也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入了一股新鲜的活力。根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大约有38.5万件,据估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8万余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其中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可是按每位律师每年办理1至 2件案件来计算,现有的10多万位律师只能办理 10 多万件此类案件,缺口很大。由此可推断,法律诊所将有可靠而丰富的案源。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我们第一期诊所从成立之初到结束,加上司法局移交的案件,总共也不过七、八件。分析原因,一是可能法律诊所可以代理法援案件这一事实不为太多人知晓,二是学生办案可能当事人不是十分信得过,三来法律诊所受理案件的范围、形式非常有限,法律诊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形式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一部分,如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援助。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法律诊所在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方面受到限制,如诊所不能代理刑事一审、二审案件。而法律援助的实际范围、形式不仅仅限于这些。⑧

  「注释」

  ①李傲、许炎:《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之甄别与整合》,载《法学杂志》2003.11.15第24卷第62页

  ②王菊英:《“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思考》,载《河北法学》第23卷第3期第82页

  ③http://fxy.cupl.edu.cn/webnew/News_Show12.asp?NewsID=640 查询日期 2005年6月25日 0:52

  ④参见http://fxy.cupl.edu.cn/webnew/News_Show12.asp?NewsID=640附件

  ⑤资料来源http://www.cupl.edu.cn/jwc/gonggao/200412132.doc查询时间2005年6月25日0:50

  ⑥资料来源http://fxy.cupl.edu.cn/webnew/News_Show12.asp?NewsID=640 查询时间2005年6月250:52

  ⑦ 陈中泽:《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载《交通高教研究》2002年第2期第71页

  ⑧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载《法学》2002 年第 8期 30页

  安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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