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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犯在逃刑事案件处理的几点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4:18:01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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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共同犯罪案件的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其余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只是个别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处理起来还没有太大影响;如果多数犯罪嫌疑人在逃,而只对个别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案件处理时存在的隐患则比较多。具体表现在:

  一、证据薄弱,证据的证明标准不高。在间接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无关紧要,但在实际当中一些突发性案件,如夜深人静时发生的抢劫、强奸案等,受客观因素制约,证据材料往往非常有限,这时被告人的口供就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多名被告人的供述,通过质证、对证,比较容易挤出口供中的不实之处,辨别出口供的真伪,从而确定口供能否作为定案证据。但如果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被告人翻供之后,其口供的真伪就较难辨析,定罪就比较难。即使是被告人供认,其证据也显薄弱,证据标准不高。

  二、影响案件准确量刑。对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作用和地位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但对于多名共犯在逃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通常不区分主从。这样一来,比较容易导致量刑过重或过轻的判决后果。比如,一共同3次抢劫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将其划为从犯,再有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这样两个法定情节的前提下,量刑完全可能会在法定刑十年以下;如不区分主从犯,仅一个法定情节,很可能就只会采用从轻处罚而在十年以上量刑。同样,如果被提起公诉的是主犯,则又有可能因为同案犯在逃而仅以普通犯罪论处。

  三、为司法腐败分子创造合法条件。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的法律文书中,常常有“在逃”的注释。当然,由于犯罪的复杂性,犯罪分子难以抓捕归案,致使有些案件成为死案的情形不可避免。但也不可否认,在司法机关有些人以犯罪分子“在逃”作幌子,徇私枉法,放纵罪犯,既让有些人“逃”之大吉,同时又使归来之人得脱或轻判。

  因为共同犯罪中单个的口供往往不宜辨别真伪,而多数人的口供最容易各个击破,去伪存真,从而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有共犯“在逃”时,作为证据的口供不论是从量还是质上都会大打折扣。

  四、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1997刑法中对投案自首的条件放宽了许多。这样也使得一些犯罪分子跟法律“捉迷藏”。蓄心积虑有步骤地积极筹划,制造从宽机会,比如,等先抓获的犯罪分子判刑之后,再来投案。这样不仅有了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而且由于原先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后,量刑时有了比较而使得审判人员存在“安全”心理,致使重罪轻判。

  综上,共同犯罪案件中多数共犯在逃对案件的审理有许多不利因素,不仅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损害法律之尊严,而且容易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

  一、强化公安机关破案力度。确定案件侦破目标管理指数,并将案件的侦破率同干警的奖惩、升迁制度严格挂勾。一是量化整体案件侦破率,既要对一些杀人、放火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大案限期、限人予以侦破;同时对那些经常性发生的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也要确定破案指标。二是对共同犯罪在逃人员应严格控制数量,如3人以上普通共同犯罪,归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以上,多人数的重大共同犯罪,在逃人员不能超过数个等。从而杜绝对共同犯罪抓住一个即视为案件告破,其余在逃人员是否归案顺其自然的消极做法。

  二、加强对证据的提取和保护。近几年来各地建立“110”报警制度后,对一些突发性的案件都能及时出现在现场,但由于人员素质所限(多为交巡警),对于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采样往往存在不及时、不准确的现象,致使一些应该收集到的重要证据损毁和灭失。

  另外对有些突发性案件的报案只满足于作报案记录,对案发时一些非常重要的细节却有疏漏,如抢劫案件中人身受到伤害时,对被害人伤害程度的详细记录以及必要的法医鉴定等,这些现象都应克服。

  三、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一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常常处于保全名声、自认倒霉或怯于司法机关一些不尽合理的规定,如有的地方报案要收报案费,间或是对司法机关冷硬卡的工作态度存在不信任思想等,从而在受到犯罪侵害时,往往不愿报案,致使一些能及时侦破的案件人为地形成了难案、积案,也使得像多次抢劫这样的暴力案件中的犯罪分子重罪轻判,甚至侥幸逃脱,给社会治安造成极大隐患。为此,笔者以为,作为接触刑事案件第一道关口的公安机关,首先应该做到:对待群众报案要热情、耐心,尽可能细致、全面地记录报案情况;对待被害人要正确引导、帮助其保存证据,并及时勘验现场。其次,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动员群众及被害人的举报和报案,并在物质上予以相应的奖励,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另外,司法机关对被害人及举报群众一定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刑事诉讼法对判刑以后发现有新罪、漏罪或原判不准的情形,明确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已处理过的犯罪分子通常很少有因为其他犯罪分子归案证明原判不准而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为切实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审判机关应对所有共同犯罪中有在逃人员的案件造册进行详细登记,若有在逃人员归案时,即对原审案件进行审查,确有罚不当其罪的,及时进入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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