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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构想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4:09:33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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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从理论上讲,器官移植可分为三大类:自体移植、同体移植和异体移植。异体移植是指把一种生物的器官移植到另一种生物上。自体移植是指摘除某个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生物个体。同体移植是指把同一种生物的体器官移植到同种生物的另一个体上。本文所论及的器官移植是指同体移植,即把一个人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人身上去这种意义上的移植。器官移植是20世纪以来医学领域的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技术,它为人类医学救死扶伤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伴随着新的世纪来临,器官移植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WTCD)的统计,迄今已有60余万名身患不治之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移植的器官不仅具有良好的功能,而且他们身心健康,过着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育龄妇女能怀孕生育,少年儿童能健康成长。[①]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及其良好的社会效应极大地推动了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的发展,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本国相关的器官移植法。在我国,器官移植自50年代末期即已开始,70年代开始应用于临床。目前已开展了10多种临床器官的移植,其中肝移植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居世界第四位;而在肾脏移植、小肠移植等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和良好的疗效。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在器官移植的立法方面却还处于一片空白。这种状况对我国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无疑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探讨我国的器官移植的立法构建,显然会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以为,器官移植立法应当以保障人们的生命、恢复和提高人们的健康为基本目的,其任务应在于通过调整人们在器官移植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保障器官移植技术的正确发展。为此,在我国未来的器官移植立法中,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器官移植的目的

  器官移植应以仅用于医学应用和科学实验为目的,即器官移植应当具有公益性或至少是具有利他性。

  2. 器官移植应遵循的原则

  未来的器官移植立法必须为我国的器官移植规定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包括以下几项:

  (1)知情原则。即进行器官移植时,必须将真实情况包括供体和受体的个人基本资料、其健康状况以及进行器官移植的风险等如实地告知接受器官移植的被执行者(包括器官移植的受体和供体),由供体或受体自行决定是否捐献自己的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手术。

  (2)自愿原则。即从供体身上摘取器官要以供体的自愿同意为前提。自愿原则是衡量和判断人体器官采集行为的首要价值尺度,它表明,任何以暴力、胁迫、欺骗或者其他违背供体真实意思表示摘取其器官的行为都将是非法的。在从罪犯及尸体身上摘取器官时,这一原则尤为值得强调。

  (3)优先考虑供体利益原则。这是指在进行器官移植时,应当以供体(即器官捐献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优先加以考虑的因素。这既是对供体自愿捐献自己身体器官的这种高尚道德行为的一种精神上的肯定,也是平衡供受体之间在器官移植中的利益获损差别的需要。

  (4)充分保护精神病人和青少年利益原则。精神病人和青少年是两类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器官移植中,应注重保护这两个群体的权益。为此,需要在立法中确立保护精神病人和青少年利益的原则,限制青少年捐献身体器官,禁止将精神病人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

  (5)人体器官捐献的无偿原则。即人体器官的捐献要建立在供体不要求经济回报的基点之上,禁止任何人以自愿捐献器官为名,要求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在功能上,该原则是保障器官移植这种高尚的道德行为不致向物欲化这种畸形方向发展的一道立法屏障。

  从国外有关国家的器官移植立法实践来看,对于采集活体器官,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1975年,原民主德国的器官移植法令规定,采取活体器官移植的基本原则是优先考虑供体的利益,并预料对供体的健康不会发生任何损害,且该器官的移植足以挽救受体的生命或足以恢复或改善受体的健康状况。供体是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压力的情况下自愿捐献器官,供体必须是已达法定年龄的成年人。本文中,我们所探讨的上述原则无疑是国际器官移植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们不仅会保障我国未来器官移植立法更具有合理性操作性,也会推促我国器官移植技术朝向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3. 制度构建

  为了保障上述几项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我国未来的器官移植立法还应当确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包括有:

  (1)供体健康影响评估制度。该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将要实施的器官移植手术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提出影响器官移植安全进行因素的分析报告以及消除这种影响的方案设计,保证器官移植手术的安全进行,尤其是不会对供体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

  (2)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的来源是影响甚或决定器官移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监督或防范是否有违反知情、自愿等原则的行为发生的一个有利工具。为了保证器官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有必要在我国器官移植立法中设立器官来源审查制度,以对下列情况加以严格审查:供体器官是否健康;供体家族有无遗传病史;供体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器官的采集是否符合医学标准;在供体器官的采集是否有违自愿原则、知情原则等等。

  (3)许可证制度。如前所述,器官移植手术是一项高难度的医疗手术,因此,不是每个医疗单位都具备实施这种手术的能实力,也不是每个医师都有能力和水平进行这类手术。因此,出于对手术安全性的考虑,我们认为,应当在我国器官移植法中规定许可证制度,对申请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单位和医师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就审查的具体内容来说,应当包括:医疗单位是否具有进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医疗设备;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医师是否具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和实际水平等等。

  (4)器官移植基金管理制度。为了解决器官移植中的公平性问题,需要设立有关的器官移植的专项基金对某些急需接受器官移植手术而经济上又存在一定困难的人提供帮助。为此,就器官移植法中相应地规定器官移植基金管理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分配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除此之外,在我国未来的器官移植法中,还应就下列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具体包括有:器官的法律含义;器官供体与器官受体的界定;脑死亡的标准;移植后引发的法律问题的解决等等,

  4. 法律责任设计

  器官移植中主要涉及到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在内的三种具体法律关系。因此,在我国未来的器官移植法中,也应当相应地就有关器官移植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质言之,器官移植法应规定:对器官移植过程中造成的供体或者受体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器官的缺失)、精神损失以及健康损失要予以民事赔偿;对于器官移植过程中,违反刑法或者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应比照《刑法》及其他相关立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从法理上来说,对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保障器官移植法能够真正被加以贯彻实施的需要。

    参考文献:

  [①]管文贤、李开宗:《开展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学思考》,《医学与哲学》,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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