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论文指导 | 经济论文 | 理工论文 | 管理论文 | 法律论文 | 行政论文 | 英语论文
艺术论文 | 农学论文 | 医学论文 | 文史论文 | 教育教学论文 | 论文定制 | 论文发表
论文库分类>>> 点这里访问轻松论文网主站>>>
您当前的位置:轻松论文网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法史学论文 -> 文章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子栏目导航
· 民法论文
· 刑法论文
· 诉讼法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国家法
· 宪法论文
· 土地资源环境法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劳动保障论文
· 商法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法史学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最新推荐
· 世界地缘政治体系与印度...
· 维新与革命:政治选择的...
· 世界地缘政治体系与印度...
· 中国国家安全哲学-政治哲...
· 政治学视野中的公共政策...
· 方法引导下的政治理论[上...
· 格拉修斯原则:基督教二...
· 方法引导下的政治理论[下...
· 国体、国情与现代国家-政...
· 试论我国今后政治发展的...
· 东亚的政治权威与现代化...
· 跨国收养法的概念与渊源...
 热门文章
· 开题报告的格式(通用...
· 怎样写开题报告
· [图文] 开题报告范文1(银行...
· 开题报告范文2(网上...
·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A...
· 开题报告的撰写方法...
· 开题报告范文3(网络...
· 文献综述的写法
· 毕业论文例文评析
· 开题报告撰写的方法...
 相关文章
· 关于“公平”归责原...
· 入世后确立和适用情...
· 关于收容审查、行政...
· 对我国民事审判证据...
 
[论文定制][论文发表][价格总览][支付方式][购买流程]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4:03:56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关于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一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则在第六十九条确立了补强证据规则。它对指导民事审判实践,以及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设立补强证据规则的意义

  法律之所以设立证据补强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公正,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判断上的错误,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该规则对于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均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为限制法官在诉讼中采信证据时滥用自由裁量权设定了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有法定的证据规则,但是,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强弱等等仍然需要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认识能力、职业道德等因素,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进行,这种自由裁量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强弱的过程,为法官滥用权力创造了条件。而补强证据规则的出台,则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法官评判证据证明力时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作为法官,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不得离开法律的明文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力较弱的五种证据,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不仅是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更是严格执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综合判断一切证据,以求得更符合实体正义的结论。由此才能做到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保证程序正义,并兼顾实体正义。

  2、为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举证指明了方向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属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作为当事人,要想打赢官司,首先必须了解法律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提供证据。如果在诉讼中仅履行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者提供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而没有履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鉴此,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举证。一旦提供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其仍需要积极地提供其他证据,对先前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补强,才有可能使己方提供的证据被法院采纳,从而为胜诉奠定基础。从这个层面上讲,补强证据规则为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举证指明了方向,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权的一把双刃剑。

  二、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在国外,补强证据规则一般适用于言词证据,而且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而在我国,补强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也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规则,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补强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还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除此之外,则不得适用该规则。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 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三、适用补强证据规则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们会经常遇到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情形。为了更准确地适用这一规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所列的五种证据,其本身并不属于补强证据,而属于被补强的证据。这五种证据只有在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加以运用,否则,法官就不能以这五 种被补强证据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补强证据是证据种类中的一种。而作为一种证据,补强证据首先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如果没有证据能力,则很

  显然,这种所谓的“证据”,充其量也只能算作证据材料,而不能成为补强证据,例如证人的个人意见或猜测等等;其次,补强证据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如果其本身不具有证明力,当然也不可能补强证明力明显薄弱的证据。

  3、本身证明力薄弱的证据不能作为另一个证据的补强证据。如在人身损害赔偿身件中,原告提供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两个证人所作的有利于或不利于该原告的证言,在此情况下,这两份证人证言之间,相互不能作为补强证据。

  4、被补强证据如果是证人证言,则其他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所出具的证言,包括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均可以成为补强证据。当然,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也可以作为补强证据自不待言。

  5、当事人陈述也是一仲被补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补强证据证实,则对当事人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的陈述有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补强,或者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自认,在此情况下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理由是:虽然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当事人陈述”是7种证据之一,但是,这一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小),这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而不会去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从而导致法官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因此,一旦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就极有可能导致法官对案件的错判。所以,只有在当事人作出自认的情况下,当事人陈述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否则就需要用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此,《证据规定》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6、补强证据需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此,在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亦即两种不同的标准:第一,要求补强证据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这是较高标准; 第二,要求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相互结合,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这是低限度标准。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正确。理由在于:首先,如果某一补强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那么很显然,被补强的证据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问题,更谈不上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的问题,法律也就根本没有设立补强证据规则的必要;其次,被补强的证据其本身并非没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只是这种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或者难以判断而已。因此,只要有其他证据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给予补充或者加强,则这些被补强的证据就可以和其他证据一起,共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7、关于补强证据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有多少数量的补强证据,才能与被补强证据共同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对此不可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补强证据的数量,只能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法官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一个补强证据,也可以要求其提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补强证据。当然,就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而言,其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时,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规则,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补强证据以及被补强的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强弱进行判断,并以此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相互结合,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则可以对其所审理的案件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相反,则应当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裁判。由此可见,法官对补强证据数量的要求,不能随心所欲地滥用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论文指导 开题报告   论文格式   论文撰写   论文答辩   论文答谢   
经济论文 税收论文   证券投资论文   房地产论文   金融论文   投资论文   财政论文   西经论文   国际贸易论文   计量经济论文   国民经济论文   保险信托论文   地方经济   国际经济   新经济学   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其他   
理工论文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论文   电子通信网络论文   自动化论文   土建水利论文   交通运输论文   化学与化工论文   石油与能源动力论文   机械制造论文   矿业与冶金论文   工程论文   生命环境论文   材料科学与工程   综合论文   
管理论文 电子商务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人力资源论文   市场营销论文   企业管理论文   信息管理论文   旅游管理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公共管理论文   物流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民法论文   刑法论文   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国家法   宪法论文   土地资源环境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劳动保障论文   商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法史学论文   法理学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行政论文 中国政治论文   国际政治论文   管理科学论文   思想政治教育论文   国家行政管理论文   政治理论论文   哲学理论论文   三个代表论文   社工论文   
英语论文 学术英语论文   商务英语论文   科技英语论文   英语教学论文   
艺术论文 艺术理论论文   电视艺术论文   电影艺术论文   音乐论文   舞蹈论文   戏剧论文   美术论文   
农学论文 农艺学(园林,林学)论文   渔业论文   水产论文   植物保护论文   农业基础科学论文   综合论文   
医学论文 医学论文写作方法   基础医学论文   医药卫生论文   临床医学论文   药学论文   特种医学论文   护理学论文   
文史论文 中国史论文   世界史论文   考古论文   文字学论文   语法论文   中国文学论文   世界文学论文   文学理论论文   文艺美学论文   文学评论论文   经典名著赏析论文   新闻传媒学论文   社会学论文   
教育教学论文 语文论文   数学论文   英语论文   物理论文   美术论文   音乐论文   地理论文   化学论文   历史论文   体育论文   思想政治论文   生物自然论文   信息技术论文   德育管理论文   素质教育论文   教学管理论文   综合论文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上一篇文章:试论民事诉讼证明上的盖然性规则
下一篇文章: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初探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服务电话:020-61131011;020-61131022 转82 投诉电话:020-61131011;020-61131022 转88 传真:020-61131022
电子邮件:paperease@vip.163.com paper@126.com 服务QQ:130008818 130009919
© 2002-2004 轻松论文网 赣ICP备05004673号 网络实名:轻松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