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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9 14:02:51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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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与缺陷。

  1、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职能不分,混为一谈。法官的职能长期处于多元化状态,既要做审前准备工作,又要做庭审裁判工作,以致于法官不能从繁琐的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审判,这是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的法院仍然不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在立案庭内设立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速调速裁权,这实际上是立审不分、自立自审的一种变现,不符合法院机构改革要求,应当加以纠正。

  2、我国审前准备模式是为法官而设计的,当事人处于非主导被动状态。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审前准备程序规定上看,其主要内容是: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答辩状副本,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追加当事人等。不难看出此规定是为法官而设定的,更多的是赋予法官职责和义务,法官是处于主动状态,当事人是处于被动状态,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3、现有审前准备模式极易产发法院审判职能替代当事人诉辩职能现象,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处于对抗状态,不利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实践中,庭前审查工作一般由法官包揽,如果没有法官的召唤,诉辩双方也就无法参与审前审查活动。法官开展庭前准备工作主动与否,在当事人眼里显得尤为重要,甚至会影响到审判结果。有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证明客观真实,积极主动核实起诉一方的举证材料,甚至亲自收集、补充证据,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混为一谈。因此,我们必须亟待规范人民法院取证职能及取证范围。

  4、从“一步到庭”审判模式向规范证据规则审判模式转变,显现审前准备工作重要性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使民商事审判与国际上尽早接轨,最高人民法院当即出台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一项重大突破,它否定了“一步到庭”审判模式合理存在,对于民事诉讼证据法的出台有着重要意义。在证据规则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仅作了七条规定,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将之细化到八十三条规定,则说明审前工作改革是审判方式深入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涵与外延。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可称为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简而言之,就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一些程序。它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作好法庭辩论准备,以全面发挥庭审功能与作用,防止法官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前程序规定上看,笔者认为,审前程序内涵与外延主要是:

  (一)、审查立案职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诉状之后,必须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起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

  (二)、排期开庭、送达庭前各类诉讼文书职能。

  1、是对案件进行排期开庭,即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

  2、是发送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或答辩状副本。审查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口诉笔录抄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不提供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

  3、是发送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发布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必须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议庭人员确定之后,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各方当事人。

  5、通知证人到庭作证。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到庭作证,包括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等,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三)、审查诉讼主体职能。法院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四)、收集证据、展示证据职能。

  1、可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法院应给予办理证据保全。在保全时,法院认为需要也可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并将证据固定下来,切实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可办理司法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或法院审理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依职权收集鉴定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鉴定素材,在委托鉴定之后,法院认为需要可派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一些问题。

  3、是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如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情形,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对于法院勘验,笔者认为属于法院依法调查取证范畴。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证据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查取证,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

  4、是进行证据展示和交换。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交换,对于证据较多、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应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次数一般以两次为限,复杂疑难案件不限。

  (五)、庭前和解、庭审准备职能。

  1、庭前和解。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可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即时结清的,应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分期分批付款的,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转入正常审判程序。

  2、召开准备庭会议,确定庭审审理方向。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召开准备庭会议,理清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庭审方向,预防庭审出现不利情形,在于提高庭审效率,查明案件事实真象。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审前程序改革,应将立案工作与审前程序工作有机进行结合起来,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但切不能将立案职能与审判职能混同起来,而违背立审分离原则。比如,有些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了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立案庭直接裁判权,这实质上违反了立审分离原则,其对裁判公正性构成了严重冲击。

  2、服务于庭审原则。审前准备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与当事人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法官能够更加熟悉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可以辩清自已举证方向、举证责任,达到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庭审工作效率,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与矛盾得到化解。因此,必须做到服务于庭审这一原则。

  3、把握程序公正原则。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它的公正性与实体裁判公正性具有同等重要意义,背离了程序公正,同样是司法不公表现。因此,在开展审前准备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则,在适用上不应省略或予以忽视,以免影响到实体上裁判不公,引起不必要的重审或再审,造成了审判资源浪费。

  4、讲求审判效率原则。审前程序准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好地发挥庭审效果,提高审判效率,以防止案件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现象发生,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实现。审前程序改革是否趋于完善,很大程度要看审判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只有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了,才能说明审前程序改革是成功的。由此,审前程序改革要不断寻求工作切合点,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5、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原则。构建和改革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必须充分认识“一步到庭”审判模式存在着严重缺陷,这种审判模式淡化了审前程序的职能作用,易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道隔离栏,不利于庭审功能全面发挥,还会影响到案件事实认定,引起不必要的多次开庭,造成诉讼拖延现象发生。只有重视庭前程序工作,让法官庭前掌握案件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规及专业知识,让当事人庭前明确各自举证责任,才有可能庭审收到较好效果。因此,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应该要同样重视。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一)、完善队伍建设。

  1、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要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来完成,助理法官不得参与案件开庭审理。比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这样可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使法官能集中精力进行审判,依此进行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该项制度设立,可避免主审法官庭前与当事人进行接触,形成有效的隔离栏带,有利促进法官廉政建设。

  2、确立专门送达制度。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执达队伍,从事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工作。送达的材料主要为应诉通知书、起状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等。送达形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送等。其程序上操作亦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

  (二)、完善排期开庭。

  确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进一步扩大简易案件审理范围,对于案件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可采用简易办法予以解决,以全面提高办案效率,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明确规定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群体性、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其余则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每个法官自身特点及其存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分配和调整案件,以利于充分发挥整体审判效率。

  (三)、深入应用证据规则。

  1、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

  鉴于我国国情,当事人普遍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又难予做到每个案件当事人都能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因此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成了民事诉讼中一个必要环节。所以我们要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把握好诉讼程序每一个环节,适时为当事人引导举证。例如,在审查立案时,应针对当事人起诉的主张和事实进行引导举证;在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时,应针对答辩方反驳意见进行引导举证;在证据展示交换或通知开庭阶段时,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引导举证。确实让当事人辩清自己的举证责任和义务,以努力去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有利于庭审顺利进行。

  2、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保全制度。

  进一步淡化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职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加严密限制法院取证范围,规定法官不得随意收集证据,严格按照设定的范围进行操作,不得超越职权。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可以采用有偿保全办法予以受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对于确实滥用权利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责令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形给予民事制裁。

  3、进一步完善证据展示、交换制度。

  对于证据多、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与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可交由法官助理进行主持,或者由法官助理引导双方事人或代理人相互间进行展示或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一般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对于展示和交换的次数,笔者认为可以不加以限制,如果发现故意制造次数或拖延诉讼的,应视情形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四)、规范庭前调解制度。

  规定庭前调解工作交由法官助理主持,主审法官不提前参与介入。庭前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双方代理人交换意见进行和解,助理法官起到的是促成和引导作用。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交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确认;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转入正常庭审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主持人员、时间、次数、场所及把握的原则、遵循的程序等,把庭前调解与审前准备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发挥二者能动作用,使庭前调解工作能够按照自愿、合法、有序规则进行。

  (五)、确立疑难案件庭前准备会议制度。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充分发挥合议庭庭前合议优势,认真进行审查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当事人争议焦点及提交的证据材料。通过召开准备庭会议形式,使法官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的性质、争执的焦点,以利于把握好庭审各个环节,达到全面查清案情,提高办案效率。

  综上,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与完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好这一程序性工作,以利于全面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

  参考文献:

  ①、李泉著:《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发表于2003年2月21日《中国法院网》。

  ②、江伟等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215页。

  ③、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第265∽267页。

  ④、范跃如著:《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12日理论与实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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